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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双宁适应综合经营趋势 放松银行跨业投资限制

发布时间:2013-3-5 8:32:21 来源:不详 【字体:

本报记者 江山 北京报道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框架——《商业银行法》据上一次修订已有近十年的时间,银行业面临的内、外经营环境已然迥异。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在其《关于修订〈商业银行法〉推动银行业改革创新健康发展的议案》中指出,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已严重滞后。

修法的重点集中在增加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适当放宽商业银行跨业经营限制、实行分类持牌制度、调整商业银行监管规定、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方面。

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也提出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的建议,包括商业银行经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证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修订业务及投资范围边界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已经走向实际中的“混业化”。随着金融脱媒加剧、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进一步推进综合经营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通过于1995年5月,2003年12月进行过一次修订。在一些银行业内人士看来,现行法律框架已经滞后于行业的发展。

唐双宁指出,与十年前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远非《商业银行法》中列举的十三类业务。突出表现是,中间业务种类越来越多,电子银行、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的主体。同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信贷资产占比大幅下降,代客理财使存款由表内负债转为表外业务,债券投资在资产中的占比越来越高。

他在议案中提出,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应增加银行理财类、电子银行类、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种类。

马蔚华关于再次修订《商业银行法》的提案也建议,商业银行在境内可经银监会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唐双宁提出,修法应放宽投资范围,如适当放松商业银行投资证券、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同时应设置“试点”准入条件,并要求试点机构完善不同种类机构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制度。

实际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都投资设立了保险、基金和金融租赁公司,也都在境外“曲线”设立了证券公司,其他部分商业银行也投资设立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马蔚华也建议投资范围修订为,经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

完善金融监管、探索分类持牌制度

现行《商业银行法》也滞后于商业银行监管实践。十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从架构、理念到方法都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

同时,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等新问题进入监管视野,小贷典当、第三方支付等银行体系以外的新兴金融都对现行监管体系带来挑战。唐双宁认为,监管的最新实践应该在《商业银行法》中体现。

他提出,可以借鉴英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银行准入规定,根据风险不同,实行商业银行分类持牌制度,包括吸储类机构(即全牌照银行)、非吸储类机构(即有限牌照银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三类。

三类机构区别对待:全牌照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监管要求最为严格;有限牌照银行只能吸收机构大额存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监管相对宽松;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只能放贷不能吸存,监管更为宽松。

这一点或与监管部门的想法不谋而合。记者获悉,日前银监会主席在2013年度工作会议上也提出,研究进一步改进我国银行业分类方法,探索有限牌照管理制度。

唐双宁还建议,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实施有序退出。但为防止退出过程中发生系统性风险,应在修订《商业银行法》时增加商业银行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