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能否顺利收购库卡?看看德国法律怎么说
最近,美的集团拟用45亿欧元增持德国机器人企业库卡集团股权至30%以上一事,引发了德国公众及政府的极大关注。据金融时报(FT)报道,此项收购遭到了政治阻力,德国及欧盟担心这笔交易导致欧洲核心工业技术流入中国。
其间,德国政府官员对此事件的表态尤其引人关注。比如,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部长加布利尔曾公开表示,“正在采取行动寻求另外的要约选择,能否实现,拭目以待”。这种极富内涵的表态充分传递出德国政府内心的纠结。
事情有点大,所以中国总理也说话了。恰值第四轮中德政府磋商会议,克强总理对此事也有一个表态:“企业间的市场行为,应该根据法律框架,以市场化的方式和国际通用的准则来开展合作。”
说得非常对,每一个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按既定法律规则办事儿。那么,到德国并购企业,到底应该遵守怎样的规则?
走出去智库今日就从《中德并购指南——在德国的并购》报告中择取部分相关内容以飨读者。这份报告由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下属的中德贸易和经济合作法律工作组组织撰写,并于今年年初发布。
收购25%以上股份的交易会被德政府审查
德国欢迎外国投资,所以对非欧盟投资者在德国开展并购业务的限制很少。与行业相关的限制仅适用于敏感行业(主要是军工),在极少数情况下也适用于非敏感行业企业。
1、敏感行业的企业
如果外国投资者计划收购业务涉及敏感行业的德国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则该投资者需要将收购向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又译“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智库注)申报,由BMWi对该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果该交易对德国的根本安全利益造成威胁,BMWi更可发出任何形式的禁令或限制令。
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交易在法律上暂时无效,购买合同直到主管部门明确批准了该交易,或在收到所有材料后一个月内没有发布任何限制令时才生效。
敏感行业意昧着该公司生产或开发:
- 战争武器列表B部分所指的“战争武器”;
- 驱动作战坦克或真他履带式装甲车的发动机或变速器,或;
- 有信息技术安全功能、处理国家机密信息的产品或对此类产品的信息技术安全功能至关重要的零部件。
在获得25%及以上表决权的购买合同订立后,外国投资者需要立刻向BMWi申报该交易。通常,上市股份公司(AG)的每一股普通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代表一票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GmbH)中,每股中的每欧元在股东会上代表一票。
2、国家安全(非敏感行业的其他公司)
对于业务活动领域不涉及敏感行业的所有其他公司,投资者无需向BMWi申报。然而,BMWi可以自行决定审查收购交易,如果其认为某项交易会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威胁,更可发布任何形式的禁令或限制令。
BMWi只审查投资者获得25%及以上表决权的交易。对于跨行业投资审查,购买合同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有效,但该交易需要满足禁令的解除条件。如果BMWi最终决定禁止投资,则购买合同失效。
为了避免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外国投资者可以提前申请有关即将进行的收购或参股的无异议证书。申请书要明确描述收购、收购方和被收购的境内公司,以及收购方和被收购的境内公司业务领域的基本特。
如果BMWi认为交易不会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威胁,将授予证书。如果BMWi在收到无异议证书申请后一个月内仍未开始审查,则被视为已颁发了证书。
在现有的针对非敏感行业的收购裁定中,欧洲法院已明确认定,当电信、电力或具有战略意义的服务领域出现危机而需要对服务的提供进行保障时,则视为国家的公共安全受到影响。
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目标公司业务涉及电信、电力或具有战略意义的服务领域时,应考虑申请无异议证书。
德国政府每年依职权仅审查大约10个投资项目。但是,应公司收购参与方的请求而发起的审查数量将显著增长,因此可以预见到,基于交易的法律安全考虑,各参与方通常会申请无异议证书。
来源:《中德并购指南——在德国的并购》
在德并购的审批和申报要求
与中国当前的立法和实践相比,通常情况下,收购德国公司股份的交易不需要取得任何层级的政府审批。仅在涉及合并控制和国家安全时存在少数例外,即收购行为本身需取得政府批准。
除上述关于收购行为本身的审批外,公司为了正常运营,根据具体业务的类型,可能还需要获得其他许可。
例如,对于安保行业、医药行业、武器的生产和贸易、私营医院或餐饮业(饭店),需要获得个人许可证。个人许可证发放给个人,或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而言发放给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
例如,从事安保行业的股份公司的每位董事会成员都必须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可信赖和无犯罪记录)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如果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发生变更,则需重新申请许可证。
运营产生噪音或污染的装置所需的许可证是针对特定对象物的许可,因此不发放给个人,而是发放给被收购的公司。这类许可证不会因外国投资者的收购或资本参与而受到影响。然而,买方必须保证遵守许可证项下的所有义务,如就装置的排放情况递交年度报告。
负责批准收购的政府部门
1、联邦卡特尔局(FCO)
如果合并达到了相应的营业额标准并影响到德国市场,则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
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的规定,在:(1)参与合并的所有相关企业的全球营业额总计超过5亿欧元;(2)参与合并的至少一家企业在境内的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且参与合并的另一家企业在境内的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时,原则上需要提交集中申报。
2、欧盟委员会(简称“欧委会”)
欧盟委员会负责审批所有达到一定营业额标准并影响到欧洲市场的并购活动。
以下合并必须向欧委会申报:
(1) 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的全球营业额总计超过50亿欧元,并且;
(2) 参与合并的至少两家企业中各自在欧盟范围内的营业额都超过 2.5亿欧元;
或者,
(1) 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的全球营业额总计超过25亿欧元,并且;
(2) 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两家在欧盟范围内的营业额都超过1亿欧元,并且;
(3) 在至少三个欧盟成员国的每一个国家中,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的营业额总计均超过1亿欧元,并且;
(4) 在至少三个欧盟成员国中,参与合并的企业至少有两家的营业额均超过2500万欧元。
3、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
在敏感行业收购或参股达到25%及以上表决权时,必须向主管部门——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申报,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可能审查该交易。
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也可以依职权审查收购25%及以上表决权的交易是否会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安全或秩序造成威胁。
如果买方要申请无异议证书,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也是主管部门。
4、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批计划通过收购或参股的方式获得从事银行业的公司至少10%表决权的交易。
(摘编自《中德并购指南——在德国的并购》)
德国于2008年对《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进行了修订,修正案于2009年4月开始生效。与以前的法案相比,主要做了如下修订:
BMWi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25%以上(含25%)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这里的外来投资者指所有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以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和工厂视同于外来投资者。
股权比例计算即包括收购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
审查权有效期为收购合同缔结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的三个月。
如BMWi在审查有效期内决定实施审查,则须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递交收购有关的材料。所需材料范围由BMWi决定,并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予以公示。
在企业递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两个月内,BMWi须作出是否对收购项目进行干预的决定,并向德联邦政府汇报审查结果。
如BMWi认为该收购项目危害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必要进行干预,须得到联邦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定义参照欧盟法律及欧洲法院的判决。
BMWi对已完成的收购项目可实施的干预措施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来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
为确保项目不受审查,收购方可预先向BMWi申请收购项目不影响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证明。
(来源: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商处网站)
机构简介
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成立于1979年,定期参加的人员不仅来自两国政府,还有来自两国的国家工业组织(协会以及个体公司)。在各自部长的领导下,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轮流在德国和中国举行。这个联委会是德国经济部和中国商务部之间最重要的一个协调机构。该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增强投资关系以及加强贸易伙伴之间的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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