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慎收税
近期,各方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的讨论明显增多,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今年5月7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各州向在线零售商和消费者征收互联网销售税。美国的这一动作,被认为可能具有示范意义;第二,今年全国“两会”上,有关“网购征税”的相关提案更是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第三,去年的“11.11大促”再一次引发了全社会对网购所释放的巨大能量的惊叹,这种关注自然也就延伸到了电子商务税收等问题上。
究竟该如何看待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这当中存在很大的公众认识的误区。
电子商务税收的两大误区
这种误区包括两类,一是中国的网上交易目前是不用交税的;二是中国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税收的重灾区。
为了说明这两个误区,我们可以把网商分为三个部分来分别分析。
第一部分是大的电商卖家,如京东、苏宁、卓越、亚马逊,以及天猫平台及其他规范平台上的绝大多数卖家,这些都是规范经营并纳税的电子商务卖家,而且他们又是中国网购交易中卖家的主体。也就是说,中国电子商务或网购的主体是规范经营并纳税的。
第二部分则是更多数量的中小电商卖家,其中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偷漏税问题,也是人们批评电商偷漏税的主要指向之一。但这种情形与线下情形很类似,线上不一定就比线下问题更严重。
如果我们拿出线上的10万中小卖家,再拿出10万线下的中小卖家,后者可能来自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商场柜台租赁或者街边小店,你仍然认为线上的卖家比线下的卖家偷漏税严重吗?人们对线上行为的不信任更多的是出于陌生和不理解,而非数据和事实依据。这也正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一直在反复强调的非歧视原则的原因。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消费者,即消费者是否会向线上及线下的商家索要发票。这一环节无法落实,即便是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了,效果恐怕也只能是暂时性的。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部分商家的税收减免应该在政策上是有所考虑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符合国家政策的大方向,何况作为帮助经济转型、拉动内需、解决就业、低碳环保的电子商务本来也是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方向的。国务院在2005年2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但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在操作层面落地。
除此之外,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其实一直是没有任何专门的明确规定的,即默认按照线下情形办理,线下怎么交线上就怎么交。所以没有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可以不交税一说,这些说法完全是一种误解,如果说部分卖家长期没有交税,最多是网上的执法不是严密而已。
数据显示,淘宝网的卖家中,除去少部分的出于乐趣开店并不打算持续经营的个人卖家,大约有640万家拥有持续经营的店铺,也就是典型的小微企业。这640万家店铺中,绝大部分还处于草根创业阶段。以2011年12月份这个当年成交最活跃的月份为例,640万家店铺中,95%(也即606万家)的月度总成交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11年11月开始,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所以,淘宝网的这些数百万小微企业,从现行的线下商户的征税新政来看,其实基本上都符合免征范围。
综合这几点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重灾区是一个被夸大的事实,或者是一个误区。
第三部分是个人网商,肯定是没有按照企业纳税的,这是人们批评电商偷漏税的另一个主要指向。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个人网商是否应强制登记注册,这个问题很有中国特色,因为只有中国才有如此数量众多的个人网商。基于全面衡量的考虑,我们一直是不强制个人网商办理工商登记的,这种做法充分考虑了中国网商的具体情况,给予了个人网商充足的发展空间,是值得肯定的。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挑战
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交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税收制度、税务征管、国际税收规则等带来了巨大挑战。
传统税制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基本手段。但随着网络的出现,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不必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税务登记就可在网上进行交易,而网络也为电子商务主体的虚拟化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使电子商务超越了边界和时空的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身份确认的难度,在某些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最终导致纳税主体的国际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税务登记和各种票证以及账簿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税务机关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登记管理,并且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操作,凭证和账簿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都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点原则性建议
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应该征收哪些税种,目前有两种派别,即免税派和主税派。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导者、先行者及全球最大受益者,主张政府应尽量减少管制措施,这确实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过,2013年5月,美国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电话和电视等渠道出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免除现有的税收。
中国与美国的商业环境不同,电子商务发展阶段也不同。如果说,美国今年向电商征税是恢复公平的交易环境,促进国家经济和税收增长,而中国向电商征税则有可能彻底破坏目前正在兴起的良好的商业环境。中国的电子商务处在关键的成型发展期,为了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政府应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相关规定可以涵盖以下原则:
-遵循国际通行的税收原则。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征决定了相关税收原则也应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中国现行的税收原则与国际通行的税收原则无本质的区别,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原有的原则需要增添新的内涵,如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各国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发展,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不课征新税。目前,可以像美国《互联网免税法》所采取的策略一样规定一定时期的免税期,在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可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这样也可以使国家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并为立法机构留出活动余地,而暂时免税不等于永远的免税。
-税收效率原则。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国家征收的税收不应影响其正常的经济运作,而仅应就其创造的收入进行适当征税,使电子商务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扩大再生产,这对于起步阶段的电子商务尤显重要。针对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现状,中国政府可通过明确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免税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电子商务,以便尽快缩小在这一新兴经济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灵活性原则。电子商务不断快速发展变化的特点要求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必须基于现有技术,同时考虑中国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前景,使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取得新发展的时候,能够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
当然,电子商务税收灵活性原则并不能以牺牲税收制度的权威性为代价。灵活性原则所强调的是制订税收政策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应留有一定的空间。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在总体保持稳定的同时,通过补充实施细则等方式予以改进,而在根本上维护基本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作者系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项目专家组成员、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中方专家)
发送好友:http://www.sixwl.com/jingjishiping/103527.html
更多信息请浏览:第六代财富网 www.sixwl.com
上一篇:梅新育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
下一篇:李富永央企滥用资本投资同时竟还享政府巨额注资
·私募期待半年报行情 谨慎看好创业板2013.06.17
·私募近一月上涨6.59%2013.06.17
·基金批量修改合同收纳私募债2013.06.17
·开放民间资本脚步要加快2013.06.15
·财政部推特色产业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2013.06.15
·解振华深入推进节能减排 减煤炭消费总量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