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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越南中央政府2号决议

发布时间:2013-3-16 22:30:53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关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扶持市场、化解不良贷款各项措施的决议

9:25 | 2013/01/21

政府

___________

编号:02/NQ-CP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__________

2013年1月7日于河内

关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扶持市场、化解不良贷款各项措施的决议

为了实现国会所要求的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目标,即:遏制通胀、稳定宏观经济、保障社会民生,朝着提高质量、效率和竞争力方向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在2013年前几个月内要推进转变,尽最大努力实现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困难,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逐步化解不良贷款,扶持市场等,政府要求各部长、部级机关和政府旗下机构领导、省长、直辖市市长根据其职责和任务,及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集中精力指导落实党和国会的决议及政府2013年1月7日颁布关于指导实施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财政预算的主要措施的第01/NQ-CP 号决议等所提出的任务和措施,同时加大力度指导开展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扶持市场、化解不良贷款等下列各项措施:

第一部分:处理库存,解决企业困难、推进生产经营发展

一、处理库存、扶持市场、促进投资

(一)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按规定加快推进来源于国家预算、政府债券、国家目标计划等上述机构管理权限内的项目计划资金发放进度。

及时分配投资资金,加快推进2013年计划中的项目实施进度,积极开展影响力大、新农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学生宿舍等项目。加强对投资者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克服投资、招投标、验收、付款等手续完成工作中的延迟问题。

(二)在积极有效开展贸易、旅游、服务促进活动的基础上,采取配套措施,扩大内需和出口。采取有力措施,协助企业促进国内市场销售,将越南货打造农村市场,鼓励企业联合在一起推进国产产品销售,积极响应“越南人优先使用越南货”运动。

加快外国贸易促进计划批准与实施进度,早日与各伙伴签署贸易协定。尽快批准2013年国外贸易促进方案,快速掌握市场情况,及时补充可行性方案,制定额外支持计划以扩展潜在市场,并汇报有关主管部门审议、批准。

加强缉私措施的有效实施,制定适合每个区域、货品、对象(即:口岸、铁路、水路、国际港口;航空、国际邮件;暂进再出和转口货物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过境旅客)的具体方案。加强对暂进再出、转口和保税仓、边境地区居民的商品交换、便携式产品等贸易活动的严格管理。

(三)对各项机制和政策进行核查并修改补充或递交主管机构修改补充,消除不合理的投资壁垒,对基础设施、场地、人力资源、行政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采取适当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加快外国直接投资(FDI)资金发放进度,注重迎来大规模、高科技的新投资浪潮。出于企业所需,加强人力资源培训与供应,推进与外国企业在人力资源培训、技术转让等领域的合作。

(五)确保必要条件,加大吸引与发放官方发展援助(ODA)的力度,注重特别是电力和交通运输领域的经济社会基础设施项目拆迁及对应资金安排等工作。

(六)同步采取有关信贷和贷款利率的措施,以解决农业、工业、建筑等库存量大的领域的困难,为鼓励投资与发展农业、旅游、服务等具有优势的领域和产品创造有利条件。

(七)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工作,确保牛奶、人用药品、动植物药物、化肥等必需品的质量和价格稳定。

(八)在生产经营、投资、信贷、税收、海关、房地产、商业登记等领域中进一步推进行政手续改革。

(九)房地产库存量大的地方尽量减少用于新安置房建设的预算资金,而使用预算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购买商品房项目,用于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可向低收入、公务员、职员、武装力量、工人、劳动者等政策对象出租或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财政部研究并向政府报告,以预付部分预算资金支持各地方解决此问题。

(十)积极掌握国内外市场情况,主动作出预测并及时采取适当调控措施。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政府指导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工作,确保其客观性与真实性,建立社会共识,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主动提供有关社会关注的问题的信息。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降低产品价格,促进销售

(一)将2013年第一季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上缴期限延长六个月,将2013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上缴期限延长三个月,并合于下列标准之企业:

——经常雇用全职员工数未满二百人及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200亿越盾的中小型企业。延长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来自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彩票、游戏、商品销售收入、应纳特别消费税的服务等活动的税额。

——农林渔、纺织服装、鞋类、电子元器件、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行业、经常雇佣员工数超过三百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住房投资经营业(销售、租凭、租购)、未有具体规定的规模和雇佣员工数的企业的住房经营投资活动收入获利缴税期限延长。

(二)越政府为以下若干类型企业延期缴纳2013年1月、2月、3月份的增值税,延期时限为6个月:

——职工人数200 人以下,年均销售额200亿越盾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不包括从事银行财政、保险、证券、彩票、有奖游戏、属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生产商品及相关的服务等产业.

——属于农林水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零件的加工,基础设施建设等、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房地产商以及有关钢铁、水泥、砖瓦的生产企业。(只为关于房屋、钢铁、水泥、砖瓦等产品延期缴纳增值税时限,如果没有独立核算就按照公司盈利而延期缴纳增值税时限)。

(三)按照政府2012年9月14日颁发的第69/2012/N?-CP的规定,退回塑料商品包装(塑料)袋生产企业已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14所 缴纳的税款(环保税)。

(四)不颁发有关限制个人交通工具数量的对交通工具征收费用的政策。本着(按照)下面各项方向(方案)降低10(座)个座位以下的车辆的登记税:(一)对首次登记的10座位以下汽车,一般的征收额为10%,各地方可上调征征收额但上调幅度不能超过一般征收额的50%。(二)对于第二次以上登记的汽车,在全国各地的征收额一律为2%。

(五)2013年、2014年对根据政府于2010年12月30日颁发的第121/2010/N?-CP号议定所规定的租赁土地,土地租赁税缴纳额高于2010年的两倍的各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减少租赁土地金额50%。

(六)允许已获得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但由于遭到融资困难而未能完成土地使用金缴纳任务的投资商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有关缴纳土地使用金通知之日的24个月内按商品销售进度缴纳土地使用金。

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市人委会在向同级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之后审核并决定对每一个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金缴纳延期期间。

(七)进一步缩短通关时间,加大税款电子申报工作力度,推进银行代收税款业务,推进有关税务、海关行政手续、档案的接收、办理规程的自动化,力争为各家企业、各组织及个人减少税务、海关行政手续办理费10-15%。

(八)加大有关税款申报、缴纳、退回的监管力度,对申请经营注册的企业进行排查,进而及时发现申请经营注册但无税务登记的企业并将其列入为管理对象的范围。对延期到2013年的2012年国家预算收入和各项税款进行征收。

(九)财政部部长受政府总理委托向国会汇报以审批如下内容:

——从2013年7月1日起,职工人数200 人以下,年均销售额200亿越盾以下的中小企业将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程序提前6个月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

——从2013年7月1日起,来源于保障性住房投资与经营的收入将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既定路线图提前6个月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

——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减少保障性投资经营活动的50%消费型增值税数额。

——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减少面积小于70平方米、房价低于每平方米1500万越盾的房屋的出售、租赁、租赁收购等投资、经营的30%消费型增值税数额。

——对有关向营业收入税法所规定的各优惠领域、行业、地区投资及扩大投资活动提供税款优惠政策的补充。提前六个月施行《营业收入法的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的既定路线图。

三、资金贷款

(一)越南国家银行主持,与各部门、机关、地方政府配合

——继续实施紧缩、慎重的财政政策,主动灵活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保持信贷增长速度,确保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 ,为实现抑制通胀的目标提供有利条件。

——根据通胀率下降情况下调贷款利率;采取措施、简化贷款手续并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中小型企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辅助工业企业融资手续流程。将信用组织、外国银行驻越南分行向出口企业提供的外汇短期贷款的期限延长到2013年12月31日。

推进商业银行体系重组,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坚决整顿活动效果差的银行,力争确保银行体系稳定和维护存款、使用银行服务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指导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安排(至少其贷款总额的3%)的资金,以底利率方式向租赁、租赁购买保障性房屋或租赁、租赁收购面积小于70平方米、房价低于每平米1500万越盾的低收入者、公务员、武装人员以及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企业、将建设投资项目转化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投资者提供信贷支持和还债时间符合贷款的期限和客户还债能力的优惠贷款。与建设部配合于2013年第一季度颁发有关指导落实上述内容的法律文件旨在确保上述的贷款有效、有目的地利用。

国家银行通过利率合理、期限最长10年的再融资渠道向商业银行提共20-40万亿越盾,以供上述对象贷款之用。

指导各信用组织核查并加快经济效益好、资金回收率高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贷款审批流程,与此同时主动审议并向授权审批有关对国家重点项目、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项目提供超过既定贷款数额的贷款的机关汇报。

(二)财政部配合其它部门和各地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债务偿还能力和国家债务处于安全线之下。财政部通过越南开发银行系统及各地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重点实施以下措施:

??从支持企业发展基金提举 2500亿越盾并纳入越南开发银行信用担保基金,对越南开发银行信用担保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其资金需求,投资与计划部根据下一阶段开发投资要求,为越南开发银行信用担保基金安排资金。

——通过各地未上缴中央国库的股份化收入和为增加地方信用担保基金注册金的地方预算支出等筹资渠道,增强地方信用担保基金的融资能力。

各省政府及中央直辖市政府加强对当地信用担保活动的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困难,引导各相关机构依法办事。

根据市场利率,下调投资和出口信贷利率。

越南开发银行:

按照政府出口信贷机制,为供出口用的水产品养殖业给予信贷支持。

考虑将电力,供水,水泥,钢铁生产,环保等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期限从12年延长至15年。

考虑将蔬果和水产品出口信贷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36个月

向农村交通、水利工程和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计划提供不超过10万亿越盾的追加金。同时将农村公路,桥梁水泥化改建项目列入信贷支持范围。

(三)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投资与计划部按照国会14号决议精神和公共债务管理法律规定,制定发行政府担保债券的方案,筹资扩建1A国路和14号国路。

四、化解房地产市场的困境

(一)建设部配合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

进一步完善住房开发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土地利用机会和住房开发规划以及房地产价格的监管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供求合理并符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企业或个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研拟出台优惠信贷政策,支持低收入人群,公务员,武装力量人员,工人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

对持续展开的、需要暂停的以及要调整的住房开发项目进行排查和分类,按照市场需求和民间资本将普通住房项目转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着力落实好至2020年和面向2030年的越南住宅开发战略。

引导和协助房地产开发商适当调整经营方式和企业结构,如:降低房产价格,根据消费者支付能力和需求调整产品结构,采取灵活的销售方式,鼓励房地产商投资租赁型经济房或保障性住房,合理和适当利用客户存贷款资金,必须以公开透明赢得客户的信任。

按照市场要求,尽量压缩规划审批工作时间,简化积压的房地产项目及未完工的项目的手续,简化商品房项目转为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手续。

准许商品房项目转化为保障性住房项目以供低收入人群,公务员,工人,军人等政策保障对象租用,或可将住宅建设项目转为医院,学校,酒店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但要符合规划和基础设施条件。

建设部对国会2008年6月3日颁发关于试点允许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购房或享有房屋拥有权的19/2008/QH12号决议的实施状况进行总结。政府总理授权建筑部部长就拓宽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购房或享有房屋拥有权的条件和对象范围提请国会审批。

(二)资源与环境部配合建筑部及相关机构颁发关于低效闲置用地项目收回工作的指导文件,全国各地将以此为法律依据统一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三)各部门,有关机构研究建立新的融资机制,如住房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等,为房地产 市场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

第二部分:处理坏账问题

一、央行配合各部门、地方政府 :

调查坏账情况,根据企业、金融组织的类别,贷款对象,抵押资产类别,房地产坏账,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等进行坏账分类,并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法律依据、市场价值和流动性,以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各种坏账。

修改和完善金融活动安全规定,做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

指导金融机构主动采取处理坏账的措施,包括检查并确认账款质量和收回可能性,继续推进债务重组,帮助企业化解生产经营与融资困难,向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转让公司出售坏账;设置坏账准备账户,用备抵法处理坏账,同时实施措施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坏账。

——争取政府各成员的意见,完善信用机构体系的不良贷款处理提案和越南财产管理公司成立提案,受政府党组的委托,向政治局报告并征求意见。基于政治局所提的意见,越南央行完善并呈递政府总理审批。

——尽快制定、完善并呈递政府审阅并在2013年1月内颁布有关越南财产管理公司组织和运作的议定。

二、财政部主持、配合各部委和地方政府:

——主持、配合越南央行及有关部委制定并呈递政府总理批准越南发展银行和社会政策银行贷放给政策对象、国有企业等的不良贷款处理方案和机制。

——根据政府总理2012年7月17日批准有关“2011-2015年以国有总公司、经济集团为核心的国有企业重组”提案的第929/Q?-TTg号决议实施国有企业重组过程制定并展开国有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理方案。

——研究,呈递职能机够颁布有关信用组织的不良贷款出售和固定资产贷款的税收减免规定、政策。

——立即研究并于2013年第二季度呈递政府批准颁布有关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在管理不良贷款、及时处理坏账以及阻止新坏账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国家资金利用效果,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严格管理检查的企业债务管理议定(此议定将代替政府2002年7月12日出台关于处理国有企业未偿还债务的69/2002/N?-CP号决议),

——配合有关部门、行业尽早完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SCIC)和债务买卖公司(DATC)的运作模型旨在加强国家对企业投资的能力和效果,同时协助处理未偿还债务及国有企业股份化过程。使用股份化所获得的款项,补充于债务买卖公司以便让它主动参与国有总公司、集团金融机构重组过程以及处理商业银行的债务。

——颁布并修改为债务买卖市场形成与发展奠定法律基础的规定。完善有关并购、股份化、消除债务、债务重组、债务转换股权等的财政规定。颁布具备标准参加不良贷款处理过程的价格审定、会计、审计公司以便确定企业的市场价值、资产及其他不良贷款。

——发展资本市场、解冻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资金、鼓励证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卷发展,减少企业对商业银行信贷的依靠。

三、各部委、机关、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总公司、集团根据所负责的任务职能:

——协助信用机构完善涉及用于贷款的担保资产的法律文件旨在尽早处理信用机构的不良贷款。

——2013年第一季度,司法部配合各部门、行业颁发有关处理用于贷款的担保资产的通知;修改、补充及完善用于贷款的担保资产处理、出售的规定来帮助银行处理担保资产,快速回收债务;改革、提高民事执行效果,保护信用机构的债权并协助信用机构尽快回收资产。

——坚持展开实施“2011-2015年以国有总公司、经济集团为核心的国有企业重组”提案和“证券市场与保险企业重组”提案,同时继续完善法律框架,提高对证券和保险领域及国有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能力。

——公安、司法、法院等机关配合加快进度并彻底处理关于银行运行与民事执行案件,为信用机构回收债务、降低不良贷款以及为扩大信贷提供有利条件。防范金融领域刑事犯罪;优先采取行政、民事处理措施以便为银行克服后果,回收最多金钱、财产。根据法规,严格处理拖长还债期,故意违法及给银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各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所负责的国家管理范围,制定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不良贷款处理方案。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工商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建筑部、资源环境部、越南央行及各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其所负责的任务职能, 在2013年1月份颁布具体有关规定以展开实施决议,并按规定立即呈递职能机关颁布或修改、补充实施决议的有关法律文件。

二、根据本决议,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下属机构首长、各省长、直辖市市长按照其所负责的任务职责着力指导、展开实施本决议所提的措施旨在及时解决生产经营的困难、助推市场发展。紧密配合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机关及各组织团体展开实施决议。加强对每个机关、组织、个人落实任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所负责任务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主动对实际情况作出评估,旨在及时提出灵活处理办法或对职能机关提出有效指导、协调措施。

三、计划投资部主持、配合有关部委、机关监督检查本决议实施情况,并就决议展开实施情况和结果在每个月政府定期会议向政府报告。

四、建筑部主持、配合有关部委、机关监督检查本决议涉及解决房产地市场困难的相关内容的展开实施情况,并就决议展开实施情况和结果在每个月政府定期会议向政府报告。

五、各部、部级机关、政府下属机关、省、直辖市人委会在自己任务职责范围内,对2013年上半年本决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总结与作出评估,建议政府2013年下半年指导、协调措施,向政府总理报告,并于2013年6月10日之前提交计划投资部。计划投资部对各部委、机关和地方政府实施决议结果作出评估,并在2013年6月和12月政府定期会议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