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调查 | 南北车高管声明不能排除其内幕交易嫌疑
近日,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两大铁路设备制造商的近30名高管及其配偶子女,在两家公司宣布合并前频繁买卖该两家公司股票。南北车相关高管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南北车的合并预案中公布的上述人员的自查报告,是否可以排除其内幕交易的嫌疑?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推动此事的进展。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我们认为,认定南北车相关高管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在于确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及相关人员是否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对此,我们结合南北车的相关公告及《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布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有关重组的信息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如何确定该重大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呢?
从中国北车的公告可知,中国北车于2014年10月27发布停牌公告,因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10月27日开始停牌,于11月1日、11月8日、11月15日、11月22日、11月29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20日、12月29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中国北车于12月31日发布了南北车合并预案。从这些公告来看,有关重组的内幕信息形成日应不晚于2014年10月27日。
但是,重组双方的重组动议形成日一般早于上市公司停牌日,双方的重组动议一旦形成,该重组动议即构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行为就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除重组双方重组动议形成日可以确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日外,更应注意重组各方各自有关重组动议的形成日,上市公司商议重组相关方案、形成重组相关意向、动议时,该重组方案、动议即构成内幕信息。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高管在知悉本公司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后仍进行相关股票的买卖,则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如何确定双方或单方重组动议的形成日期呢?
关于南北车整合的消息早有传闻。2014年9月,有媒体就发表过《国资委暗推南北车整合》、《传国资委推南北车整合各自方案已上报》、《传国资委力推南北车合并以促高铁技术出口》等报道。然而,中国南车、中国北车曾于9月5日发布澄清公告予以否认,称央企重组整合相关事宜由上级有关部门决定,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未接到有关文件,公司及控股股东也未就南北车整合事宜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过相应方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由此可见,证监会可以依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进程备忘录》来确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但是目前来看,内幕信息形成日难以判定,需要证监会对此进行认定。
二、相关人员交易股票的时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董事会就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法人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及其买卖行为进行核查,对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就上述说明和核查情况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南北车发布的合并预案第七章为“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披露了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队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南车集团、中国南车、北车集团、中国北车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交易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A股股票的情况。但到目前为止,南北车公司公布的是《合并预案》,其并没有对上述说明和核查情况进行披露,但如果其公布《重组报告书》,则应当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说明及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情况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6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中国北车2014年8月30日公布的《半年度报告》中显示,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化。2014年10月29日公布的《第三季度报告》未显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中国南车情况与之相同。另外,上交所网站中也并无南北车上述人员的交易信息,因此,无法确定其交易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时间。
因此,只能确定上述人员的股票交易情况发生在2014年4月26日至10月26日期间,从现有材料来看,无法确定其交易的具体时间。
三、相关人员购买股票时是否利用了该内幕信息
上述股票买卖相关人员出具了购买股票情况说明和承诺,总结为以下几种:
1、“本人对本次合并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合并事宜的内幕信息。”(高志:中国北车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朱三华:中国北车监事及审计部部长等人);
2、“本人在中国北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前虽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但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从未将本次重大重组存在相关内幕信息告知本人直系亲属。”(奚国华:中国北车总裁);
3、“在中国南车2014年10月27日停牌前,本人虽参与本次合并的相关工作,但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中国南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中国南车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对中国南车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崔殿国:中国北车董事长,奚国华:中国北车总裁,);
4、“本人虽参与本次合并的相关工作,但本人买卖中国南车股票是在本人知悉本次合并相关信息之前操作的。”(谢纪龙:中国北车董事会秘书,胡刚:中国北车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主任。)
然而,上述承诺不足以认定其是否进行内幕交易,判断上述股票买卖相关人员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关键在于确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可见,如上述知情人员在获知该内幕信息后、该内幕信息公开前,购买该公司股票,则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而仅仅从上述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来看,承诺3也并不足以证明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崔殿国、奚国华在承诺中表示其参与了本次合并的相关工作,这表明其对此内幕信息是知悉的,如果其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后进行相关股票的交易,就应依法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中国南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中国南车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对中国南车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的说法不能排除其内幕交易的嫌疑。
承诺4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明确表明其“买卖中国南车股票是本人知悉本次合并相关信息之前操作的”,如果该承诺是真实的,且其交易时间确实是在该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则可排除其进行内幕交易的嫌疑。承诺1、2与其相同。
四、证监会对此的态度
2015年1月9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南北车合并相关高管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并不知情。
上市公司高管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如果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内幕交易,则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此,我们呼吁证监会对此事进行彻查,加强打击上市公司高管内幕交易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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