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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贪官”的法律难题

发布时间:2013-1-30 8:51:12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近来,“特赦贪官”论在持续发酵。

  赞同者认为,由于我国“腐败呆账”总量大,特赦是政改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果“绝不赦免”,贪官的抵抗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言下之意,中国反腐已到“法不责众”的地步,赦免贪官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反对者则认为,赦免贪官,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会引起民意的强烈反弹,还可能强化贪腐人员的侥幸心理。而且,以“特赦”换支持是赤裸裸的政治交易。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我们的执政党也一直要群众相信邪不压正,相信党反对腐败的决心、智慧与力量。现在,面对贪官,怎么能妥协呢?

  上述赞成方的出发点可以理解,反对者的理由同样客观存在。笔者在此强调的是,“特赦贪官”是存在法律难题的。

  首先,特赦需要特别的立法程序决定。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各项职权,包括“决定特赦”。如果要特赦贪官,就必须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的代表。他们做出这样的决定,全国人民能答应吗?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已就反腐败多次表态,且措辞严厉。习近平总书记甚至把“腐败问题”提高到了可能会导致“亡党亡国”的高度。中纪委正在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强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其中,绝无与腐败分子进行交易的成分。而从基本面来看,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的心理不仅丝毫没有放松,反而是热情(如举报)高涨,此时又如何会同意将贪官腐败所得予以正常化呢。

  还有,赦免论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现在贪官太多,已足以阻碍改革,不赦免不行了。问题是:这样的结论是怎么得出的?我们党绝大多数党员是好的,这不一直是我们的公理性结论吗?绝大多数还怕少数人阻碍改革?可见,“特赦”的构想完全是基于一个无法得到证实的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接纳特赦提案,也就不可能做出特赦贪官的决定。更不用说以十八大为界,搞特赦、算新账了。事实上,这种设想现在就已经破灭。

  其次,“特赦贪官”在法律层面也无法操作。从历史上看,特赦主要是用在由战争等引起的重大民族和解事件当中,与政治信仰和政党纷争相关。而腐败问题完全不同,贪官都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知法犯法。

  即使按照特赦论者的设想,通过立法确定特赦的具体时间和金额,除已经在查的案件外,一定数额以下的贪污受贿,予以特赦;划定“财产申报公示”的时间界线,根据群众举报、反贪部门查处的情况开展“有条件部分特赦”;对特赦者,没收其贪腐财富,而免除刑事、行政责任。但这样的设想至少存在这么几个问题解决不了:

  一是谁来查处贪官。赦免论者说“根据群众举报、反贪部门查处”,但在我国,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特别是高级别官员,并不是说查就能查的。所以,除非重新设立一个特别查处机构,赋予特别权力,才可能行使如此大的权力。但具体由哪些人组成这个机构呢?理论上应该是让少数不是贪官的官员组成这样的机构,但谁来评价谁是或者不是贪官呢,这势必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最终组织不出这样的查处结构,赦免工作也就无法启动。

  二是数额问题。现在查处的贪官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元,甚至百万、千万元,那么,是对10万元以下,还是对100万元以下的予以赦免呢?我们总不能搞一个实证调查,看看所有官员贪贿有多少,再从中选择一个合理中间数吧。

  况且,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真要是确定一个日期开始赦免此前的贪官,对于正在接受处理的贪污受贿嫌疑人明显不公平。比如,贪污受贿100万元的赦免了,怎么说服那些涉嫌贪污受贿10万、8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接受刑事惩罚呢。果真如此,相比坚决惩治更多的贪官,司法才真的承受不起。

  三是赦免后怎么办。赦免论认为,被赦免贪官所贪腐的财富全部充公,但要免除其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是,贪官不用承担行政责任,就是说贪官可以继续为官,但这样的官员谁还信得过,人民群众还能够拥护他们吗?这样的官员自己在心理上应该已经当不好官了,姑且不说我们党用人的组织原则也不允许这么做。另外,对于被“特赦”的人而言,他们自己也不愿意,因为赦免的话就意味着他有罪。更不用说还有其他类型的犯罪在望着、比着,连嫖娼卖淫都要受到严厉的治安处罚,对贪官污吏岂能一赦了之?

  在特赦论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做到事实上赦免贪官而又不违背民意。办法就是启动政府官员的财产公示,并在新提拔官员中率先进行。如用五年时间在新提拔官员中公示财产,五年后全面铺开,在这五年里允许他将自己的不法财产转移或漂白。确定这样一个“缓冲期”可以减少官场“震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纯粹的理论假设,没有可行性。因为我们“新提拔官员”大多数是在原官职的基础上提拔的,做官零起步的只是那些从别的非国家机关单位考核或者调动成为公务员的(如从高校教师调入),或者高校毕业考到公务员队伍的。副县长升为县长是否要公示财产?难道财产公示只限于那些比例极少的刚刚进入公务员队伍中的人吗?

  至于说允许贪官在五年时间里将自己的不法财产转移或漂白,同样行不通。因为我国刑法还规定有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允许贪官转移、漂白不法财产必将导致与这几种犯罪规范的冲突。由此引发的法律“后遗症”甚至有可能冲击整个刑法体系,带来难料的社会后果。

  归根到底,“赦免贪官”本就是个自相矛盾、似是而非的命题。

  所以,治理贪污腐败,总的原则还是要坚持法治,但法律适用上可以做些调整,刑事政策上可以做些变革。具体说来,若在官员公示财产制度施行以后,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还是应依据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责任,该罪最高法定刑是十年有期徒刑,适用该罪时可重在财产罚没。同时,主动公示财产可以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更何况,该罪的最低涉案数额还可以适当提高。这样的处理,既坚持了法治,相信也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和被处罚者的认同。当然,这需要决策层有推进改革的勇气,老百姓有对贪官的宽容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