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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类型及其历时性演化

发布时间:2012-11-28 8:46:03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自由的类型及其历时性演化

自由概念本身的内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空的转变而变动;因此,我们首先从历时演化的角度对自由概念作多元主义的理解。事实上,贡当斯就曾区分了两类自由: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其中,古代人的自由主要是在公共事务中具有参与决策的自由,现代人则在私人生活领域持有不受干涉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这两类自由反映出了适应于不同的历史阶段的两个截然对立的人类社会之情形。一者,在古希腊时代,公民可以参与城邦发展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因而在作为集体行动的公共领域中每个公民都是自由的;但是,当时的经济生活却具有很大程度的配给性质,因而在作为个人发展的私人领域中却往往是不自由的。二者,现代社会恰恰相反,个人在经济生活等私人领域中的行动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但有关社会发展的公共事务方面却往往为少数人或集团所支配,一般个体因很少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缺乏自由。

事实上,市场经济中个体越来越不受干涉了,但公共领域的话语权却越来越不平等了;但是,现代社会却往往被认为提高了个人自由,显然,这种自由观是后一种理解。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自由呢?

米勒基于历史的演化将人类历史上的自由归纳成三种主要传统:一是共和主义传统,自由必须通过某种政治方式实现;二是自由派传统,在政治终结的地方才可能有自由的存在;三是理性主义传统,自由的主要内涵就是自律。[1]在米勒的自由划分之基础上,王胜强提出了三种自由类型:无支配的自由、无干涉的自由和自律的自由。其中,无支配的自由主要体现在公共领域不受少数人的支配,这与古代人的自由相对应;无干涉的自由主要体现在私人领域不受他人的干涉,这与现代人的自由相对应;而自律的自由则是指自由已经内化在人的偏好之中,不仅自己追求不受支配的和干涉的自由,也意识到他人享有不受支配的和干涉的自由,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的未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这三类自由之间呈现出一种历时性的关联,而且其内涵也呈现出一种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例如,按照王胜强的观点,“自律的自由观……使人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除了强制之外,自由也可能受到其它手段的制约”,[2]而这种制约主要来自格雷所说的“进行批判与自我批判”,从而可以真正实现孔子所谓的“随心所欲不逾矩”;在这种状态下的人也就不再是自在的人,而是自为的人,其生活是建立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律的自由将是自由的高级形态,也是无支配和无干涉这两类自由充分发展的基础。

为了深化了对这三类自由的认识,我们想象古代等级制社会(也即马克思所讲的处于人的依赖关系中)孟尝君门客中的一个无人打搅的瘾君子和现代自由社会(也即马克思所讲的摆脱人的依赖关系)劳工市场上的一个无人打搅的瘾君子。首先,分析前一种情况:按照无支配的自由观,这个人是不自由的,因为他处于王胜强所讲的寄人篱下状态;按照无干涉的自由观,这个人是自由的,因为他没有被任何人所打搅;按照自律的自由观,这个人是不自由的,因为他缺乏自制力而无法抵制毒品的诱惑。其次,分析后二种情况:按照无支配的自由观,这个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不受任何人支配;按照无干涉的自由观,这个人是自由的,因为他没有被任何人所打搅;按照自律的自由观,这个人是不自由的,因为他缺乏自制力而无法抵制毒品的诱惑。正因如此,我们不能简单、抽象地看待自由,而必须与时代背景结合起来。马克思就强调,自由随着历史的过程发展而发展,并且在不同社会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呈现。

其实,从本质上讲,自由本身意味着一种状态,其中人们能够过他们认为适宜的那种生活,这种生活有许多合理的形式,并与他们过那些赋予生活以意义和价值的事物的理解相一致。[3]同时,这种状态又需要依赖个体或社会的能力来得以实现或维持,因此,自由又体现为一种力量或能力,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的或防止他人的侵害。基于这种理解,柏林从消极的和积极的这两个维度来理解自由:消极自由强调主体不受别人的干涉,积极自由则体现为主体能够采取某种行为的能力。这两种自由都存在缺陷:消极自由容易引向宿命论,而积极自由则容易产生冲突。格雷就指出,“没有有效的福利制度所给予的‘积极自由’,市场的‘消极自由’就只有有限的价值”;同时,“当我们对于善的内容有着深刻的分歧时,求助于权利并没有用。……当普遍的恶发生冲突时,没有一种权利理论可以告诉我们怎么做”。[4]而且,在格雷看来,“自由之间的冲突只能求助于其他价值才能得到解决”,[5]其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公平和尊严。正因如此,就产生了公共制度的需要,它提供了一个个人或群体均能安居乐业的安全空间。

一般地,公共制度对个人或群体的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同时也通过明确预期而增进了行为间的协调,从而为增进社会分工和合作夯实了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说,自由主义本身是与制度主义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制度就没有规范,也就不可有真正的自由。同时,在不同时空下的制度和规范是不同的,从而就带来了自由的多元主义。关于这一点,格雷也写道:“市场并非独立的。它们是相当复杂的法律与文化制度。当它们为其他的、非市场的制度所补充时,它们就最大地促进多元主义和自律。”[6]其实。在实践生活中,个性的要求和社会的要求之间是相冲突的:一方面是个人的权力和个人的优先,另一方面是社会的正义和社会的强制。正因如此,新自由主义者往往将社会看做是处于个性之上并反对个性的外部强制。但是,马克思却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社会的和公共的,是社会的基本实体,因而社会的发展和塑造本身就源于个体的追求,每个人都认识到自身活动的可能性并根据共同的期望和目标认识到彼此之间的联系并互相提高彼此的个性。正因如此,自律的自由就形成了更高阶段的自由形态,也是自由复杂性演化的一个基本趋势。

要真正了解自律自由的现代性,我们还可以将上述三类自由的诉求与马克思的历史三阶段联系起来;在某种程度上,马克思描述了不同历史阶段人类的依附性,也就隐含对了相应自由的诉求。

首先,无支配的自由实际上体现的是人的依赖性社会关系,主要出现在存在等级制的前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揭示了共同体内部的不平等关系。在这个阶段,个人根据他们在共同体内部的身份、作用和职能相互发生个人的联系,而个人的身份和他们相互关系的性质则是由他们在这个总体内的地位决定的;因此,个性就受着特殊性的束缚,即,受着没有任何变化或不可能变化的一种特殊职能或作用的束缚,个人不能选择、脱离或承担一个不同的社会角色。正因为人们被固定在一套稳定的社会关系中并以一种特殊而具体的方式发挥作用,个体就是具体的、特殊的和不自由的,为此,马克思把这种有机共同体中的内部关系的特征概括为人身依附关系与支配关系或主奴关系。

其次,无干涉的自由实际上体现的是物的依赖性社会关系,主要出现在注重规则治理的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揭示了社会上的形式平等关系。此时,个人从共同体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再像以前那样通过内部关系彼此直接关联,而是通过外部关系而发生间接的或社会的联系,共同体内部的人身依赖关系为市场的外部关系所取代。简单交换体系以类似的方式产生了个体之间的平等和相互相,订立契约的行动确立了契约者之间的平等;马克思写道:“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与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7]当然,人身依赖并没有并消灭,只是以物的形式继续存在着,人越来越依赖于货币,依赖于资本,依赖于机器;为此,马克思认为,尽管此时有了人身独立,但个人却转而受到资本的支配,抽象而普遍的外部关系只具有形式上的平等。

最后,自律的自由实际上体现的是个性全面发展的自主性社会关系,主要出现在追求公共个性的社会阶段,揭示了社会上的具体平等关系。此时,不平等的共同体内部关系开始得到重建,社会结合现在成为个人之间相互直接的主体关系,而不再是支配关系;同时,个人现在不再被强制发展那些生产过程所要求的能力,而是自由地发展他们的能力,从而也就克服了对物的依赖。因此,第二阶段的形式平等也转化为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共同体之内的社会个体成为公共的个人,它不依赖于客体而独立;因此,每个人都是具体自由的,每个人都相互自由地联系着,不是出于物的依赖的需要,而是出于主体的需要,出自他们彼此的能力、品德和成就的需要。在这种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其他人也是如同自己一样的自由个体,自由交往的丰富促进了各个人之间差异的全面发展以及每一个人内在的差异的全面的发展,因而每个人既取得了主体的地位又取得了客体的独立;同样,个人就重新占有异化的或物化的社会性与普遍性,全面自由也通过社会的相互作用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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