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为改革创新护航
昨日闭幕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并从今天起正式施行。
一言以蔽之,该决定是一部为上海改革创新提供法制保障的地方法规,是为上海各级各类改革创新者量体定制的法律护身符,亦是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制思维,为上海的改革创新营造法制保障环境的一次重要尝试。
客观地说,为支持本行政区改革创新而颁行专项地方法规,并非上海首创。但上海此次颁行的决定,紧扣“科学发展先行者,改革开放排头兵”这一中央对上海发展的基本要求,参考并汲取了其他省市施行同类地方法规时业已形成的经验,保护对象更为具体,保护内容更加丰富,保护力度在关键环节更为明确,有望为上海的改革创新提供长久的“法制正能量”。
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是改革创新的微观实施主体,政府部门和各级官员是改革创新的宏观组织者、推动者和服务者。无论是对量大面广的微观主体而言还是在起关键作用的宏观层面,改革创新试错的风险都客观存在。以往,试错者常被事中和事后追责,即使未被追责,但犯错的官员却很难再被组织信任,更别说再被提拔重用。现实中,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方,这些年人们越来越难见改革开放初期上下左右皆敢于试错的激情澎湃。故而,该决定第十一条规定:“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就此,“宽容失败”在上海终于摆脱了口号价值而被赋予实际价值。
今天的改革创新必须在法制框架下进行,这就不可避免会发生依法行政、遵法守法与具体的改革创新努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破解这对矛盾,避免二者冲突,该决定授权上海市各级政府“对于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还同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改革创新”,这无疑极大扩展了上海各界改革创新的操作范围和边界,意味着上海对改革创新不再设置人为禁区。
以往实施改革创新,常常面临地方修法跟不上的尴尬而耽误时机,决定为此规定:“改革创新确需在相关地方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条规定对于破解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之间的矛盾,含金量极高。
政府职能转换、减少行政审批是改革创新的关键所在。决定首次对减少市区两级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加快形成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作了规定。也即,只有政府限权做“减法”在前,释放社会创新活力做“加法”才能水到渠成。
何为真正的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归谁确认,如何避免改革创新沦为各级权力部门套取政策支持尤其是财税支持的工具?就此多年存在之困惑,此次决定责成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建立改革创新第三方评估制度,并将评估意见作为制定激励政策和实施激励的重要依据。这也是此次决定的突出亮点之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的社会关注度极高,分量很重,若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有望对上海的改革创新起到不可估量的促进效果。我们期待为落实该决定所必需的各项配套措施能尽快出台,希望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底对该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督察,使之真正为上海的改革创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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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用法律为改革创新护航 改革创新 减法 加法 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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