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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治贪的要害?

发布时间:2013-3-8 7:51:18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要想法律在治贪反腐方面有所作为,关键并不在于法律有多严厉。相反,严刑峻法犹如下药过猛,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治贪的要义在于执法本身的严厉,即依法惩罚具有必然性。

  治理官员腐败,与其用重典,不如像朱列玉代表提出的那样,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承载宽容与人道精神的良善之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向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朱列玉认为,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为此,他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同时提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每五年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朱列玉代表的这个议案经媒体报道后,引来了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愤懑。有人认为这分明是在为腐败分子开脱,现在的问题不是朱律师所说的“刑罚过度供应”,而是腐败过度供应。

  对此议案,学者刘植荣更是义愤填膺,公开予以严词反驳。他用中外各种量刑数据来证明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他主张对贪官必须用重典,呼吁反腐法律也应与国际接轨,在有关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的量刑上,对公务员的量刑应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

  笔者以为,朱列玉代表的“刑罚过度供应”说和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调整论,道出了我国刑事立法未与时俱进的滞后缺陷。尽管朱代表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调整时段尚有商榷余地,但其调整目标和修法方向符合现代刑事立法的宽容理念与发展趋势,值得肯定。

  至于反对的声音,鉴于反对者对贪污腐败产生根源及其治理路径有认知局限,不足为训。出于对贪污腐败的本能痛恨,他们对重典寄予厚望,以为严刑峻法才是惩治官员贪腐的灵丹妙药,这实乃大谬。

  古今中外,借助严刑峻法而成功地治理官员腐败,这样的先例还未曾出现过。我国历朝历代皆不缺反腐之重典,但贪污腐化始终是各朝各代挥之不去的梦魇。典型者如明朝,其重典规定“枉法赃八十贯,论绞;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更是在各州县设有“剥皮亭”,官员一旦被指控贪污,即被剥皮,并悬皮于亭中,以示警戒。尽管明朝反贪重典之严厉令人不寒而栗,但明朝官员的贪污腐化,还是渐渐发展到了普遍化、公开化,甚至合法化的程度,最终导致朱明王朝土崩瓦解。

  刑事司法犹如医药,只能事后有限地清除贪污腐败之毒瘤。就像人不可能依赖医药来长期维持自身的健康长寿一样,国家官员的清廉公正亦不可能完全仰赖刑事法律来维护。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重典功效有限,不可托付“终身”,根本原因在于贪污腐败其实不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政治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架构问题。

  回顾历史,我国哪朝哪代没有重典呢?但又有哪个朝代不是“东边重典西边腐,道是有法却无法”呢?重典与腐败“共舞”,一直是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看不厌的政治风景。之所以如此,不都是因为在国家政治权力架构问题上,历朝历代完全同质之故么?

  既如此,那惩治贪污腐败就绝不可重走两千年历史都走不通的重典之路。而应该在汲取历史教训的同时,积极向域外借鉴国家政治权力架构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更加合理的国家制度安排来铲除贪污腐败产生的温床和土壤,从而在根本上惩治贪污腐败。

  在惩治官员贪腐方面,重典为什么会屡屡失灵呢?答案依然要从重典栖身的政治上去找。在传统的专制政治架构之下,包括重典在内的所有法律往往难以得到严格有效的实施,规避法律、选择性执法必然会成为风气,至于立法者和执法者双双知法犯法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而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也都是官员,更让监管形同虚设。重典虽好,但终究奈何不了立法者和执法者对它的规避与蔑视,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要想法律在治贪反腐方面有所作为,关键并不在于法律有多严厉。相反,严刑峻法犹如下药过猛,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治贪的要义在于执法本身的严厉,即依法惩罚具有必然性。

  早在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里亚就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他们就会滋生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而执法不严,贪污腐化并不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我国法律在惩治腐败方面效果不彰之关键。

  贝卡里亚还说,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他们是一些明达的建筑师,使自己的大厦以自爱为基础平地而起,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

  斯言诚哉。与重典相比,我们更应该追求充满宽容与人道的良法。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人类想要刑法,不是要创设刑罚,而是要限制刑罚。重典式刑法既不利于对违法犯罪者的改造,又无助于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都雄辩地证明,试图依赖重典去治贪反腐,就像企图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是很不现实的。治理官员腐败,与其用重典,不如像朱列玉代表提出的那样,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承载宽容与人道精神的良善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