卖方多交付货物时 货物由谁保管
在买卖实践中,因出卖人疏忽或者出于让买家多买的目的而在合同履行中多交货的情形,屡见不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货物。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应代为保管多交的货物,同时可以主张代管期间的合理费用及其他损失。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来解析探讨关于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保管标的物产生相关费用而引起的纠纷:201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液晶电视机500台,单价为8000元台,同年6月1日交付。合同另约定了交付标的物的地点、质量等。乙公司按约如期交付标的物,但是经甲公司清点,乙公司共交付液晶电视机600台,比合同约定台数多了100台,甲公司当即致电乙公司,告知情况并表明拒绝接收多交付的100台液晶电视机。2010年7月,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保管这100台液晶电视机期间所租用存放的仓库以及雇用保管员产生的费用,遂起纠纷,甲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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