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需做好四项准备
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将是今年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并争取在年内正式实行;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安启雷近日亦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将参考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的模式———即“利息全免、本金打折、有限收购”,银行机构倒闭不再由国家百分之百埋单。可见,以国家信用和中央财政为担保、普通老百姓不担心国内银行出现倒闭的时代将一去不返。笔者以为,在存款保险制度即将面世之际,亟需做好四项工作,以增强国内银行的适应能力。
其一,做好舆论宣传,消除社会误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意味着一旦出现银行破产,国家不再充当最后信用担保人,存款人要承担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各级政府、央行、银监部门、商业银行应通过各种舆论媒体或途径,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作用向社会民众宣传深透、解释清楚,让民众了解和掌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和精髓,使民众懂得存款不论存在哪家银行,其风险都是均等的道理,消除民众观念中“大银行风险小、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风险大”的错误认识,以一颗平常心面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银行破产,保持理性存款行为,从而避免中小银行受到大银行经营挤压出现存款急骤下滑、甚至引发中小银行存款挤提风波,进而加速中小银行经营破产等不利金融现象的发生,确保银行业整体经营稳定。
其二,提高银行认识,消除实施阻力。全国银行机构94万亿元存款,按存款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费,对全国银行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务支出,势必增加经营成本,减少利润。尤其对中小银行而言,更增加了经营压力和负担。对此,各级政府、央行、银行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应在思想认识上达成高度一致,消除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增加经营压力和负担的消极认识,尤其要消除依赖国家信用的懒惰心理和不负责任态度,形成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金融改革、有于银行稳健发展、有利于增强银行经营活力的认同感,从而为破除银行改革瓶颈、推动我国银行业优胜劣汰破产机制的运转创造条件。
其三,抓好内控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提高内控能力和整体风险防范水平。可见,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不是弱化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控意识,不是鼓励商业银行为了追求高利润项目不顾经营风险,更不是怂恿商业银行不顾自身势力任意扩张规模,而把风险留给存款保险公司并引发经营道德风险。对此,央行、银行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四者之间应建立一个协作与交流的功能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相互传递和反馈信息,形成一种商业银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业务扩张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经营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创造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金融运行局面,根除银行道德风险,确保商业银行“长治久安”。
其四,选好保险模式,确保经营秩序。建立一个适合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的存款保险机构和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直接关系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成败。因此,设立何种保险机构模式应首先搞好顶层设计,精心规划,防止设置缺乏科学性而“朝令夕改”或“走回头路”,以避免增加改革成本和损失;在机构设立之后,应根据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状况和盈利能力的不同,以及大银行与小银行的经营能力,确定差异化存款保险费率,以适合国内不同银行机构的保险能力。对此,当前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谋划,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在设立保险机构和计提保险费率上达成一致意见,以征得各方面配合,消除社会阻力,使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确保商业银行稳妥发展的“助推器”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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