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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牵住出租车行业改革的“牛鼻子”

发布时间:2013-5-21 18:02:04 来源:解放日报 【字体:

 

“份子钱”过高是所有问题之症结,唯有牵住这个“牛鼻子”,才能比较彻底地进行出租车行业改革,进而解决其他派生问题,使出租车行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近期,在出租车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北京市,先后出台了 《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调整和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的听证方案》两个文件,旨在缓解上述矛盾。前者提及特许经营权这个出租车行业数量管制的敏感点,后者则触及出租车市场的价格管制,进而引来广泛关注。

综观中国大城市目前出租车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如“份子钱”和“空驶率”居高不下,“打车难”在部分大城市成为顽疾,“黑车多”亦被业内司机长期诟病,笔者以为,“份子钱”过高是所有问题之症结,唯有牵住这个 “牛鼻子”,才能比较彻底地进行出租车行业改革,进而解决其他派生问题,使出租车行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出租车数量管制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控制和管理经营主体,只有具有出租车经营权的主体才可以经营出租车业务,相应地,其所属车辆具有出租车经营权;第二,控制和管理出租车的经营权,只有取得车辆经营权,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出租车业务。前者简称为主体管制模式,后者简称为车辆管制模式。目前,中国的大城市基本实行主体管制模式。 “份子钱”源于主体管制模式下的特许经营权,即现实生活中的出租车营运证。出租车公司之所以可以向司机收取“份子钱”,就是因为公司获得了政府无偿提供的特许经营权。这个无偿的经营权不会(当然也不应该)无偿地给予司机,进而就产生了“份子钱”——司机有偿获得经营权(营运证)的成本。现在的问题是,“份子钱”的决定并不是司机们与公司谈判的结果,而是公司单方面决定,且透明度不高。正是基于这一现状,坊间一直有司机通过拍卖直接从政府获得经营权,进而取消“份子钱”的呼声。

在主体管制模式下,不仅形成了事实上的 “政企不分”关系,而且严重扭曲了经济关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许可自我增值,即如果一项许可制度在其建立之时,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那么,原有的许可规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使负面的问题越积越多,并继而引发新的、更多的许可规制。其次,由于特许经营权利润丰厚,引致各类市场主体,甚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都打算进入,但许可有限,又是通过非公开竞争的方式审批,于是导致各种寻租行为,阻碍公民通过生产性的活动创造财富。再次,由于存在数量管制,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又无期限限制(北京市这次将特许经营权从无限期改变为有限期6年),使已审批的许可与社会需求脱节,同时,被许可人形成近乎排他性垄断,进而造成管制失效,无法产生良好的管制秩序。援引业内专家的话,主体管制模式最终是“亏了国家,富了公司,坑了乘客,苦了司机”。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经营出租车。据建设部和公安部1997年联合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获得出租车经营权。根据这一文件,以及各大城市的实际需要,如为了解决公共交通不发达带来的“出行难”,又如为了解决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一些大城市增加的出租车,有部分经营权直接给到了个人。当然,当时的操作方式需要改进。此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一种说法是,为了解决出租车拒载、绕路,以及车辆保养和清洁等问题,需要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整体管控,开始实行公司化经营,一方面将承包给个人的出租车全部划归到各出租车公司之下,另一方面,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无偿、无期限地给到公司。现在几乎所有的大

城市,实际上都是限制个体出租车发展的。正是从那时开始,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不断地相对减少,有关出租车行业垄断、暴利、剥削等质疑愈发强烈。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施数量许可管制的常用办法,是政府公开和直接拍卖特许权。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特许。由于没有引入公开竞争的方式,主体管制模式无论与市场原则,还是与法理原则,都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的出租车车辆管制模式。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向个人和公司公开拍卖出租车营运证,在此基础上,引入多种经营模式,可采取公司制、个体工商户和社会企业等多种形式,并由这些组织和司机们自发建立地域性的行业组织,让它们在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毋庸讳言,基于这一方向和格局的改革,会遇到严峻的利益冲突,以及制度性、技术性的障碍。但是,如果这一方向和格局是对的,我们就必须达成改革共识,触及既得利益,坚持务期必成。

还要指出的是,解决拒载、绕路等出租车行业的问题,就必须选择将经营权直接无偿给予公司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经验表明,拒载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出租车供不应求,次要的原因是拥堵,杜绝绕路、车辆清洁等问题在规范监管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到的。所以,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由,实行目前的公车公营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当然,我们也并不主张,一个城市的出租车经营权全部拍卖给个人,进而全部实行私车私营模式,而是逐步放开对个人的出租车营运证拍卖,引入多种经营模式,让它们之间形成竞争,进而给司机们以选择权。这样,即便是收“份子钱”的公司经营模式,也将更加合理、更加透明。(陈宪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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