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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改革的市场公平导向

发布时间:2015-1-12 15:48:00 来源:网络 浏览: 【字体: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在表象上是特定行业、具体组织的经营问题,实质上是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工与配合问题。因此,关于国企改革的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系统性思维,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探索并推动着国有企业在组织形式、责任制、国有资产、产业准入、控制力等方面的改革,逐步构建起越来越自由、开放的竞争环境。不过,现实距离政策目标还较远,譬如私人企业进入一些行业的壁垒还很多,专营专卖等特许经营项目还比较普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等有关职能和财产、人员等结构性剥离工作还未完成,产业政策出台仍未充分考虑竞争法规制度的功能等,这些问题客观上构成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竞争环境公平的压力和挑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这些政策的指向,是要打破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身份界限,消除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孤立并存、相互封闭、区别对待等不合理体制机制和政策导向。这与经合组织倡导的“竞争中性”理论不谋而合,这些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在与国际接轨。

  让企业在同一环境中竞争

  2011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报告《竞争中性与国有企业:挑战与政策选择》,试图从经验视角反映全球国有企业的概貌及其市场角色与经济影响。不久,OECD向其所有成员国连带欧盟、部分观察国的国有产权主管当局发放调查问题,收集这些国家针对竞争中性的具体举措,形成《竞争中性:国家实践》的调查报告。与此同时,OECD于2012年发布《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与私人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详细解读了竞争中性的内涵及其在成员国实施的情况、遭遇的挑战和可能的完善路径。这些报告内容基本呈现了OECD对于竞争中性的观点和态度。

  总的说来,“竞争中性”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解释:理论方面,它表明一种公平竞争机制,即不受政府不当政策干预的竞争秩序;实践方面,主张按照“公平竞争”理念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使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在同一竞争环境中从事盈利性的经济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竞争中性并非是将所有企业置于绝对公平的位置,或者要求所有国有企业私有化或者削弱其规模,也非意味着国有企业不能利用其特点在竞争市场上成功经营,或者将其社会义务剥离后再纳入市场竞争机制;相反,竞争中性是在不改变国有企业先天差异前提下,为政府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塑造公平市场环境。

  全方位构建公平体系

  迄今为止,OECD已经总结出八大竞争中性因素:

  1。国有企业经营形式合理化,即国有企业公司化程度,以及公司商业性(竞争性)业务与非商业性业务的剥离程度。对于公司化运营的商业部门以及以商业基础运营的非商业部门,应当最大程度地实行透明化和责任制。

  2。成本确认,即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应当考虑与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相关的成本;如果公共服务存在政府补贴,成本应当与补贴相当。对于尚未公司化的政府部门,如果非商业业务无法剥离实施,应当披露用于商业业务的成本与资产的份额。

  3。商业回报率,即国有企业应当赢得与市场回报率相当的收益,因此需要单独设定每一类商业活动的回报率,防止国有企业利用交叉补贴这种“抽肥补瘦”方法对商业活动实施超高定价。如果国有企业追求的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则应当将其目标透明化,并且可以不适用竞争法关于反竞争行动的规定。

  4。公共服务义务,即国有企业通过市场途径履行公共政策义务的程度取决于一国国情,但是,竞争中性要求对市场化的服务实行精准的成本核算、定价及监管。为此,应当撤销此类服务的准入特许,并且对企业实施充分补偿。采用公共预算补偿的,应当接受预算监督与控制;而且,在商业与非商业性服务混同的场合,这种补偿应当能够单独计算和确定,避免出现交叉补贴。

  5。税收中性,即国有企业应当与私人企业公平地承担纳税义务,政府不应出于不当动机逃避缴税,譬如为逃税而实行自我交易。

  6。监管中性,即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应当依照商事等立法接受一般商业环境的监管;如果国有企业依照公司章程或者立法授权而设立,或者商业活动与政府职能单位融合,立法可能会豁免一定程度的监管。在后一种情形中,国有企业通常拥有垄断性权力,因此需要对政府干预市场实行周期性评估,并且对国有企业保持中性的财务监督,不考虑其产权、机构、行业以及市场。此外,监管与非监管措施可以混合运用,竞争、贸易和投资等主管部门都负有促进竞争中性的职责。

  7。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即国有企业获取融资的条件应当与私营企业一致,避免国有企业获得特惠融资。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作为信用供应或者需求方的国有银行

  8。政府采购,即政府采购政策与程序应当是竞争性、无歧视且保持高度透明化的。而老牌国有企业或者内部供应商经常会将其优势当作“传统的规模效益”,给其他投标竞争者造成进入障碍。为此,政府采购应当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重视采购中的廉正与伦理,对于卡特尔的规制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

  从内容来看,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不单单是企业目标、组织、机制、动力等各个方面的单向度问题,而是一个广揽宏观与微观世界、需要全社会多部门通力协作的系统工程。

  对照问题进行改革

  “竞争中性”以国有企业为规制对象,探讨促进国有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的一种理念,它所涵盖的语境要素譬如政府、市场、企业、公共义务、赢利性、消费者福利等,也是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话题。在此背景下,“竞争中性”对国企改革具有下列启示:

  其一,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在表象上是特定行业、具体组织的经营问题,实质上是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工与配合问题。因此,关于国企改革的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系统性思维,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特别是应当尽量明确传统政府垄断型产业、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产业等产业行业的开放路线图,真正激活非公经济发展的动力;政府在出台产业、财政、金融、贸易等经济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机制的影响,降低非公经济企业的获取门槛与成本,必要时可以实施“竞争效果预测评估”。

  其二,国有企业治理是持续改革的关键。它不仅涉及治理结构的设计、权责配置、审计政纪监督等传统治理内容,还涉及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的竞争与合作,特别是诸如PPP等合作模式的推广,以及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国有自然资源、各类国有资产(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军事、非物质文化等资产)等资产的利用和管理问题,乃至于国际贸易与投资活动领域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的机会、权利配置等问题。

  其三,竞争政策是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器。它不仅关注具体的企业经营活动、特定行业的规模效益,还关注国民经济全局的动态发展。为此,竞争监管部门在审查特定经济活动时,有必要与规划、投资、贸易以及特定行业管理部门相配合,将案件置于社会经济的宏观视野下进行多方位评估。其间,如何对国有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竞争规制,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与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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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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