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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自由的经济学与良治社会

发布时间:2013-1-22 23:50:20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那些自认有某种天赋的经济学家,把“效率”定义为存在于市场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之外的东西,并用这个定义来评价作为一种制度的市场的效能,这些经济学家如此妄自尊大,实在是不敢苟同。——布坎南

把“效率”定义为存在于市场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之外的东西,同把政府当成是某种外在于社会中的人们的东西,两者是同构的;外在于市场中的人们的行为的“效率”,需要依靠外在于社会中的人们的“政府”来实现。——笔者

 

 

很多时候,人们习惯地把政府当成是异在于我们的组织。即便在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中(指新古典理论),政府也是这样被处理成这样。对于社会中的存在物,如果从一开始就被视为异在于我们的某种给定,逻辑上讲,我们是不能理解的、也不会真正有办法获得对它的理解。对于自己不理解的事物,我们只能采取两种态度:要么仰视、膜拜,指望它能够给我们带来好的结果,要么抵触,希望它带给我们最小的伤害。总之,作为人,我们对它毫无办法,而只能接受命运的安排——如果那个外在于我们的、被称为政府的组织刚好对一个社会中的人们产生的是好的结果,那么,这个社会中的人们大体上来说,是幸运的,但如果不是,那也就只能接受。

一个异在于社会中的人们的“组织”就其性质而言,只能是反社会的,因为,社会之为社会,在于其中的个体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相互协调,以实现各自的目的或者共同的目的的,而异在于社会中的人们的“组织”的存在,恰恰建立在对社会中的个体自发地相互协调的能力的剥夺的前提之上。不管由于什么原因,是异族统治也好,还是长期存在一个社会中的坏制度对于人际协调导致的“离间效应”也罢,只要一个社会中的个体普遍地缺乏人际协调能力,所谓的社会一定是只徒具其形。建立在原子式的个体模型基础之上的霍布斯丛林所刻画的就是这种情形,当然,这也是这个世界上存在过的、至今仍然存在着的极权“社会”的现实图景。目前,各种流行的关于政府的理论,要么假定政府为仁慈的全能者,或者其反面邪恶的无能者,其错不在于太极端或太理想化,而在于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任何能够被有意义地谈论的“政府”都不能被认为是外在于我们的给定之物,而只能认为是派生于我们组成的社会的,因为,没有社会,就没有政府(徒有其形的社会之上的政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它更像是把散沙式的个体聚合在一起的外在力量)。

经济学要去研究原子式的、没有人际协调能力的个体组成的“社会”是如何运作的吗?显然不是的,毕竟,任何社会科学理论家,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都不存在的条件下去研究所谓的“社会”现象。但是,可能为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在现代学科分科的过程中,把人类社会的生产和消费专门独立出来进行研究现代经济学(以边际革命为起点,以马歇尔1890年的《经济学原理》为标志)的主流部分却在不经意间走上了一条从非社会的逻辑基点出发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歧途。我指的是,从抽象的、不在具体制度-文化语境中的原子式的个体模型出发,是推导不出人际之间的协调的,而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正是以制度真空中的最大化理性人或自利个体作为逻辑起点,以此出发来建构关于社会中的多元主体目标是如何实现协调的理论模型,并由此模型来观照和规范现实。

社会中的个体始终面临着这两种类型的人际协调:一种是个体为了能够相互兼容地各自实现自己的目的而需要的协调,另一种是个体如何通过和他人联合行动而实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的协调。前者,称为市场或价格机制的协调,后者称为集体或公共决策的协调。这两种协调,都是从非社会的原子式的个体模型出发无法理解的。前者,作为分散决策相互自发协调的代名词,以个体的倾社会行为、也就是规则遵循行为为前提,后者,作为个体联合起来实现各自目标的手段,也是以个体相互承认个体为平等主体以及集体的成员为前提。

布坎南作为经济学家,他看到了从分散决策的市场领域,到大家联合起来实现各自的目的的集体决策领域所存在的贯通的逻辑,那就是,个体不管在哪个领域行事,他还是那个个体,个体并不会因为进入集体决策的领域其行为模式就变化了。不过,布坎南并不像典型的新古典经济学家那样,盯住个体的最大化或自利行为本身,相反,受到苏格兰道德哲学传统的影响,他把个体看成是受到社会习俗、规范约束的存在,并认为,社会秩序之所以可能,在于个体具有规则遵循的理性能力,因此,能够在分散决策的市场领域和集体决策的领域利用这种能力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个体的规则遵循行为在分散决策的市场领域和集体决策的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在市场领域,它表现为个体对普遍规则的遵循。这些普遍规则的内核都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反映的是普遍的人性的要求,因此,它们在世界各国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产权法、人权法、合同法等,都是如此。在集体决策领域,它表现为个体对自己所认可的决策规则所产生出的具体的议事结果的接受。在柴静采访的发生在四川开县马柳乡的一个山村的故事中,村民们在村里的老人的召集下为修路问题确立了一个简单的规则:要求人人都要发言,不能骂人,不能光说怎么不行,还要说怎么行,达成协议后可以反悔等。最后,大家再没有反对的了,路修成了。在那个采访中,这个事儿和“民主”一词联系在一起,但如果说得不那么具有政治意味,它也就是一群人如何依靠合适的规则而实现联合行动、也就是自治的问题。

在中国,个体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理性能力都仍有待发育:在市场中,很多个体、企业逾越基本法律、伦理的底线而不择手段地最大化,导致本来应该互利的市场关系变成是互害的;在需要个体之间直接联合来实现各自目的的场合,人与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对于实现联合所必要的规则的设计缺乏经验。可以想像,一个社会中的个体越是相互之间缺乏信任、越是无法自行协调,该社会越是会要求利维坦式的统治,反之亦然。当然,中国社会正处于转折期,到底哪种力量最终会占上风:原子式的贪婪的个体和利维坦式的统治占上风,还是懂得规则遵循、具有一定的人际协调能力的个体和配合这些的市场、社会存在的政府占上风,这待观察。

对于处于此关键时期的中国社会来讲,到底什么样的经济学理论将成为影响公共舆论、政府政策的主导,这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的未来。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始终把经济学的问题看成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如何自行找到协调之道的问题。对于这样性质的问题,这套经济学理论把理论家的作用定位为“澄明”、“启发”或“提示”,而绝不是根据自己所谓的“知”对现实中的个体如何决策指手画脚,或者为政府提供这样指手画脚的依据。这样的经济学是真正“自由的经济学理论”。而那些把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当成是最大化问题的经济学理论,由于根本就偏离了“社会作为人际协调的网络”这个基本的性质,从其派生出来的政策不仅很可能为害于这个社会,而且它很可能为将中国社会拽回到利维坦式的统治提供助力。在一定意义上,《联邦人文集》开篇的这个诘问:“人类社会是真正有能力通过思考和选择来建立良好的政府,还是命中注定他们永远都需要依靠运气和暴力来决定他们的国体?”也像是提给今天的中国社会中的人们的,包括这个社会中的经济学家群体的。

布坎南这样的经济学家,是自由社会中走在前列的悟道者。走在前列的悟道者没有终结对于对于如何形成一个自由人组成的可欲社会的探询。这样的人,一方面,在自我探索、自我展开,另一方面,把这个过程也适当地呈现给社会公众,使这种探索部分地成为大众的、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