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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的理论与中国社会的相关性下

发布时间:2013-1-16 0:04:10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二、布坎南与宪政经济学 

(一)规则的经济学

不像大多数人把经济学的任务当成是对现实中个体的行为进行解释和预测,并由此对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模型进行定位,布坎南在写作《同意的计算》一书时就非常明确,经济学的聚焦点不应该是现实中的人的行为,而应该是那些塑造着现实中人们的行为的制度-规范。但无奈太多的人更愿意把经济学当成是对理性人模型的应用这个事情本身、把布坎南等人创立的公共选择理看成是关于用经济学的理性人模型针对非市场的政治领域中的决策行为的分析,这导致布坎南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干脆决定重新创立一个杂志,为他倡导的“规则中心”的经济学研究提供出口。《宪政政治经济学》杂志由此产生。

《宪政政治经济学》杂志有意识地选取了古希腊神话中被绑在桅杆上的尤利西斯为标志,意图传递这样的信息:人自愿地约束自己有时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虽然尤利西斯的故事涉及的是个体决策,但就(规则)约束和(目标实现的)自由的关系而言,它放在多元主体并存的社会也是成立的。例如,一个寝室的人为了保持寝室卫生,这些人就不能说自己只愿意要好的寝室卫生,而不愿意接受任何的、用来实现该目标的规则的约束。又如,一个社会中的人想要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得到保障,这些人就不能拒绝接受有关保障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规则的约束。

宪政经济学对于规则的强调,同它自觉的规范导向是一体的。如果说,在亚当斯密时代经济学被认为是道德哲学的分支,施加于自利个体身上的道德约束——它们使得资本主义经济可以顺畅运作的——还只是被意识到而并未进入经济学的分析,那么,布坎南倡导的宪政经济学则意图将那些塑造人们行为的制度-规则正式纳入分析、并作为有意识地加以改进的对象。当然,并非所有的规则都适合这样做,因为毕竟人际互动所依赖的大量规则是默会的、以习俗的形式存在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承认,对于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人们,到底他们想以什么方式在一起生存,这可以、也应该通过他们自己对有关规则的制度和改进来实现。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全面的发展阶段,其中的人们尤其是那些对政策有影响力的知识分子有必要更深刻地理解好的规则对于一个社会良性运作的意义。以出租车行业的治理问题为例。经常人们会认为,打击黑车是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的必须,那些正规出租车司机大多也支持这种做法。但是,如果我们意识到,黑车的普遍本身与目前出租车市场的行政垄断的格局密不可分,而且,广大的正规出租车司机在这种格局之下也并非受益者,那么,我们就会把问题指向规则层面,而不是把既定规则作为给定的、而只盯着具体的操作措施。用通俗的话讲,在一个本身已经很坏的局中,不管个体怎样采取有利于己的策略,其结果都不会很让人满意,因此,真正应该瞄准的,是那个很坏的局本身。像囚徒困境是这样,新古典经济学家都认为它反映的是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从个体最有利的角度出发做出的选择最终对谁都不好,但个体又只能这样做,因为那是他的占优策略),但作为宪政经济学家的布坎南不这样看;他认为,所谓的囚徒困境潜在地假定了个体无法改变那个局,但是,理性的个体恰恰是具有这样的动机去改善这个“局”本身的。

规则的经济学,按照上面的理解,也是有微观基础的,因为,个体不仅仅是在策略层面知道追求自己利益,个体还会在规则层面寻求自身利益的长期改善。后者,正是中国这个社会中的个体正在逐渐学习的。

 (二)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

宪政经济学以“社会中的个体是平等的自主决策者、没有谁比当事人自身更知道其利益所在”为前提,它的存在不是为了直接替代人们作出更好的决策,而是为社会中的人们更好地决策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指引,最终的决策权因此始终是保留给有关当事人的。以一个地区到底要征收多少税收、并提供多少公共物品为例。宪政经济学家只会告诉人们,存在着如下各种可能的(费用-收益)组合,但到底选择哪个组合,是当事人的事情。又如,一个小区治理出了问题,宪政经济学只会分析,到底是哪些规则不合理因此导致了目前的状况,以及提出各种可能的规则改进方案,至于小区的最终决定怎样对现有规则进行改进,这是他们的选择。当然,宪政经济学所针对的规则选择涉及各种类型。税收与公共财政问题、货币发行的问题、政府补贴的问题等等,如果予以正确看待,这些似乎很技术性的领域中的问题其实最终都可还原到规则的选择问题。布坎南自己已经在一系列问题上这么做了,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除了作为专家为当事人(以及民主社会中的立法者)的选择提供咨询外,布坎南还认为,经济学家是社会中的布道者,他传播的,是关于社会如何运作的知识,这种知识使一个社会中的人们能够一定程度理解社会的运作并因此能够和平地生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布坎南与米塞斯高度一致,按照后者的说法,“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可以完全不领会经济学的有关知识,但这不会取消经济学,而是会将社会和人类毁灭。”

对于中国社会来讲,这两种经济学家的角色都是非常需要的。一方面,中国因为实行市场经济并不太久,人们对于市场运作的机理还并不熟悉,因此,需要经济学家普及这方面的知识。例如,让人们理解个体的自利在公正的规则制度所设定的约束范围内是会导向好的社会结果的、政府对于市场价格的干预即便在短期内可能有利于某些人但是以破坏基础性的产权规则为代价的,因此从长期看是不好的等等。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秩序的扩展,由于人们自然地在越来越多的方面需要介入各种公共事务,包括国家层次的公共事务,此时,经济学家作为咨询专家为当事人提供关于“规则和规则可能产生的结果模式之间的关系”的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三)宪政经济学的规则中心主义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特殊意义

布坎南是在一个民主的、宪政的政治体制背景下提出宪政经济学的。所谓的“公共选择”本来预设了一群人的自治而不是他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选择”的条件并不存在的地方,我们不可以利用宪政经济学的思想为“依规则而治”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被认为是依循“放权让利、增量改革”的路径而展开的,“市场化”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被人们认为就是“放权”“让利”“给予激励”等。随着这个过程的深入、这些做法对于经济绩效作用逐渐式微,经济学家们更多地开始强调“产权”“公司治理”“竞争”等。但即便是这样,对于竞争性的市场秩序所需要的公正的规则在很多领域依然没有建立起来,各种反市场、反规则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国家的各政府机构大量存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到处都是当事人和政府的周缘、博弈,以及政府自身大量地卷入各种经济活动之中。站在某种特定目标实现的视角,如GDP最大化,这些现象可能不会被谴责,反而会被冠之以“政府创新”“制度创新”的美名,但,如果站在宪政经济学的角度,那么,这一切都是没有根基的,因为,除非一个社会的运作走上了依靠规则而治理的轨道,它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不能持续的。

实际上,“市场化改革”如果理解到位,并不是说人们被允许自由交易了就算是在朝向市场化的方向了,而是说,人们的市场交易活动逐渐地由没有规则走向有规则、尤其是有公正的规则予以规范的方向。就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仍然亟待公正的规则在各个领域的建立而言,中国的经济学家有重要的角色可以扮演。从国有制企业在法律上、事实上享受到的各种特权地位,到把不同类型的土地产权区别对待的、实质上反产权规则的中国特色产权制度,再到其他各种实质上反规则的法律法规,如各大政府部门自我授权的各种规章制度,都应该是经济学家们在分析各种的经济现象时需要检视的重点。

在过去,更多的经济学家在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扮演的,要么是社会工程师的角色,要么是被动的事后阐释者的角色,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经济学家群体普遍对市场化进程所需要的公正的规则缺乏敏感和重视。渐进改革因此“渐而不进”多少与此有关。布坎南的规则-规范导向的宪政经济学如果能够引起更多的中国学者的重视,尤其是,认识到它所提供的“规则中心”的视角对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大相关性,并由此积极地推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走向正轨,这对于刚刚离世的诺奖获得者布坎南来说,如果地下有知,是否会感受到一丝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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