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公益性需要制度保障
3月21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即将到期的收费公路,应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期以后停止收费。交通运输部正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以回应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问题的关切。
2011年6月,交通部等五部委曾出台规定,要求清理整顿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的公路收费等问题,可是,因为缺乏权威性的制度保障,面对国家整改,不少地方政府总会进行暗中抵制,将“政府贷款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变着法子继续收费。公路收费乱象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2006年底,北京市人大代表赵仑对北京市的9条收费公路逐一进行了实地考察。“绝大部分公路的性质,都曾经历过由‘政府还贷路’到‘经营性公路’的转变,而这种转变,基本上都是借助政府‘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路还是那条政府贷款修的路,收费权转让给企业后,收费年限却从15年一下增到了30年。”国家审计署2008年的第二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抽查山东、北京等12个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
没有权威的法规保障,想让收费公路回归公益性,难。地方政府总愿意将公路当做摇钱树,以赤裸裸的公司化的身份出现,完全沦为在市场中逐利的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将最起码的市场道德都扔到一边。
所以,交通部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且确定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回应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问题的关切,落实好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中的要求。”“使经营者和管理者能够进一步明晰权利、义务和责任,从根本上完善收费公路政策,使公路的发展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推进。”遏制收费冲动,打到了关键点,值得期待!
也就是说,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台后,将彻底堵上过期公路继续收费的可能性,地方政府再也不能随便变更公路的性质,再也不能将“公路财政”当做地方的摇钱树。有了这个“制度笼头”,地方政府不得不将公共责任的担当放在重要位置,公路的公益性、公共性就能得到真正的回归。不收费,不再是公共赏赐,而是必须服从的公共精神、法规精神,地方政府的收费冲动就能得到真正的终结。
正如经济学家马光远所言,“从制度设计而言,破解这个困局的关键无疑在于通过合理的政策设计,让政府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修路的职责,还公路的公益属性,不再让其成为赚钱的工具。”公路的公益性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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