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重磅狙杀利空传闻提前泄密
传,巨龙管业业绩变脸或涉造假 营收财技亦难粉饰业绩腰斩
营收财技亦难粉饰业绩腰斩
巨龙管业公布的2012年报称,公司当期实现营业收入3.0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68%;实现营业利润2652.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6.3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98.3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2.71%。
自从巨龙管业2011年9月登陆资本市场以来,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公司业绩就出现了大幅下跌,根据巨龙管业公告显示,2009~2011年,巨龙管业营业总收入分别为2.66亿元、3.21亿元、3.4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88.85万元、4979.12万元、5071.23万元。可以说,在上市之前公司无论是营业收入还是净利润都实现了同比连年上涨。但是上市后,公司净利润就惨遭腰斩。而且细读公司财报,记者发现巨龙管业还存在涉嫌财务造假的可能。
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2012年10月份,本刊就曾质疑巨龙管业2012年三季报存在营业收入严重造假(详见《吹牛皮露破绽巨龙管业原是巨虫》)。如今,根据巨龙管业年报披露的信息,更加坚信了记者当初的判断。根据年报中公司重大在手订单情况明细披露,第一名为2010年12月与莆田市金莆供水有限公司签订的15379.91万元订单,截至报告期末实际已履行金额为6757.47万元(见表1)。
本刊记者登录了莆田市金莆供水有限公司网站进行查实,在金莆供水的资金管理明细中,公司与巨龙管业的15379.91万元的订单赫然在列,但是已经完成投资额却与巨龙管业披露的数据严重不符。根据金莆供水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明细显示,截至2012年9月份,金莆供水有限公司与巨龙管业的合同完成投资额为2746万元,实际支付金额为1373万元(见表2)。但是巨龙管业2012年三季报却披露“2010年12月13日,公司与莆田市金莆供水有限公司签订了153799063元的PCCP管道采购合同,截至本报告期末,实际已履行金额为60752838元”。
两者数据相差了3329万元,很显然,巨龙管业在营业收入方面存在严重的提前确认收入行为,把未取得的营业收入提前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而多出来的部分则全部计入了应收账款科目。美国财务研究分析中心(CFRA)总裁霍华德施利特概括了上市公司七大骗术及30种手段,其中第一项是“在未来服务尚未提供时记录收入”,紧随其后的第二项则是“在货物发出前或客户无条件接受前确认收入”,均属于提前确认收入的财务舞弊范畴,可见这一伎俩是相当地“普及”,只不过又应验在了巨龙管业的身上。
大客户营收存疑
巨龙管业2012年年报显示,公司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分别为4357万元、4075万元、2909万元、1119万元以及1034万元。虽然公司没有披露前五名客户的具体名单,但是根据巨龙管业披露的订单完成情况得知(见表1),第一名客户应为成都金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名应为金莆供水有限公司、第三名应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结合巨龙管业2012年半年报得知,当时前五名客户分别为金莆供水有限公司、马钢(合肥)工业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高安水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市自来水公司,5大客户对应的主营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700万元、1122万元、1055万元、846万元以及548万元。
由此可以判断,公司2012年半年报中的客户马钢(合肥)工业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安水务没有进入公司2012年年报前五名客户中的前三位。那么公司2012年年报前五名客户中的最后两位很有可能是马钢(合肥)工业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安水务。但这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公司2012年半年报中的两家客户的营业收入均高于2012年年报的营业收入。出现这种情况只可能是一个原因,在2012年下半年,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且公司销售给上述两家公司的产品出现了退货情况。
此外,公司对第一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值得注意。根据巨龙管业公告得知,巨龙管业于2012年11月27日与成都金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货协议,根据购货协议得知,“双方签订合同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预付款;供货期间乙方供货每达到壹公里时进行壹次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送到的发票15日内按供货金额的60%支付进度款;供方收到进度款后再安排发货,需方再付款,按此方法货款两清,直至乙方供货金额达到合同总额的100%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进度款,余下5%作为质保金,甲方将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30天内付清余款。结算时以甲方签字的送货清单数量为准,并提供与每批货物金额对等的发票。”
按该合同规定内容推断,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巨龙管业计入当期营业收入为4356.93万元,已超过合同金额4494的95%,就算全部完工并验收完毕,当期确认的收入恐怕也只有合同金额4494万元的95%即4269.3万元,余下5%的质保金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30天内付清。并且从签订合同到12月31日仅有1个月的时间,而且当时正处于冬季,若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配货、施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恐怕也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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