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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的理论与中国社会的相关性

发布时间:2013-1-14 23:31:47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一.布坎南与公共选择理论

(一)

提到布坎南,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他和塔洛克(1962)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什么是“公共选择”?顾名思义,公共地或集体地而非私人进行的选择就是“公共选择”。一个寝室里的同学就是否共同保持寝室卫生进行的决策、一个小区里的居民就小区物业是否外包以及以多少价格、外包哪些项目等进行的决策,一个国家的国民就征收多少税收、所征收的税收用于哪些事务等进行的决策,都属于公共选择。

在现实的社会中,只要个体不是完全地离群索居,或者仅仅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而卷入社会生活,那么,他就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卷入不同层次的公共选择过程。正统经济学理论把分散决策的市场机制放在研究的中心,重在探索市场的效率意义。但是,如果承认个体在社会中所面临的不完全是私人决策问题,那么,为了理解一个社会的运作,把公共选择问题与分散的市场机制所解决的问题并置,作为经济学分析的两大支柱,就是再自然不过。

公共选择问题的典型领域是政治领域。传统政治学理论以道德行为者作为立论、分析的前提,政治学的规范指向因此主要针对的是介入政治活动的个体本身。公共选择理论则坚持在私人领域和公共决策的政治领域,人都是同样的人,认为,不管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实中的政治运作,还是为了改善政治运作的结果,都得以现实中的人作为前提,只有这样,优良的政治才能不是个体秉性的偶然结果,而是作为好的政治决策规则的结果得以保证。政治,如同其他更微观层次的公共选择,按照这样的理解,是一群有着正常理性能力、道德能力的人相互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平等地、理性地联合起来自治而已,而不是像传统政治学理论倾向于认为的那样,意味着人群中的优异者、高尚者对于其他人的统治。这样理解的政治,也是“规则之治”,而绝非贤人或专家之治。前者,建立在“个体都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外再没有更高的决策主体”这样的逻辑前提之上,与市场经济、民主体制的运作事实上所基于的法治基础相一致,后者,则不需要以此为前提。

布坎南曾被问到,他的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据说他当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我不知道他是出于什么原因这么回答。但我想,就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选择关乎的是一群人的自治,也就是说,是规则之治而非贤人或专家、精英之治而言,它同分散决策的市场机制是同根生的,两者都以法律上得到保证的平等主体为前提,只不过,前者涉及到的是个体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到公共决策的权利,后者涉及的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权利。现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个体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从市场交易范围延伸到各个层次的公共选择的范围,这是不可避免的。当个体从身边小的公共决策问题开始,逐渐地在更大的范围内意识到自己在公共事务中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学会尊重规则,并通过改善规则来改善决策结果等,个体作为社会中的权利主体的角色就充实了、丰满了,相应地,社会中权力干预的空间也被压缩到了一个较小的范围。

(二)

布坎南一直坚持,公共选择理论应该是规范导向的,实证分析的目的不是要去解释现实中的人为什么如此行为本身,而是要通过这样的分析,回溯到关于制度-规则的改进“怎么做”的问题上去。不过,大多数人包括当时和布坎南合作《同意的计算》的塔洛克并不那么看。他们更多地,像芝加哥学派学者爱做的那样,把公共选择理论作为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模型在政治领域的应用。他们强调对政治领域的个体行为进行现实的刻画,强调从个体行为出发对政治现实的解释,但就是唯独不强调实证研究的规范意蕴。沿着这条道路,政治学紧随着社会学、法学成为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又一个领地,而所谓的公共选择理论就成为其战果。

这样的公共选择理论违背了布坎南在政治学领域引入理性人模型的初衷。按照他的说法,理性人模型对于公共选择理论的意义并不在于对现实中个体行为的刻画或预测,而在于以此为基础可以建立不同制度的运作模型,从而为人们在不同的制度中间进行选择提供指引。对于那些缺乏规范导向地应用理性人模型对政治领域的个体行为进行解释和预测的做法,按照德国著名的宪政经济学家、布坎南的重要合作者范伯格的说法,布坎南并不以为然,因为,他会认为,关于人会根据自己利益来行事这一点,我们早就知道了,没有必要一次次的演示给我们看。

很遗憾的是,目前流传最广、普及得最开的公共选择理论正是布坎南自己并不接受的那种。这既与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形式化、模型化的大背景有关(以理性人模型本身作为解释和预测的工具是容易做到形式化的),也反映出主流经济学界实实在在地偏离了经济学所应关注的主题——如何将自我目标驱动的个体行为通过合适的规则疏导向对社会有利的方向——这个令人丧气的事实(这也是经济学界很多人理解不了布坎南所认为的理性人模型对于经济学分析的意义并不在于解释和预测而在于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制度的运特性并进行选择的原因)。

在中国,很多经济学爱好者乃至一些经济学家也都错误地理解了自利或理性人假定在经济学分析中的价值,以为它用来对现实经济刻画或预测的。导致的一个很坏的结果就是,看到现实中各种不好的个体行为,人们就把它归咎于市场经济,认为是市场经济导致个体不受约束地追求私利,或者,认为经济学在提倡个体这样做,或捍卫、支持这样的个体行为。这既导致了对市场经济的误解,也导致了对经济学的误解。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像布坎南那样,把现实中的人作为给定,既不美化也不贬低,把规范的着力点不是放在自我目标驱动的个体身上,而是一个社会的制度-规则上;当观察到个体自利的行为是系统性地对社会不利时,我们应该反思的,不是这些人出了什么问题,而是这些人行事的制度环境出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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