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公司带病上市源于处罚太轻
本报记者周芬棉
据证监会查明,隆基股份自2011年下半年起,受行业因素等影响,经营业绩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已出现大幅下滑,2012年业绩表现延续了这一状况。2011年7月,该公司经发审委审核通过,其实过会时,无论上市公司还是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他们对这些事实都心知肚明,却在该公司发行过程中,均选择了沉默。发行人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这些客观事实和风险因素,保荐机构也未督促其充分及时披露信息。
证券律师张远忠称:“这也太乌龙了,对投资者这样不负责任,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罚”。老股民吴先生对此事也很是气愤:“监管部门只是对证券公司和保荐代表人出具警示函、限制其一段时间业务,处罚实在太轻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李曙光分析说:“审委会过会后一般不会立即上市,虽然过会和上市存在时差,但是变脸时间之快,只能说明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以及上市公司在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对这些因素没有说明。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处罚的确太轻了。”
但他同时认为:“现在过会之前就要求上市公司提交招股说明书,这是一大进步。处罚太轻是因为证券法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法律责任规定太轻”。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上市公司守门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什么样的公司输送上市,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质量。李曙光说,仅要求其不做虚假记载及误导性陈述远远不够。证券法规定得过于粗疏且责任规定太轻,根本无法与其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相比。专家建议,对于业绩变脸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予以重罚,对保荐代表人则应在重罚同时终止其保荐资格。修订证券法时应该解决这些问题。
据了解,证监会目前正在对在审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就是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月24日也强调说,证监会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依法严格查处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证监会查明,隆基股份自2011年下半年起,受行业因素等影响,经营业绩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已出现大幅下滑,2012年业绩表现延续了这一状况。2011年7月,该公司经发审委审核通过,其实过会时,无论上市公司还是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他们对这些事实都心知肚明,却在该公司发行过程中,均选择了沉默。发行人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这些客观事实和风险因素,保荐机构也未督促其充分及时披露信息。
证券律师张远忠称:“这也太乌龙了,对投资者这样不负责任,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罚”。老股民吴先生对此事也很是气愤:“监管部门只是对证券公司和保荐代表人出具警示函、限制其一段时间业务,处罚实在太轻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李曙光分析说:“审委会过会后一般不会立即上市,虽然过会和上市存在时差,但是变脸时间之快,只能说明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以及上市公司在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对这些因素没有说明。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处罚的确太轻了。”
但他同时认为:“现在过会之前就要求上市公司提交招股说明书,这是一大进步。处罚太轻是因为证券法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法律责任规定太轻”。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上市公司守门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什么样的公司输送上市,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质量。李曙光说,仅要求其不做虚假记载及误导性陈述远远不够。证券法规定得过于粗疏且责任规定太轻,根本无法与其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相比。专家建议,对于业绩变脸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予以重罚,对保荐代表人则应在重罚同时终止其保荐资格。修订证券法时应该解决这些问题。
据了解,证监会目前正在对在审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就是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月24日也强调说,证监会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依法严格查处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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