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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毒瘤”

发布时间:2015-1-18 20:20:16 来源:腾讯博客 浏览: 【字体:

  即便号称是价值投资,理论上常见的也只是个体行为,但面对群体性都坚称,均为价值投资,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未免沦为一家之词。特别是群体中出现亲属关系,这些七大姑八大姨都能精准踩准节奏,是否在价值投资范围之内有待商榷。

  同时,众所周知,单论价值投资,A股远不及H股成熟。从媒体披露的细节来看,缘何此次交易却集中在A股上,H股并未涉及。

  由于事情的缘起便注定了结局,因此最终结果不了了之将是大概率事件。在敏感时间节点里,共涉及25位高管及家属买卖自家南车或者对方北车的股票行为。如果不是南、北车自己公布的一份合并预案报告,恐怕所有的投资者都被蒙在鼓里。也就是说,两家公司早早的就自查了一遍,再次自查已是多此一举。

  因为假如公司自查结果显示真是涉嫌内幕交易,那等同于两家公司罪加一等。利益的敏感驱动存在一条路走到黑的可能。同时,作为上市央企的高管,如果说其对内幕交易的无知很难有说服力。事实上,上述被质疑的交易群体中,也出现亏本的现象。这从侧面印证即便真是内幕交易,也会化于无形。

内幕,交易,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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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有了投资者的质疑与自查澄清结果的对抗。究竟事情的结果最终是哪一边,只能等待证监会的落锤声音。但是,透过该事件至少有几点值得反思:

  一是,数名高管买卖公司股票,为何公众竟然浑然不知?或者说没有相关的信息披露。即便剔除数额不大因素,未达到信息披露的条件,但是,从董事长、总裁、办公厅主任、财务总监、监事、法务部主任等一些列高管看多自家股票,如此行动一致行为,已构成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又为何也没有相关信息披露?

  二是,证监会的监管思维为何总局限于出事后查证据的逻辑?为何不借鉴美国SEC反向监管思维?例如,美股市场上,一旦信息疑似提前泄漏,假如被认定为内幕交易,SEC不是去花大量时间和成本去取证,而是让内幕交易者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自身清白。

  三是,应该取消所谓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以代表政府的证监会为主体,以社会监管机构为补充的监管机制。而在执法过程中,证券监管主体的非单一性以及依法办事会往往受到各方面行政权力的制约,并削弱了监管的权威性和效率,进而滋养成行政惰性。在既有体制难变的情况下,理应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但是,媒体监督却又沦为指定媒体独享的信息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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