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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国民教育不能只用来培养顺民

发布时间:2013-1-30 10:29:39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华社一份《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勤俭节约”固然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传统美德,这也是每个公民个人素质和公民意识的另一种体现,是社会公德范畴中最基础的部分。政府的号召也必然是正确的,但是这种铺天盖地的宣传是否奏效,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在政府庞杂的只能中,“国民教育”是不得不修的一门重要课程,那么我们喊一喊口号,就能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么?而这种“顺民教育法”是中国自古以来,历代王朝所推崇的国民教育方式,面对当下愈加严重的社会公德缺失,我们是否该重新思考“顺民教育法”的正确性?

著名学者,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徐贲在《怀疑的时代需要怎样的信仰》一书中,重新反思了“国民教育”的方式和目的。

    说起学生在学校里接受的“全面发展”教育,人们想起的便是“德、智、体”三好。然而,这三好加起来是否可以把学生培养成好公民,却是一个疑问。有了“三好”,却不能培养“好公民”,不能不说是三好缺一好,而且缺的是最重要的那个“好”。

    中国学校里的“德育”,除了意识形态的部分,与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国民教育”和“品格教育”差不多。国民教育往往着重在国民义务和责任(纳税、遵纪守法、爱国、服兵役等),而不是公民权利(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选举权,公共信息权等)。品格教育是一种将个人社会化的教育,日常生活秩序的国民教育一般会具体化为品格教育,涉及与平等、公平、尊重他人等有关的待人接物的许多方面。

    在美国,品格教育往往被称为“品格六大支柱”(six pillars of character),第一,尊重(respect)(对待别人要将心比心、要谦恭有礼、别人讲话要仔细聆听、不要辱骂或嘲笑别人、不要欺负或找别人麻烦、在了解一个人之前,不要下断语)。第二,责任(responsibility)(要可靠,答应做的事就要做到、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要让别人帮你收拾烂摊子、要对自己的作为负责,不要找借口或怪罪别人、要三思而后行,要想到行为的后果)。第三是公平(fairness)(对待别人要将心比心、让别人也有机会、要说实话、遵守游戏规则、要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别人、以开放的心胸聆听别人、自己的错误不要怪别人、不要占别人便宜、不要搞小圈子)。第四是值得信赖(trustworthiness)(要诚实,不要撒谎、作弊或偷窃;要可靠,说到做到,有始有终;要有勇气,认为对的事就去做,即使它很困难;要当好朋友,不要背叛朋友对你的信任)。第五是关怀(caring)(待人宽大厚道、帮助有需要的人、对别人的感受敏锐、绝不刻薄或伤害别人、想到自己的作为将会如何影响别人、永远记住:我们从做好事中变成好人)。第六是公民责任(citizenship)(尽自己的一份力,让你的学校、你的社区和这个世界变得更好、对身边的事物尽一份责任、参加社区服务、帮忙照顾环境、做个好邻居、尊重他人、遵守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规定)。

    在品格六大支柱中,国民教育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个人“品格”的,包括与他人共处、合作的伦理道德;在这之外,它还涉及了一些“参与”的责任(在学校、邻里街区或者更大一些的群体)。当一个好的公民主要是具有优秀的品格、乐于帮助别人、不威胁或伤害他人等,虽然也包括公民责任和参与,但显然没有充分强调。

    魏赛曼尔和凯恩(JWestheimer and JKahne)在《教育“好公民”:政治选择与教学目标》中指出,这种“参与”还算不上是具有民主公民意义的参与,“参与的公民”应该是“共同体组织和/或改善社会的积极成员”,他们不仅组织有助于社会和公益的活动,而且更“懂得政府机构是如何运作的,懂得如何去完成集体性努力的策略”。有效的社会参与需要公民有正义意识,“能够批判地审视现有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不为它们的表相所迷惑。要能够发现并对待不公正的地方,而且还要了解社会运动和如何实现制度改革”。以美国常见的为穷人捐助食品为例,品格良好的“负责公民”会捐助食品,但“参与型公民”则会在民间形成公益或非政府组织,组织食品捐助;而“有正义意识的参与公民”则更会追问为什么在食品并不短缺、有的人花天酒地的时候,社会中却有这么多人还在挨饿。

    这三种不同的公民行为后面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公民如何共建“好社会”,而不同的行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却是不同的。第一种回答是,要共建好社会,国民们必须有优良的品格,诚实、负责、守法、响应号召。第二种回答是,国民必须积极参与,结成组织,自治、自理,补充和完善好社会所需要的制度。第三种回答是,国民的有效参与必须是公民行动,这不仅取决于公民们的自我组织能力和愿望,还取决于他们对现有制度中的不公正和非正义因素是否有所察觉,有所批判,并努力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对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正义意识参与”来说,公民社会的、非政府的、政治的组织是关键的一步。针对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公民只有组织起来,采取行动,才有可能影响政府的政策。

    民主参与的根本特征便是托克维尔所说的“采取共同行动”,令他印象特别深刻的是美国民主社会中的“参与型”公民,他们不只是在现有的社群和共识中进行参与,而且还会努力去发展,形成新的公民关系,营建新的共识,发现新的问题,并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帮助形成群体间新的信任和责任关系。这种民主参与是只有民主制度才能保证的“共同行动”,它不一定是在同党、同派中进行,而是可以发生在观点、立场完全不同的共同体中。

    托克维尔指出,美国人乐于参与,是以这个国家的结社自由,尤其是政治结社自由为根本条件的,因为,“凡是不准政治结社的国家,一般结社也极少”。对于一般结社与政治结社的关系,托克维尔说:“一般结社有助于政治结社。但是,另一方面,政治结社又能使一般结社得到长足发展和惊人完善。”一般结社往往共办小事,而政治结社则都为共办大事,“共办小事情的次数越多,人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之中越来越获得共办大事业的能力”。

公民教育,尤其是民主的公民教育与一般的国民或品格教育是有区别的。公民教育的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师表率、与现实的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运动的关系,都是与什么是公民、公民要做什么、谁来规定和推行公民教育联系在一起的。在尚未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里,由政治权力主导和规定的国民教育往往成为实质上安分守己的顺民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期待国民教育自动带来民主变化,就像期待自由市场会自动带来民主转型一样虚幻,它严重低估了首先需要建立民主制度的迫切性。其实,一般的国民或品格教育与民主政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就像自由市场不但不一定带来民主,而且实际可以强化专制一样,国民或品格教育本身也完全可能被不民主的制度所利用和同化,因而使得社会和政治的民主转化变得更加困难。对于民主政治来说,重要的不仅是国民或品格教育,而且更是民主的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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