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重典”已备 期待打出重拳
继5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高调推出打击食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之后,6月18日,两高又公布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但近年来这两个领域内不断曝出问题,屡屡酿成巨大危机,成为民生之痛。职是之故,在本轮以“简政放权”为特征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的工作非但没有被削弱,反而得到加强,这无疑印证了中央对相关事态的重视。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既提出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又指出“一定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上来”,这些领域就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问题。因此,近来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方面,有关部门不断打出政策组合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这次两高推出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出现的新问题,通过严密法律规定,以利于有效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及时回应了民众关切。该《解释》主要细化了严重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首先,原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而追究过失犯罪人员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污染已造成严重后果。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令这一罪名从过失犯罪变成行为犯罪,即污染行为不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污染行为本身就应受到刑法的严厉追究。这意味着在治理污染的理念方面,中国已经从消极司法处罚转变到积极司法震慑,无疑是一大进步。这次的司法解释,是基于上述立法变化、近年污染手段的变化而做出的相应调整。
其次,此前的司法解释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案追究标准为6项,这次《解释》中一举扩展到14项;此前司法解释中法定加重情节有7项,这次《解释》中扩展到了11项。这严密了法律规定,将杜绝某些影响恶劣的污染行为因为法律不健全而可能逃避打击。
其三,其中一些规定及时反映了民间呼声。比如针对今年春节期间,各地纷纷曝光无良企业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现象,这次《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中的第4项就专门予以提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水源地遭到污染而屡屡导致下游城市停止供水,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比如,今年年初因漳河上游浊漳河在山西境内发生了污染物排放事故,下游的河北邯郸市区因此被迫大面积停水,邯郸市民不得不抢购矿泉水以保证日常生活正常进行。此次《解释》也将“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作为立案追究标准。
众所周知,环保工作千头万绪,不只是司法问题,更要端正地方官员的政绩观,使其认识到发展不能以环境为代价。但毫无疑问,严厉打击污染犯罪,是当下对付环境问题的猛药之一种。李克强总理说:严厉打击食品违法,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要让犯罪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打击污染也同样适用这个道理。目前,刑法已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也针对具体的案情做了细化,“重典”已经具备,关键要看司法机关能否用足法律、打出重拳,保住一方青山绿水。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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