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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生者有房未安居,死者有墓未安宁

发布时间:2013-4-3 10:36:21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又是一年清明节将至,陵园自然是我们表达对故人思念之情的地方。但是就目前我国大部分陵园的管理上看,一般购买时收取20年的管理费,20年之后,故人们是否还能安详,就不得而知了。“刨祖坟”这种在中国传统中罪大恶极的做法,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著名学者徐贲教授在《怀疑的时代需要怎样的信仰》一书中深刻解读了中国从“阳宅”到“阴宅”的所有权不合理性。

这种目的管理费用与城市对居民住房收取包含城市服务和管理的房产税一样,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这种收费可能影响到民众家庭对墓地的拥有权,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重点不在合理地收取管理费。人们担心的是管理费的额度和“20年期限”可能带来的后果,最严重的便是失去墓地。由于许多人都有“被拆迁”的经验教训,他们对个人财产权能否真正得到保护,普遍抱有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这种心理因素影响着人们对墓地使用20年期限的解释。人们对于“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也有同样的疑虑。这是因为,既然有的城市要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看来这个“70年”并不是指70年以后的房产税。那么,是不是指70年后的房产权呢?是否意味着到时候住户就会面临住房会被随意处置的危险呢?

而且,“70年”、“20年”的规定还存在着明显的“追溯期限”问题。按照道理来说,规定只能适用于在规定出台之后购买的房屋和墓地,不能追溯到规定之前。那么,要如何来解释这种突然的改变和矛盾呢?这样的改变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民主立法程序确定的呢?

所以,20年也好,70年也罢,关键不在于管理费或房产税,只要合理,人们并不反对缴纳。问题在于民主法治和产权保护,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能为个人提供可靠的产权保障。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应当是一个生者安居,死者安宁的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不是自己选择迁移,别人不能强迫他们离开他们生前安居或生后安息的地方。这就必须要由政府提供十分安全可靠的产权保障。

人们购置住房和墓地,起先都是出于安居和安息的需要,只是在现代商业时代,住房才成为“房产”,成为某些人投资和货币增值的手段。即便在这样一个时代,墓地仍然是死者的永久安息之地,因此,还没有看到人们像炒房产那样炒墓地的。

安居和安息都是人的自然需要,人对于安居和安息的要求是自然正当的,因此是他们的自然权利。在有国家和法律之前,人类已经有了自然权利。例如,一块没人居住的荒地,你去开垦,使它变成能长庄稼的土地,你就成为它的主人。别人威胁到你的生命,你可以反抗自卫或日后找他算账。别人抢夺你的财产,你可以夺回财物或与他拼命。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把个人的自然权利委托给国家,由国家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劳动所得、生命或财产。当国家的法律不能起到这个作用的时候,人民有权收回他们委托给国家的权力,当然,他们也不得不重新实行自我保护。一旦国家权力既不能保护人民,又不允许人民自我保护,严重的非正义也就发生了。

在出现现代政府之前,保卫自己的安居和安息之地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这种自然权利融合在传统社会普遍认可的习俗道德之中。在中国传统中,拆房扒屋、刨人祖坟被视为“人神共愤”、“不积德”、“要遭报应”的事情,西方人更是有房屋为个人最神圣财产的观念,即人们熟知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房屋和墓地属于个人,不是一时的,而是永久的,这也是为什么人们把房屋称为“祖居”,墓地称为“祖坟”。对于拥有者来说,他们很自然地希望尽可能地世代相传,不受外力干涉。“住房70年”、“坟地20年”造成人们的心理不安,是因为这样的观念与人们传统的“安居”和“安息”期待不符。

人民既然把保护房产和墓地的自然权利委托给了国家政府,国家政府就应该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保护他们的这一权利。因此,让生者安居,让死者安宁,这不仅关乎民生大事,也更关乎政府的信誉。

更多分析,请关注徐贲教授新书《怀疑的时代需要怎样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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