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理财产品“展期”中的猫腻!
2007年12月,X信托公司发行了一款信托产品A。该产品是浮动收益型产品,也即是说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产品投资方向是二级市场的股票等高风险产品。期限一年,2008年12月到期。该产品通过Y银行销售。
银行理财经理在销售该产品时未对客户做风险评估,也未告知客户产品存在亏损风险。客户在银行柜台稀里糊涂签了一大堆文件后回家等待抱“金娃娃”。
一年后产品到期,客户经理眼见事情会暴露,于是找到该客户说,我们的产品改成了三年期,因此要求客户重新签一份合同。客户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了第二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是客户经理代客户签的,客户手里也没有合同。)
2010年,所谓“三年期”的理财产品又快到期了,由于市场仍然处于熊市,无论资产管理人多么卖力,仍然回天乏力,一个字“亏”。于是,银行客户经理又找到客户说,我们信托中持有人大会决定产品再延期。提出,将产品延期到2012年12月,但是,熊市依旧,信托产品继续亏损。客户经理又找到客户,要求换一份合同。说信托持有人大会决定将产品延期到2015年底。
客户终于万念俱灰,委托律师进行调查。
律师初步调查后发现,信托合同规定:信托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方式有两种途径:1、在信托公司营业场所公告;2、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书面通知客户。但信托公司在其管理人报告中说,信托持有大会的公告是在公司网站上公告,而且表决方式是通讯表决!信托公司说有200名持有人中有150名持有人采用通讯方式做了表决!
客官,也许问题就出在这里,信托公司在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程序上玩起了猫腻!根据信托法等法律规定,信托计划到期后不得延期,但持有人大会同意的除外。
该客户告知,他从来没有接到信托公司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的通知。信托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大会属于程序瑕疵,其决议应属于无效。如果持有人大会决议无效,那么,展期无效,信托公司至少应该赔偿展期后信托产品继续亏损造成的损失,其次,因为展期期间,信托管理人继续从产品上“剥取”管理费,那么信托公司应该退还展期期间收取的管理费。
信托持有人有权了解持有人大会的详细情况,包括了解哪些持有人参加了表决,哪些持有人没有产于表决。等等。那么,信托公司是否敢于披露持有人大会的上述信息呢?起码应该向持有人披露上述信息吧!如果不敢、或者以商业秘密为由推脱,那么,我们只能说,信托公司在玩猫腻。我把钱交给你管理,你却告知我说我这里有不能告诉你的“小秘密”,监管者也应该对理财产品的“展期”问题展开专项检查!
而且,在产品已经出现巨额亏损,在强大的金融机构面前,投资者要么挥泪斩仓,割肉回赎;要么被迫同意“展期”,毕竟金融机构是专家理财,一些金融机构甚至以让客户享受贵宾待遇为由骗取客户展期。
监管影子银行不能靠“看不见的手”!
上一篇:老字号年饭礼盒涨价仍热销
下一篇:王福重中国房地产是刚需还是泡沫?
·去年五成定增股破发 各路资金继续追捧2013.01.22
·羊群效应再现 基金集体买“金”卖酒2013.01.22
·万科总裁郁亮B转H股不是为了“走出去”圈钱2013.01.22
·波司登董事长高德康获评“中国杰出质量人”称号2013.01.22
·方正的城镇化 CEO李友驳“不务正业”2013.01.22
·刘晓忠基尼系数背后的权利不平等201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