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经济 持续发酵
这是一条并不起眼的新闻,但是,如果执法者的这种行为受不到谴责、得不到纠正,我们每个车主便都有可能成为“倒霉蛋”。
新闻是这样的:新疆阜康市的郭先生去银行取钱,前后大约两个小时,回来发现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询问后得知,他的车因为违章停放被城建监察大队拖走。城建监察大队表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郭先生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乖乖!违章停车两小时,竟然被罚5000元!违章停车当然该受罚,但如此巨额罚款,究竟是执法还是抢钱?是为了维护道路秩序还是为了部门创收?
阜康市城建监察大队理直气壮地称罚款5000元“有法可依”,且让我们看看相关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包括“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6种情形,另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而按照第42条规定的罚则,违反第27条规定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阜康市城建监察大队罚款5000元的依据,看上去他们还手下留情了啊!
可是,他们明显曲解了相关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将“占用”与“挖掘”并列在一起,这里的“占用”显然不是指一般的临时性占用,而是指“侵占”,指将城市道路据为己有,比如在街道上搭建房屋等。同一条款中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表述,也从侧面说明该条款专门针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一般的临时占用道路的行为。
不妨做一下反向推导:假如违章停一会儿车也算是侵占城市道路,那么一个人未经城管允许擅自在马路上坐一会儿、擅自把物品在马路上搁一会儿,是不是都该被认定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而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呢?简直是荒谬之极!
再换一个角度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违章停放机动车的,若司机不在场可“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前者是上位法,效力高于后者,即使两者存在冲突,也应该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这个简单道理,阜康市城建监察大队不会不懂吧?
适用法律错误,加上错误理解相关法规,才导致了停车两小时罚款5000元这样的咄咄怪事。而从根源上说,“执罚”思维以及“执法经济”才是罪魁祸首,在创收冲动的驱使下,法律法规可能被歪曲,各种“执罚”奇迹可能被创造,而任何一个公民说不定就会成为“倒霉蛋”。
标签:罚款经济 持续发酵 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建监察大队 阜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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