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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改亟待实质性突破

发布时间:2013-2-5 8:51:19 来源:上海金融报 【字体: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确定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等12项主要任务。自此,温州在经历一场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金融寒冬后,终于迎来了金融改革的春风。

  为了扎实稳妥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工作,中央相关部委、人民银行领导相继到温州对金改的具体事项给出建设性意见,浙江省委、省政府和温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改革的具体工作,确定近期重点推进五大领域的创新:建立健全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组织体系,坚持国有金融组织与民间金融组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本地与外地金融机构同步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互为补充、良性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大力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股权投资业、建立民间融资管理备案制度、积极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有序进入实体经济;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围绕建立适合小微企业和三农需求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积极开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试点,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积极推行企业多渠道上市;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风险防范。还决定在国务院确定的12项主要任务基础上,重点落实四个“先行先试”:在民间融资的规范化上先行先试;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上先行先试;在多渠道破解“两多两难”问题上先行先试;在信用建设和风险防范上先行先试。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启动至今已10个月,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破解民间资本投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2年11月23日还出台了“温州金改细则”。但是这些工作与成效与人们对金改的期待有不少差距,在民间资本直接参与银行业竞争,“利率市场化”这些核心问题上没有实质性突破,金融综合改革何去何从让人担忧。为此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国务院确定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就是要求温州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有的改革可能一次试验就成功,有的改革试验失败,总结教训再试验,经过多次的失败再试验才取得成功。所以温州金改,应放下“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思想包袱,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才能放开手脚改革试验,只有大胆试验,才能获得成功的经验,这是推进金融综合改革的关键所在。

  其次,要突破设立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发起的规定。国务院对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的12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二条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应该大胆去做,突破过去对村镇银行设立必须由商业银行主发的规定。温州当年的金融改革,人民银行没有同意,市委市政府领导就拍板了,改革的魄力很大。城市合作社就是温州人发明的,比现在的村镇银行还要好,而当年的城市信用社就是民营银行,那时候还没有国务院的批准,都敢去做。三四十家城市信用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都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台州当时学习温州,也设立城市信用社,最终城市信用社改为民间银行即泰隆银行,现在运作得很好。现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更应该大胆向前走。

  再次,要勇于开展利率市场化试点。利率市场化是必须要走的路,温家宝总理和央行行长周小川都多次公开反复强调,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现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温州民间借贷一直是“利率市场化”的,只是不敢阳光化,没有规范化运作。现在既然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就要勇于尝试,可以分步走:第一步,民间借贷公开实行利率市场化,不要用基准利率的4倍去限制它。第二步,在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村镇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商业银行先期进行试点。试点没有问题后,第三步,推广到温州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四大银行在温州的分支机构。几轮下来没问题,说明利率市场化不会冲击金融秩序。第四步,可以考虑通过顶层设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四,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已经出台的“温州金改细则”。“温州金改细则”虽然在金改上没有重大突破,但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亮点,比如,把个人资本海外直投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原来是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现在是允许进入,虽然还没有开始实施,但已有所进步。允许小贷公司发行私募债也是亮点,原来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要么是自有资本,要么向银行拆借50%,现在允许小贷公司发行私募债,拓展了融资领域,对企业是有利的。特别在直接融资方面,提出建立温州地方性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也是不敢想象的,这也是一个亮点。但是,细则不够细,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如个人资本海外直投怎么申请,什么条件转入,在海外投资领域有何限制;又如设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地方性保险公司怎么涉入,怎样的条件可以筹建,需什么程序审批,谁审批,这些都是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操作的规程,以致让大家觉得还是无所适从,怎么进入还不知道。只有根据这些实施细则再做单项操作规程,这样才能更好地操作、更好地推进。

  最后,加快民间借贷立法进程。要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前提条件是合法化,只有合法,民间借贷才能见得阳光,依法规范。应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法”,在中央没有出台“民间借贷法”之前,地方政府可先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如在民间借贷最为活跃的温州,应尽快制定出台《温州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规范民间借贷利率,这既有利于民间借贷合理健康的发展,也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为公平合理的融资平台,打破当前银行独大的金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