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中的疫情公开
现代社会,风险频发。类似此次H7N9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的影响与日俱增。已有的事例表明,重大动物疫情不仅会对经济造成沉重打击,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心理恐惧与心理障碍,更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如何应对此类问题是对政府能力的考验。
对中国来说,由于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各种突发性风险更加普遍,政府的处理能力尤其受到广泛关注。在过去,政府一般采取的做法是“内紧外松”“多做少说”“只做不说”,或者“开门讲成绩,关门说问题”。此种应对方式背后的逻辑是,怕灾难或疫情信息公开后,会在社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情绪,从而不利事情之解决。
但十年前的SARS风波终证明此种应对思路在信息传播快捷的今天,是行不通的。要消除动物疫情之类突发公共危机对公众造成的恐慌情绪,最好的方式就是把相关信息如实向社会公布,这也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因为,像动物疫情或流行病之类的突发事件,其传播的速度非常快,要有效阻断其传播,乃至彻底控制它,就必须动员包括政府和民间在内的全社会力量,否则,单依赖政府,会拖延解决时间。但这需要政府把掌握的相关灾害和疫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如果政府隐瞒信息,公众就只能被动地等待政府的救济。
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也有过教训。例如英国,多年前疯牛病爆发时,政府由于担心引发恐慌,使农业和饮食业受到冲击,在疫情初期,否认疯牛病可传染给人类,在人感染疯牛病而死亡的事件曝光后,英政府因此受到严重冲击,并从中得到了深刻教训。近年来,在应付口蹄疫等重大疫情时,英职能部门每天都发布疫情通报,介绍发现的病例数量、地区范围、治疗情况和受影响的人员等,以便公众了解疫情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日本政府也曾因隐瞒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引起轩然大波,后来制定《情报公开法》,改变隐瞒问题的做法,规定在有关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发生时,政府可以通过包括行政命令在内的一切手段向国民公布、说明情况。
强调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对中国来说,尤有必要。因为中国不是一个多中心治理的社会。各级政府垄断了关键的信息和资源,民间社会的自治能力非常脆弱,既缺乏单独应对突发灾害和疫情的经验,也没有此方面的资源。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假如政府垄断疫情信息而不公布,或选择性公布,其留下的信息真空就会被谣言所代替,引致社会恐慌情绪,从根本上削弱公众对政府之信任,不利社会稳定和疫情控制。
正是意识到这点,在SARS疫情之后,中国政府加快了应急体系和能力的建设,出台多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章,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益于这些制度建设和保障,此番政府在应对和处置禽流感时,才比过去更为从容。
不过,在肯定政府的进步时,亦需指出,信息公开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诸如疫情中的患者信息就不宜公开太细,否则,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指出这点是因为,在此类重大疫情面前,公众和政府都有一种天然倾向,认为为社会公益着想,包括患者在内的疫情信息公布的愈细愈好,从而把一些不该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公布出来。
需要指出的另一点是,相比危机时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信息公开尺度还不够宽,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经常曲解信息公开条例中“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条款,把本该公开的信息列为保密信息而不公开。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政府在信息公开上没有感到足够的外在压力。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本身是粗线条的,公众也缺乏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渠道。当各级官员不公开信息也不会为此而受严惩时,自然没有意愿去公布于政府治理不利的信息。此外,政府官员天然没有信息公开的动力。相反,借助信息不对称,通过暗箱操作以获得寻租空间,或者追求短期效应,制造“政绩”,以获得升迁。
所以,要使政府的信息公开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方面公众要提高公民意识,重视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就是制定《信息公开法》,以减少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自利行为,并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纳入行政诉讼。两方面共同推进。
作者为独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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