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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大对进出口商检进行违法审查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3-4-21 19:53:33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提请对进出口商品一般质量检验

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下属商检机构对于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但在实施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在具体的法规制定、法定检验货物目录确定、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以及检验操作等方面存在诸多严重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特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进行违法审查。

 

1、请求审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否违法。

我国现行《商检法》制定于1989年。加入WTO后,为适应形势发展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最重要内容是立法目的和指导原则的转变。立法目的从原来的“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修改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指导原则从“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修改为“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即进出口商检的工作重心从原来的企业层面的一般商品质量检验转变到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卫生、安全检验检疫。

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导制定、国务院颁布的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却没有准确体现这一法律要求。对于何种商品应列入法检目录,未细化《商检法》第四条的要求,明确规定有关标准,直接导致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法检目录存在极大随意性,其确定及实施与《商检法》立法宗旨存在极大偏差,造成法检目录过于宽泛(占进出口商品的一半左右),目录结构严重不合理(出口商品占50%强,不涉卫生、安全的商品占一多半)。在检验内容上,也严重偏离了《商检法》要求,泛泛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造成至今为止所谓的法检依然以常规商品质量检验为主(参见附件1)。

《商检法实施条例》存在的弊端以及此后主管部门通过部门法规、政策及内部文件的贯彻实施,构成了我国进出口法检的根本缺陷。导致目前的进出口商检制度不但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而阻碍了正常贸易发展,成为贸易便利化的最大障碍,给企业造成了巨大负担(全国每年仅法检收费就上百亿元,加上检验费等高达数百亿元,占对外贸易全行业利润的5%上下,参见附件2、3),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据测算,不合理商检导致每年减少出口数百亿美元,对我国就业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扩张了政府行政权力,造成了普遍的寻租行为和严重腐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一直存在行政主导、部门立法倾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法规效力大于法律、文件效力大于法规,行政部门违法扩权、自我授权现象严重。进出口商检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也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2、请求审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目录的确定是否合法。

根据《商检法》第四条规定,“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但国家质检总局在制定这一目录时,没有严谨、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目录确定标准,导致目录制定存在极大随意性,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种类过于宽泛而且庞大(参见附件2)。

目前我国列入进出口法检目录的商品共有8913种,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种类的一半左右,占进出口贸易批次和金额的60%左右。并且,法检产品目录还在不断扩大,2005年至2013年间,法检目录增加了2346个,增长了35.7%;其中出口法检目录由3361个增加到4491个,增长了33.6%。而列入、或不列入法检目录的法理依据、科学依据是什么,国家质检总局却从未有明确、细化标准。

 

3、请求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法检目录商品检验的内容是否合法。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来进行。2002年《商检法》修订的一个重大转变,即是从原来的主要进行一般商品质量检验转变到“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检验。但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却通过制定《商检法实施条例》、确定法检目录和检验内容等一系列做法,把法检的工作重心放在了一般质量检验上,法检目录中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占一半以上,有近60%的法检内容都属于商品常规性能(质量、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等)检验。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进出口商品一般质量控制是企业事务,完全可由市场和企业自己解决。

 

4、请求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商品进行法检是否合法。

在目前的法检目录中,出口商品有4491种,占50.4%,比进口法检还多69种。而在实际进出口检验工作中,出口法检所占的比例更高。法定商检既然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决不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出口法检上,而应放在进口检验检疫上;即使是为了“防止欺诈”、“维护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该拿我们的行政资源去替外国政府和外国进口商把关,何况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单并不向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也不为供需双方所认可。商检部门说出口法检是为了提高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实际上,不论是我国的出口商还是国外的进口商,对于产品质量控制的动力、压力、意识、机制和能力等等方面都要比政府部门强得多,根本不需要政府部门再去介入(参见附件4)。

并且,在国内质量监督管理基础上,再另行设立一套出口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从法理和常理上也说不通。其他国家的质量监管机构,都不会单独对出口产品设立另外的监管体系。我国行政资源紧张,国内质量监管任务繁重,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理应强化国内质量监管,而不应把宝贵的行政资源配置在毫无意义的出口质量监管上。只要搞好国内质量监管,出口质量提高就有了坚实基础,根本不需要再搞出口法检。

从操作角度来看,大规模出口法检也不可能做到。我国产品出口210多个国家和地区,若以对方标准进行出口法检,理论上则需搜集约95万个标准,还要进行动态更新,何况很多产品进口商还有特殊要求(合同约定)。建立如此庞大的数据库,并且还要有后续更庞大的检验人员、机构、技术和设备等等,以我国商检机构的行政资源是绝对没有能力做到的。而在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法定检验,必然导致商检官员的随意性和无限权力,有违公平公正的基本行政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5、请求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若干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其设立原则无疑也须遵循《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虽然本法中用的是“可以不设”这样的表述,而不是“不得设立”,但法意还是很明确的,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行政扩权严重的情况下,更应依法限制行政权力自主扩张。

目前的进出口法检中,无论是法检目录确定,还是实施检验的内容,以及检验标准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等环节,都有违这一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涉嫌把属于市场规范范畴、企业自主决定的事务划入了政府行政执法范畴。

 

依法行政,是我国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把权力关进笼子”,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政府削权,让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归市场,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鉴于我国进出口法检在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特此提出上述违法审查建议,请予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民

                           马 宇(身份证号:略)

                                (签名)

                              2013年4月16日

通讯地址:略

邮    箱:mayu1994@vip.sina.com

电    话:略

 

附件1、《新条例与旧思维》

附件2、《我国进出口商检研究报告》

附件3、《进出口商检乱象源于过度管制》

附件4、《从服装业看出口法检的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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