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航班“诈弹”还需制度排险
针对近日发生的航空器受“诈弹”威胁的事件,专家认为,国内对于“诈弹”行为人的处罚仍偏轻,其中存在立法、执法的缺失,专家呼吁,国家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5月19日《新京报》)
从国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显然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着“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
所以,有专家建议应尽快出台新的《民航法》,以增加法律的刚性。(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也有论者认为,应当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或专门立法,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节,比如对“严重后果”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让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违法成本。
不过,笔者觉得,在加大对“诈弹案”肇事者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应附加另一项软性处罚,那就是将“诈弹案”肇事者“拉黑”,列入黑名单。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明确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显然,民航设置黑名单制度,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当然,我国民航业要将“诈弹”肇事者列入黑名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在这方面欧美等国做得非常成功。美国仅2011年,就有17000名旅客被拒绝登机或驱赶下机,接近每天有50起拒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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