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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理应更规范更人性

发布时间:2013-5-22 13:51:57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5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对杭州“叔侄冤案”的国家赔偿决定:张辉、张高平两人分别获得国家赔偿110.57306万元。其中,两人被关押3596天,依法定标准分别获得赔偿65.57306万元,其余为精神损害赔偿各45万元。而之前两人提出的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卡车赔偿15万元等要求,未得到支持,其律师表示他们还会就“法外补偿”部分与法院方面进行谈判。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但又将赔偿范围限定为“受侵害而有严重后果”,且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就是在浙江高院宣布赔偿决定的同一天,最高法官方网站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新闻,其实这是去年12月的旧闻,但“旧事重提”可看作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民众关切冤狱赔偿的回应。

  目前看,浙江高院的赔偿标准突破了既往“典型”,体现了司法的人道精神。以最高法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朱红蔚案”来说,此案本身是最高法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受害者朱红蔚被无辜关押873天,结果最高法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院和省公安厅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将“朱红蔚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5万元。广东省这个《纪要》是目前全国唯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但其赔偿上限仅为30万元。

  浙江叔侄案45万元的精神赔偿,大大超出前述标准。其律师也认为这“属于重大突破”,“法院系统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的50%,全国法院系统历史上支付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部分也不会超过30万元”,浙江方面的高额赔偿体现了亡羊补牢、知错能改。

  这是否也说明一些地方内定的赔偿标准“太低了”?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曾提出:冤狱赔偿标准要适当高于民事赔偿标准,因为冤狱造成的损害通常是民事侵权不能比的,这是“整个社会把受害人当成犯罪分子,这种社会评价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一个或者几个人指责受害者是不一样的”。我们期待,以浙江叔侄案为基准,在全国范围内能确立一个更能体现公民尊严的精神赔偿标准,而不是机械限定为诸如30万元以内。

  至于叔侄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没得到法院方面认同,这可以理解。因为国家赔偿本身就是法定赔偿,其赔偿范围、标准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国家赔偿法》并未把维权费用、间接损失纳入法定赔偿范围。有没有人性化的操作方式?有。2010年河南赵作海冤案昭雪,因为当年新《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实施,“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但在法定50万元的赔偿之外,河南商丘中院还是以“生活困难补助费”名义赔偿了赵作海15万元。张氏叔侄身陷囹圄近十年,面临奸杀案指控,经历着等待死刑判决的煎熬,也断送了十年前红红火火的运输生意,现在妻离家散、房倒屋塌,虽然这些“间接损失”并未纳入法定赔偿范围,但基于人道立场和常理常情,不应该让无辜公民承担这笔无法承担的损失,浙江司法机关理应做出适当的补充赔偿。

  再高的国家赔偿、补助,最终将由纳税人承担,而相关责任人“一毛不拔”、“好官我自为之”,恐怕是难孚公信的。我们期待在国家赔偿之后,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冤案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以彰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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