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制亟须变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五条”实施细则,一场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大讨论再次展开。市场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已从二套房首付和利率的提高,转移到二手房转让严格缴纳差额的20%的个税上面。
质疑该项政策的理由主要是:首先,对二手房流转环节加税,不仅无益于降房价,反而会助推房价上涨,这一点已在2006年那轮调控中得以体现,属于重复过去的错误。其次,对卖方征收巨额的个人所得税,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态势下,很可能出现税负转嫁现象,20%个税将由买家承担。再次,此次个税政策调整,涉及范围颇广,力度也很大,却没有经过公众的充分讨论,而匆忙出台。
质疑其实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对当前房地产税收乱象的不满,是负面情绪的一次集中释放。我国房地产税费种类繁多,多环节重复征税,不仅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且成为近年来推动房价不断走高的因素之一。只不过政府的有形之手有意无意掩盖了这个事实,频繁向市场兴师问罪,并进一步压缩房地产发展的市场基础。
从目前情况看,房地产相关税费制度至少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土地出让金比重大,房产持有环节比重小,相互替代存在法律障碍及具体的执行困境。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地权在建设和销售环节的转让都体现为使用权的转让,国家以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租金的方式实现所有权权益,买方获得相应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批租制度下,再征收物业税,即我国所称的房产税,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即便先不考虑法理问题,目前房产税的试点和征收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可预期的未来,房产税征收依然困难重重,阻力不小。一个最基本的前提,40个城市住房系统联网都非常困难,征收房产税谈何容易。目前一线城市和部分发达的二线城市,土地财政已经遇到了瓶颈,核心城区的国有建设用地所剩无几,而城市规模也不可能无限制扩张。土地出让金之后,房产税能否担起支撑地方财政的大任,前景不甚光明。
第二,房地产税收种类繁多,存在重复征税。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主要有以下税种:房产税、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十几种。房地产行业的税费种类繁多,租、税、费体系混乱,且重复征税现象较多。既有流通环节的税,也有保有环节的税;既有企业负担的税,也有个人负担的税。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的现象十分普遍,大大限制了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从税负的分担上来看,明显表现为内资偏重、外资偏轻,这违背了税制统一、税负平等的基本原则,更不利于内资企业的竞争。
第三,房地产税占全国总税收的比重偏高。从国际比较看,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资料,OECD国家有关房地产的税收在总税收中的比例,近40年来基本呈下降趋势,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从1965年的7.9%下降到2008年的5.4%。从国家来看,以2008年的数据为例,房产相关税负占总税负比例最大的几个国家分别为:美国为12.1%,韩国为11.9%,英国为11.6%,加拿大为10.5%,日本为9.4%,澳大利亚为8.2%。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11.07万亿元,其中房地产税收收入1.22万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1.1%。广义的房地产税收为1.68万亿元,占地方税收入的35.7%。如果加上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相关税费占地方税收收入可能高达60%-70%。我国房地产税收占总税收的比例近年来不断上升,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走势恰恰相反,房地产税费过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居民消费能力增长、制约经济结构转型、扩大内需的主要因素。
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加快相关制度的设计与研究,实行房地产税制的变革,承认房地产税费在房价组成的比例与作用,切实合并种类繁多的税种,并综合土地出让金的收入额度,降低房地产综合税负负担,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共同促进房地产价格的平稳回落。
(作者为中房研协技术服务公司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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