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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应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

发布时间:2013-10-22 21:52:59 来源:腾讯博客 浏览: 【字体:

          
    10月16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署名文章。在这篇文章里,肖钢主席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诸多措施。其中有两条是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与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之所以将这两项措施单独提出来,是因为这两项措施都涉及到同一个问题:需要资金。如在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的措施中,肖钢主席表示,要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引导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建立自主性投资者救济机制,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拓宽赔偿资金来源,方便中小投资者充分、及时、便捷地获得赔偿。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管理和补偿制度,减少中小投资者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这里就面临着违法责任主体不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的问题(如光大证券在今年8月“乌龙指事件”后拒绝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专项风险准备金不足的问题和退市风险补偿金不足的问题。当面对这样一些问题时,又该如何先行赔偿中小投资者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拓宽赔偿资金来源渠道。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渠道应该是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而从目前的规定来看,这种罚没收入是不能用于赔偿投资者的。《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这样的规定显然并不合理。毕竟证监会所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都是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的。但当前的现实是,尽管证监会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投资者的利益却没有得到保护,投资者还是要继续承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损失,而国库却因此收到了大笔大笔的罚没款项。如此一来,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越多,投资者利益受到的损害越多,国库的罚没款收入反倒是越来越多了。因此,《证券法》这样的规定显然对投资者不公平,这也反映出在当初《证券法》修订之时,中国股市极度缺少保护投资者的意识,以至《证券法》对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熟视无睹。对于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在证监会越来越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今天应及时予以修正。

    而之所以要将罚没收入作为赔偿资金的重要来源,这是因为罚没收入将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来源。一方面中国股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十分普遍,另一方面是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越来越严厉,在经济处罚上也开始实行“顶格处罚”——这实际上也是值得肯定的,是证监会严格执法的表现。如此一来,证券市场累计的罚没收入将十分可观。如今年8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处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金额总计5.23亿元。而根据“钢腕治市”的思路,以后对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严厉打击,实行“顶格处罚”,那么这笔累计下来的罚没收入将会是一笔巨大的金额。将其用来支付或垫付对投资者的赔偿,实现对投资者先行赔偿的目标是可行的。

    就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来说,其成功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向美国证交会学习,重奖举报人。美国证交会是用罚没收入的10%~30%奖励举报人。如果我国股市也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并让其充分发挥作用的话,重奖举报人是关键因素,这同样需要解决奖励资金来源问题。如果资金来源问题不落实,那么这项举报奖励制度就有可能落空。而最合适的奖励资金来源就是对应的罚没收入。因此这同样需要废除《证券法》关于罚没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因此,就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言,罚没收入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以及奖励举报者这是很有必要的。为此,有必要对《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修改,规定罚没收入应全部划转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与此相对应的是拓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护。

  
    http://e.chinacqsb.com/html/2013-10/21/content_3852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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