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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该破冰前行了

发布时间:2015-7-8 9:43:5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首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上海破冰。针对上海市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并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事,中消协新闻发言人近日对此明确表态,支持上海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为一切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点赞”。

  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这两起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国内首次被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中消协新闻发言人称,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在各界支持下,积极收集相关案件,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此次上海消保委针对三星、OPPO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此前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必须全额补票所提起的公益诉讼(迄今未获受理),都是全国消协组织落实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职责的一部分,也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有益探索。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相信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新消法确立的包括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新的保护消费者制度,一定会发挥作用,消费者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诉讼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消协公益诉讼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针对的大多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诉讼对象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和强势企业,可能遇到各种压力、困扰。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人”。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可以更好地激活消协的维权活力和挖掘维权的潜力。

  修订后的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从法律上确立了消费类公益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新消法明确了消协担当消费类公益诉讼起诉者的主角定位,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这就意味着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之类重大群体性消费侵权事件,不用自己出面打官司,而是可以委托消协替自己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现行民诉法将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局限于“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斥在诉讼主体之外。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屡屡碰壁的形势下,由当地消协依据新消法提起公益诉讼,堪称最现实的选择。

  期望中国消协认真总结和推广上海、浙江等消保委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经验,积极鼓励各地消协、消保委依法理直气壮地提起公益诉讼,真正当好广大消费者的“娘家人”角色。期望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尽快成为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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