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薪要追究“违法所得”
唐螂有话
岁末年关,城中关于讨薪的事情多起来。讨薪事情之所以多,多半是因为在我们目前的用工制度中,很多老板及企业与工人之间,契约关系的界定,往往没有规范的操作。尽管劳动监察部门一直强调,两者之间应该按规范的合同订立契约,但是,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合同的规范不规范,并不影响企业的运作经营,所以,契约不明确情况下所引起的劳动纠纷,经常会出现纠纠缠缠的状况,劳动纠纷的解决流程拉得很长。更有甚之,在员工维权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和不善于利用合约来保护自身利益时,不良的企业主们,往往会利用劳动市场人多工少的结构优势,欺诈和侵占工人们的利益。
讨薪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其实是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力造成的,特别在基层实施的过程中,对一个企业来说,倘若他不执行这两大法律,照样可以在违法的情况下进入市场,那他自然无所顾忌。从某种法律意义上说,一家企业不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获得经营利润,应当是属于“非法所得”。毕竟,守法经营是企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在目前,我们的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在执行上并不与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所得挂钩,而就算有事后的处罚,也只作为附加的罚则去惩处,并不全面回溯企业的所有“非法所得”,这使得企业主们的违法成本畸低,不良企业主也自然把国家的大法,置之度外。
讨薪现象是用工环境的直接折射,用工环境又是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用工环境不改善,则市场环境难以达到公平。目前对企业欠薪行为,用事后管理和不告不理的态度去对付,实际上是无法真正亡羊补牢的。年关将至,是人总是要用钱,工人们讨薪,往往是被逼得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的。在这个临界点上,不管对企业或者所谓的协调部门来说,都是逼到墙角上了,那就造成了大凡讨薪事件,都不得不在激烈对抗的氛围下去解决。
其实,要治理讨薪现象未必复杂,只要能事前对企业的用工合同建立审核制度,其企业的用工合同不规范或者干脆没有,那就是经营资质缺陷,把他逐出市场之外,从而形成企业行为合法方能经营的社会环境。而同时,对不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欠薪企业,又能把合法经营作为其获得利润的前置条件。对违法者实施全面封杀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法律措施,不良企业主们,自然不敢胡作非为。企业与工人两者之间,企业是强势和拥有更多资源的一方,予以更多和更严的约束,应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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