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古典的“个案最大化思维”如何“科学地”教人蒙昧?
1、个人过马路,要不是遵守交通规则?
2、一个人到陌生的地方,给不给小费?
3、一个人和另外一个人就谁应该就某方的行动造成的妨碍承担责任而发生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4、一个人和另外一个人签订了合约,事后毁约,法院要不要支持?
如果你是一个长期受到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熏陶的人,对于上述问题你的答案分别应该是:
1’、一般情况下遵循交通规则;在可以判断不遵循会对自己更好、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则不遵循;
2‘、如果认定陌生的地方遇到的人自己永远不会再有交道,则不给;
3’、如果责任判给A方比判给B方能够使双方都更好,则判给A方,反之,则判给B方;
4‘、如果毁约能够使社会产值更大,则支持毁约,反之,则不支持。
对于一个典型的从新古典理论中熏陶出来的人——也包括哪些自认为在现实事务的处理上挺聪明的人——而言,一个人过马路不知道在机会合适的时候不遵守交通规则、在陌生的地方不知道机会主义地行事(表现为不给人小费)等,是无法得以解释的,因为,新古典理论的内核就是个案最大化,这意味着,一个人如果总是遵循规则、总是诚信而不考虑这样做在具体个案中的后果是“不理性的”、没有效率的、不可理解的、应该受到规范的。换句话说,新古典的个案最大化思维支持的是机会主义行为,它要求个体机会主义地诚信、机会主义地按照规则判案、机会主义地遵守规则等等。
嗯,听起来挺好,也挺务实,也不像有些道德主义者那样“迂腐”。但问题是:“诚信”、“规则遵循”是可以机会主义地被选择而在具体个案中作为策略来应用吗?从表层语法上看,“机会主义地诚信”“机会主义地尊重规则”这类表达并不显得逻辑不通,但如果我们理解“诚信”一词本身就意味着“独立于具体情形的个体行为倾向”,“规则”意味着在一个事前划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那么,我们就应该立即明白,“机会主义地诚信”“机会主义地尊重规则”其实就是没有诚信、不尊重规则。一个人在后果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遵循了规则或诚信地行事,而在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就不这样做,你难道会依然说这个人是“诚信的”“规则遵循的”?显然不会,我们就不是这样使用语言的。哈耶克曾经精辟地指出:"All moral problems, in the widest sense of the terms, arise from a conflict between a knowledge that particular desirable results can be achieved in a given way and the rules which tell us that some kinds of actions are to be avoided" (所有的道德行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都是源于知道具体的可欲结果可以某种方式获得但规则告诉我们有些类型的行为是不可以的)。
新古典的个案最大化思维在经济学的各个重大问题上都有渗透。著名的科斯定理、所谓的有效违约理论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上面的问题3和4分别针对的就是科斯定理和有效违约理论。芝加哥学派以波斯纳为首的所谓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就是把新古典的个案最大化思维运用到规则问题上。凯恩斯主义理论、市场失灵论也是这种个案最大化思维的产物。这里不多说这种思维如何与规则理性不兼容,而只想指出:个案中的最大化思维是一种适应于前市场阶段的非抽象社会的思维——因为个体打交道的范围有限,个体会对问题情形进行具体地识别地与人打交道;所面对的问题情形不同,个体会采取不同的行为策略;在那样的社会中,个体不会考虑潜在的合作对象的问题,也不会考虑自己的行为将如何给潜在的合作对象留下印象的问题。也就是说,个体不会考虑自己是否被(潜在的合作对象)认为是诚信的、规则遵循的,因为这样的问题在那样的社会中根本就不存在。
但是,显然,对于生活在抽象的市场秩序中的人而言,他几乎是本能地就会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于潜在的合作对象的意义。也正因为此,我们看到了大量的诚信和规则遵循的行为。而之所以陷入在个案最大化中的人理解不了这样的现象,是因为他们只看到了那个当下那个特定的问题场景,而完全看不到,对于抽象的市场秩序中的人而言,除了当下的特定的问题场景之外,他始终还需要考虑:自己如何能够在未来使潜在的合作关系得以拓展。在发达的商业社会中,很少有人会在跟人打交道时按照“一锤子买卖”的思维行事。即便有这样的人,这样的人在长期中也不可能在一个社会中成为主导的优胜者;大量的优胜者,一定是那些赢得了更多人的信赖、从而有更多人愿意与其形成互利双赢的合作关系的人。
新古典的个案最大化思维对于中国社会的很多人——尤其是那些自以为聪明的人——确实是有很强的吸引力。我们的文化、政治体质在一定意义上都对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支持,而对规则遵循的行为持不理解、不尊重的态度。这种思维在新古典的“科学”包装之下更是让很多人以为,经济学之科学性就在于个案式地最大化,经济学之“理性”就在于对那些似乎看不到其直接的功力主义后果的传统道德、规则进行改造,使它们服从于个案中直接看得到的功利主义后果。但对于真正理解了抽象社会的运作原理的人(不管是思想家还是现实中的行动者)而言,新古典理论的所谓“科学”“理性”代表的恰恰是蒙昧:个体越是像新古典理论中的最大化理性人那样行事,个体越是不能理解道德、规则遵循等这些对于文明社会的运作至关重要的事情的意义,越是不能适应于抽象的市场秩序,在其中越是不可能获得成功;一个社会的运作——从政府政策到个体行为——越是按照新古典的个案最大化思维,它就越是不可能使抽象的合作秩序大规模地扩展,越是长期陷入蒙昧状态。
有兴趣的人可以思考一下,在汽车过马路的情形中,一个人相机地决定闯红灯而被罚款,他能不能以“我的行为从事后看没有伤害任何人而我从中受益、因此是帕累托改善的”的进行抗辩,要求法院判决其“效率违规”(efficient violation of rules)?如果不能,为什么?这是我给研究生上课时的一个提问。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科斯在1960年的论文中提到交通规则的例子,布坎南对科斯在那个例子上的表现也表达了赞许,但就科斯一贯地按照个案最大化的思维来理解一切事情(包括规则)而言,科斯即便偶尔在这样的例子中说了点听起来还不错的话,我们也绝不能认为他就规则的理性达到了深刻的理解。不管是科斯,还是那些新古典的伪逻辑给训练出来的人,是看不出“机会主义地遵循规则”这个事儿是内在地逻辑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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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古典 个案 最大 最大化 大化 思维 如何 科学 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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