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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不能包含强捐工资

发布时间:2013-3-5 8:31:08 来源:潇湘晨报 【字体:

  这几天,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针对慈善立法所发表的观点被持续热议,他在做客人民网(603000)强国论坛时表示,“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超过3500多少税,超过5500多少税,要按照法律的程序。”

  慈善是人们在慈悲心理驱动下所作出的善举,它有最大的特征是“自愿”,脱离了“自愿”基础的慈善,会使慈善变味,也不利于扩大热烈参与慈善事业的群体。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慈善虽然是文明社会里需要大力倡导和积极推行的关怀行为,却无法成为具体到每个人身上的义务,以工资收入标准进行强扣,是不分现实情况、不顾个体差别的举动,例如:某人收入超过3500元,但其是家庭支柱,这笔收入是唯一来源,用这些钱维持家庭开支就已经十分艰难,再被强扣一笔捐款出去,这岂不是雪上加霜?

  慈善的金钱化,让人们对慈善机构的怀疑心理日渐加深,有的慈善机构明确表示“要钱不要物”,在处理慈善物资时态度消极,导致诸多物品无法及时送到需要者手中。郭美美事件发生后,慈善机构所收捐款锐减,不乏有地方采取“委婉”的手段进行曲线募捐,被曝光后又让公众徒增反感。

  在中国慈善事业被公众的不信任打入谷底的时候,我们必须要重新审视其中的慈善观念,反思到底是哪儿出了问题,应通过持续的公开透明来消除质疑、重获信任。鉴于慈善资金时常被滥用、挪用,乃至被贪污、腐败,慈善立法当然要尽快进行,但立法主旨应紧紧围绕慈善正义进行,包括对慈善机构的监管,对慈善账目进行定期公示,对违反慈善法规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惩罚等。与周森所倡导的恰恰相反,像工资扣税那样来获得慈善捐款绝不能写进慈善法规中去。

  在帮助贫穷地区、受灾受难群众方面,慈善是不可或缺的,但慈善不能成为也无法成为解决根子问题的办法,真正要做的,是督促政府在经济政策和利益分配方面,多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慈善最大的意义只在于激发善意,在道德层面上鼓励更多人树立帮助他人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