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间版重磅市场利好利空个股传闻泄密
传,四海股份股权纠纷案开庭 内幕交易取证成为焦点
四海股份(000611)股权交易纠纷持续在发酵,当事双方从此前股东大会上上演“讨债门”,再到互相发布公告各执一词,如今又对簿公堂。
6月9日14时15分,四海股份股权交易纠纷双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之洲)二审如期在浙江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审理时间虽然持续了近4个小时,但因案情复杂,法庭当日未宣判此案。
有关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内幕交易事实认定以及案件法律适用等方面成为法院审理此案的焦点。此外,浙江众禾以及大河之洲公司方面人士均未出现在法庭上,双方律师均以特别授权代理参与辩护。
此案一审时,绍兴中级法院曾在2013年2月5日做出判决:判当时原告方浙江众禾胜诉,解除双方于2011年8月29日所签订的 《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被告大河之洲所付定金8000万元归原告所有、不再返还。
对此,大河之洲上诉浙江高院,申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该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浙江众禾及濮黎明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浙江众禾承担。
作为二审上诉人的大河之洲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同时在公告主体错误,后重新更正的情况下,法院违反程序,未往后顺延举证期限及开庭日期、选择除夕前一天公告判决书以及被告缺席的前提下出具判决书等,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举证权、回避权、答辩权等。
作为被诉人浙江众禾的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则坚称,一审法院宣判合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原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在开庭6个工作日之内就下达了判决书,大河之洲代理律师认为,太过草率,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核等程序,同时,浙江众禾2012年6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起诉,但其还于2012年6月20日对于股权交易还在致函往来。
就该案的内幕交易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等展开辩护,各执一词。法院表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应相关当事方的申请,将下发包括向公安侦查、深交所内幕交易认定等法院调查取证书。
最后,审判长认为,该案情复杂,法庭当日未作宣判,同时问询当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律师均表示,愿意调解,此后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倾听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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