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非法集资应打破固有“藩篱”
近日,国务院召开了打击社会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银监会纪委书记杜金富表示: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高利贷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杜金富并对非法集资泛滥和猖獗的社会根源进行了深刻剖析。这表明,当前整治社会非法集资实质陷入了“运动打击—偃旗息鼓—放松监管—泛滥猖獗”的恶性循环怪圈,社会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仍没得到控制,民众遭受非法集资危害的风险依然没有消除,各级政府和监管当局整治社会非法集资任重道远,不能有丝毫懈怠。
为何各级政府虽成立了专门打击非法集资协调机构,也经常开展打击社会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但却陷入了如此尴尬境地?在笔者看来,原因有四:
其一,整治非法集资的方式没有跳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窠臼,缺乏系统综合配套措施。如没有构建全社会整治信息网络,缺乏前瞻性预防手段,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都是在酿成重大社会隐患事件后,政府监管部门才介入查处和采取相应措施,这种“马后炮”整治方式于事无补。同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虽成立了打击社会非法集资协调机构,但实质成了银监会的“独角戏”,无法对社会非法集资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态势。
其二,整治非法集资没有突破“只堵不疏”的旧思维,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制跟进手段,致使非法集资案像“韭菜”一样,割了又生,无法根除。如非法集资在问题暴露后,往往注重依据刑法进行严厉打压。对于如何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如何让社会资金参与社会经济循环等方面,迄今尚未出台《民间借贷法》、《民间集资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使社会集资活动监管法规不健全,手段尚显滞后,社会集资和民间借贷至今游离在法律灰色地带,非法与合法难以界定,极不利于形成“疏堵结合”的科学监管方式,也严重制约了社会资金合理流动。
其三,整治方向和目标偏重于社会分散的、非组织式的民众集资,对穿着合法“马甲”暗地进行非法融资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则疏于监管,致使非法集资活动层出不穷。如政府部门批准的不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各类基金会,违背相关规定,不惜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民众变相“非法集资”,成了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且这种“非法集资”活动颇具隐蔽性、欺骗性,也具有高度金融风险传染性和社会危害性。
其四,整治非法集资过分依赖政府官方机构而缺乏民间力量参与,且对民众缺乏宣传引导,也没有给民间资金开辟有效投资渠道,使整治非法集资活动陷入“进退维谷”境地。如打击社会非法集资活动始终由政府机构“大包大揽”,听不到民众监督声音,因而失去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时,对民众参与社会集资活动引导不够,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没有给民众正确投资理财指引,使打击非法集资走进了“死胡同”。
可见,整治社会非法集资活动并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流动,让民众避免资金损失,应打破固有监管“藩篱”:首先,建立配套的综合整治体系,推出“预防为主”的监管模式,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整治社会非法集资是项系统工程,应建立一个“政府主导、民众参与、遍及社会各层面”的社会信息网络系统,不留监管死角;同时,针对社会非法集资可能存在的各类隐秘形式,建立“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灵敏社会反馈机制和预防体系,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经常开展明查暗访活动,让民众监管力量覆盖始终,使非法集资活动无处藏身。其次,确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整治理念,推出“处罚与规范并重”的监管模式,把社会集资活动引向社会经济良性循环的正途。社会资金就像洪流,应有堵有疏才不致形成危害社会安全的“堰塞湖”。由此,在整治非法集资案件时,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重在引导的科学决策方式,主要是加快社会集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立法进程,出台《民间借贷和集资法》,把民间融资活动引入正途,规范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民众资金保值增值;加强对民众宣传引导,提高民众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危害性认识,在高利诱惑面前保持头脑冷静,增强自律意识,使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的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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