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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金陵电子副总被前妻起诉分割股权 涉嫌虚假陈述

发布时间:2013-2-22 14:32:24 来源:腾讯博客 浏览: 【字体:

     和讯网消息 上海金陵(600621,股吧)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之路崎岖坎坷,继金陵电子被爆销售地集中、涉嫌身披“伪高新企业”外衣、关联交易密集等硬伤后,近日,和讯网又接到举报称金陵电子副总经理刘峰被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所持325万股金陵电子股份。

  金陵电子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刘峰是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的第八大股东,持股325万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64%。

  举报人向和讯网表示,刘峰与前妻(王某)在1994年4月12日结婚,2004年10月28日双方在民政局自愿签署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峰陆续投资并持有金陵电子股份,直至离婚前,刘峰共持有金陵电子股份125万股。但在离婚时,刘峰刻意隐瞒自己持有金陵电子125万股的股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赔偿王某33万元,原夫妻共有的位于斜土路的一套八十八平米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全归刘峰所有。

  去年6月底金陵电子披露招股说明书,王某弟弟偶然发现刘峰隐瞒的财产,随即一纸诉状将刘峰告到黄浦区人民法院,诉求分割当时刘峰持有的125万股股份及2005至2011年应得股份所产生的200余万元的分红。

  和讯网对此进行查证,招股说明书显示的信息确如上述人士所言,刘峰从1998年起就持有金陵电子的股份,是公司的创始元老,持股比例几经变化,2004年8月27号变为125万股,并维持到2006年2月22号,此后增至160万股。

  对于起诉的原因,举报人告诉和讯网,《自愿离婚协议书》是由刘峰书写,王某对刘峰持有的金陵电子125万股份及该股份当时价值168万元一事并不知晓,而且刘峰在书写《自愿离婚协议书》时故意在“股份”前不明确股份的数量,在原告不知道被告拥有大量股份的情况下,同意该股份归于被告名下。

  爆料人提供的刘峰和王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显示,发现其中有写道“离婚后各自占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首饰、现金、股份、股票)归各自所有;刘峰在2004年10月29日前支付王某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330000元。”举报人向和讯网表示,这33万也只是当时共同所有房子价格扣除贷款后一半左右的补偿,根本没有涉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举报人认为王某作为一个幼儿教师,理解能力有限,再加上当时因父亲病故、母亲自杀、丈夫背叛等一系列精神刺激,患有抑郁症,精神已出于崩溃的状态,无暇也不能区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股份与股票”的差别。王某只是认为两者都是指刘峰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公开买卖的股票,所以在离婚时同意该股票归于刘峰名下。据悉,国泰君安出具的资金对账单也只是显示刘峰当时的股票账户资金在5万元左右。

  因而,举报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刘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为无效条款,王某有权要求依法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刘峰名下的股份及其产生的分红。

  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刘峰是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的第八大股东,持股325万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64%。

  分析人士指出,若此案原告王某胜诉,法院按50%分割,王某将获得62.5万股,刘峰仍为公司的第九大股东,前妻王某则成为公司的第十四大股东;若法院认定刘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最多可获判全部的125万股股份,刘峰将成为公司的第十一大股东,前妻王某则成为公司的第十三大股东。

  上市之前面临股权分割,这对本就被爆关联交易等问题的金陵电子而言,上市之路又增加了几份不确定性。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和讯网,金陵电子高管的股权纠纷对公司上市影响不是很大,但金陵电子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涉嫌虚假陈述;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也表示这件事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结构,但是属于信息披露上的重大事项,涉及到当事人刘峰的诚信问题;

  随后,和讯网联系刘峰,刘峰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接受和讯网采访。金陵电子的董秘陆旭则向和讯网表示,“这是刘峰私人的事情,与公司无关”。

  来自法院方面的信息显示,该股权纠纷案已于去年11月29日由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2013年3月4日进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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