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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修订 上海调研“后悔权”争议仍存

发布时间:2013-5-23 4:43: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牵涉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保法修正案”)正在展开全国调研。
    5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领衔在上海召集“消保法”修改座谈会。来自法院、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学家及电视购物频道和1号店等业者共同参与此次调研会。
    消保法修正案于4月23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消保法制定20年来的首次修改。草案拟进一步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消费方式,将“后悔权”制度写入其中。
    王胜明透露,修正案已经一读,至少得三读才能通过,短则需要半年,长则需要更多时间才能定案。

    后悔权是最大亮点

    本次消保法修改最大亮点之一是引入后悔权制度。修正案第28条对“后悔权”作出如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予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的价款。
    不过,参与调研会的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金可可教授认为,后悔权不适合强制性规定,中小电商可以选择适应,但要求缔约前告知消费者,并在显要位置进行后悔权撤销明示,这有利于行业生态多元化发展。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俞思瑛则在民革上海市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消保法”修订专题研讨会上表示,网络购物交易存在前、中、后三个阶段,如何落实后悔权有待细化。
    知情人士透露:围绕“后悔权”有关部门已经开了无数次研讨会。目前网络购物环境乱象丛生,以上海消协数据为例:网络购物投诉量每年以50%左右的幅度递增,去年网络购物投诉达2万件,占到所有投诉的20%。

    适用范围扩大

    除了新增的“后悔权”引发高度关注外,修正案54条关于消费者受损最低赔偿标准也有了新规定,从原来商品价款或者接收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到了两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正案还强调,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诸多立法专家还呼吁,此次修订应该加大“消保法”适用范围,比如覆盖医疗、金融投资理财等纠纷。民革上海市委社法委副主任、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教授任丹凤指出, 20年前医保还没开始,证券投资理财不像现在这样发达,随着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高涨,他们越来越需要更多知情权,要求从法律层面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消费者纠纷争议解决方案中,修正案46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对于把起诉权限定在上述两级消协层面,引发专家质疑。一直呼吁引入经济法思维参与“消保法”修订的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云指出,此规定置市县一级消协何种地位,“难道它们就不应该有起诉权?”
    上海是调研重要一站
    来上海调研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前往阿里巴巴集团听取“消保法”修改意见。此次上海调研重点关注虚假广告和网络购物两大领域。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向本报表示,上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调研的重要一站,因为上海是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重镇,“特别是电视购物现在已经形成广告产业链,而经营者和广告主无法对商家的广告进行实体审查,所以修法中对广告责任均衡分配争议较大。”
    参与论证会的人士透露,上海正在成为包括京东在内的电商大本营,甚至一家电商的发票印制费高达千万元,所以这次上海调研重点关注网络购物亦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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