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差额选举比例为8%,我困惑
有些规定似乎怪异,
应该确定的却模糊:
比如副总/理的人数、
人大副委/员长人数,
和国/务委/员的人数,
宪/法都定为“若干人”
人治威权法治失能。
今看人大常/委选举,
选前未见人数规定,
但却规定差额比例,
不能低于百分之/八,
其实只能百分之/八,
为何定为百分之/八?
为何不是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十就不行?
百分之九十就不行?
百分之二百就不行?
若本届是百分之八,
下届应该百分之几?
既是选举就该竞选,
竞选何来差额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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