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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环保检查引发的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3-5-2 9:19:00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字体: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张兵|北京、河南报道
  2013年4月2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下称“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受贿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
  这件由一次环保检查引发的受贿案,牵涉到环保系统、地方政府多名官员和企业。
  企业给了190多万元的财物
  李学智,1964年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18岁时应征入伍;2007年,李学智从部队转业,进入环保部工作;2009年3月,李学智被任命为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2010年6月起任督查三处处长。2012年1月5日,因涉嫌受贿,李学智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1月19日,李学智被逮捕。
  2011年1月5日至20日,李学智担任联络员,参加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等单位一行14人组成的核查组,对河南省2010年及“十一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核查核算,检查路线包括安阳、鹤壁、新乡等地。公诉机关指控的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此期间。
  2012年12月18日,2013年1月31日、4月2日,李学智案件先后三次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的李学智收受贿赂中,最大的一笔为190多万元的财物。
  公诉机关指控,李学智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亚纸业”)现场核查的过程中,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经请示私自召开现场工作会,以停产整顿为借口,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人民币现金共计190万元、三星W799手机5部(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李学智随即将145万元存入其另一个身份“李学才”名下银行账户。
  2011年1月13日,检查组行至新乡市,李学智带队进入新亚纸业检查。宋某当时并未在企业。经过检查,李学智认为新亚纸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将初级处理的污水通过明渠直接排至废弃的自备井、污水直接渗透到周围的草地、纸浆污泥随意堆放。
  当天下午,应新乡市环保局的要求,公司所在地新乡县政府让新亚纸业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并于次日专门下发正式文件。
  据宋某向检察机关说,在李学智的要求下,自己曾于1月18日和19日分两次在不同的地点给李学智送去40万元现金和5部三星W799手机。但是,李学智嫌钱少,提出再要300万元的要求。
  在公诉机关的材料中,有一份新亚纸业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显示,2011年1月20日晚上,在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临时召开“特殊”会议,包括宋某在内的6位董事参加。会议首先由宋某通报李学智来公司核查造成企业停产并索要钱财一事,会议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说明了两次送给李学智40万元现金和5部手机的情况;二是对李学智提出再要300万元一事进行了商议;三是决定再给李学智300万元,春节前送北京150万元,春节后送北京150万,并提及此款先打借条从财务中心支取,年底从董事会基金中解决。
  在商议是否应该给付李学智300万元时,参会者“认为这钱得给他,企业目前近30亿的资产,如不出300万有可能被整死,停产一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0多万,企业拿300万与30亿赌不划算”。
  会议纪要称,“李学智提出要给300万这是任务,必须完成,如不再拿出300万就整死企业,并说明这钱是领导要的。”
  公诉机关的卷宗称,2011年1月,5天之内,宋某先后向公司借款190万元,借款理由一栏均注为“环保处理费用”。
  借款?索贿?
  2011年1月23日,宋某带着150万元现金来到北京市昌平区某山庄,与李学智见面。
  这次见面发生了什么?宋某与李学智有两个不同版本的说法。
  宋某称,自己没能见到李学智此前向其承诺的“大领导”,只是见到一个“身材比较瘦”、“穿着也很邋遢”的人,并且自己还在一份“保证书”上签名,大概内容是企业承诺不再污染环境。150万现金被李学智从其车上亲自拿走。
  李学智的说法则是,之前宋某曾给他40万元,委托其帮忙办理北京户口。在房间里,由李学智作担保,将退还的40万元,加上宋某带来的150万元,一并借给了李学智的“朋友”刘某(即宋某所说的“身材比较瘦”的陌生人),李学智并对刘某打印的“借款书”作了修改:两年半内还款,要按银行利率付利息,力争提前还款,手机5部折价3万,当作借款等。李学智向公诉机关提供了这个“一式三份的借款书”。
  李学智在一份材料中说,当时宋某苦苦哀求自己收下这些钱款,否则企业就会不保,自己也会做出极端行为,无奈之下,就由李学智作担保,把钱借给刘某。
  然而,宋某矢口否认见过“借款书”,甚至不知道刘某是谁。至于“借款书”上的签名,宋某怀疑是从“保证书”上拓印而来。
  在询问笔录中,宋某还提及,李学智曾发短信给他,希望他能帮着圆谎,说“193万元”的性质是借款关系。“我与李学智之间的经济往来,就是他向我勒索的190万元和价值3万多元的5部手机,其他任何的经济往来没有发生过。”宋某说。
  2011年1月24日一早,宋某返回新乡。据新乡县有关县领导说,在返回途中,宋某告诉自己,此次去北京又给李学智送了150万元,根本没有见到李学智所说的“大领导”。
  公诉机关查证,2011年1月21日,李学智向开户名为“李学才”的银行卡存入25万元;2012年2月1日,李学智再向“李学才”的银行卡存入120万元。而李学智和“李学才”实为同一个人。
  李学智承认,多年前为了炒股方便,委托人办了一个姓名为“李学才”的身份证,共有两个身份证。
  “李学才”银行卡的现金交易,
  如何定性?
  新亚纸业并没有迎来期望中的“豁免”。
  2011年8月15日,环保部对新亚纸业做出行政处罚。环保部网站公布的环法[201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新亚纸业因有关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满负荷生产,故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罚款10万元。
  李学智案辩护律师熊智提供的环保部直属机关临时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于李学智问题相关情况的说明》称,2011年8月,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主要领导接到群众举报李学智在河南工作期间涉嫌索取、收受财物的问题后,随即派人赴河南初步了解核实情况,认为李学智涉嫌严重索贿受贿错误;并指出,李学智于2011年10月6日委托刘某,以还款名义,通过邮局向宋某汇回193万元。
  公诉机关查证,2011年9月30日,刘某用“李学才”身份证从“李学才”的银行卡中取出165万元。2011年10月6日,刘某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给宋某汇款193万元,在汇款留言里,刘某写下欠款已还、感谢宋某等文字。
  公诉机关认为,“李学才”银行卡的相关存取款记录,可以证明李学智“受贿后的赃款去向”以及刘某的“还款”来源。
  熊智则表示,“李学才”的银行卡是李学智的股票交易账户,李学智存钱的目的是为了购买股票,钱的来源是他倒卖邮票及藏品的收益。在熊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本《藏品交易明细》,记录了李学智2003年至2011年的交易情况,其买卖结余达110多万元。
  至于刘某从“李学才”的银行卡取走165万元的行为,李学智的说法是,这是让刘某把钱给自己的弟弟李财。因为2011年二三月份,李财出资130万元与刘某共同投资,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后来李财把这个房子的投资转给了自己。但因为刘某和李财曾经是亲戚关系,这笔联合投资并没有任何手续。有单据显示,刘某取款当日,李财的账户收到130万元。
  10多万礼品的不同看法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1年1月,李学智在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给检查组购买化妆品为名,伙同其妹夫刘某(在逃)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人民币共计16.6242万元。
  公诉机关的材料显示,购买化妆品的钱均由当地两家企业承担。
  对于此事,上述两地环保部门均三缄其口。安阳市环保局一位副局长向记者表示,自己不知道为环保局“买单”的企业是哪家。“她不是不知道,而是没法告诉你,你想一想,她能出卖这个企业?以后还怎么在当地开展工作?”当地一位知情人士说。
  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接待李学智一行的河南省安阳市环保局有关领导私下与李学智沟通,“想给检查组的同志们送一点安阳当地的土特产”,“当时打算送安阳产的烧鸡、床上用品和衬衫之类的东西,这都是以前的惯例”,但李学智的答复是,这些东西带着不方便,可以送化妆品,并介绍了在北京做化妆品生意的一个“朋友”刘某。
  安阳市环保局有关领导说,“既然李学智提出来要买化妆品,我也只好同意,我就问他需要多少钱。” 李学智表示,总共需要47000元。但是,这远远超出了环保局的预算,作为解围者,当地一家企业及时为化妆品“买单”。
  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局给《中国经济周刊》出具的情况说明称,“2011年1月间,李学智带队对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核查,当时天气较冷,核查人员很辛苦,李学智提出给核查组工作人员准备点纪念品,陪同人员问其准备点什么东西,李学智说他有一个朋友在北京是卖化妆用品的,可以交给他办,随交新乡县政府×××副县长办理。”
  新乡市环保局一位领导在询问笔录里称,认可李学智提出的购买化妆品要求,是“想拉近一下和检查组的关系”,“我不敢得罪他”,“这次总量核查是一次很重要的检查,如果出现问题,会影响到对政府全年工作的评价,它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市里特别重视,害怕出事。”
  “这笔钱是我们县里出的,”新乡县有关县领导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时检查组提出要搞点礼品,李学智说他的一个朋友卖化妆品,对方也开发票了,发票抬头单位我记不清了,听说他们内部闹纠纷,把我们给抖搂出来了。”这件事让该领导很头疼,他称李学智是“害群之马”。
  2011年1月参与此次检查的13位检查组成员出具了证人证言,都表示没有收到过化妆品。熊智律师不认同这些证人证言,他认为,检查组的人不可能自证有罪,因为总共16万余元的化妆品,平摊到每个人身上会是一万多元,收受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化妆品显然会涉嫌犯罪。
  如果刘某是李学智的妹夫,则两人的行为适用刑法第388条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范畴。而熊智律师出具的一份法院调解书,否认公诉机关认定刘某为李学智妹夫。调解书内容显示,1995年10月,经辽宁省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刘某和李艳离婚。李艳,即李学智的妹妹。
  目前,尚没有证实,李艳是否在刘某公司工作。但有材料显示,安阳环保局财务科会计“代汇”4.7万元化妆品款的收款人是李艳。
  “如果说国家部委下来检查,送点纪念品都算是受贿,那么,以后的工作真没办法开展了。”当地一位政府官员坦言,“中国作为一个人情社会,这种礼尚往来很正常,没有人能够活在真空中。”送纪念品是一种官场礼仪,根据级别,纪念品的价值相应有所不同。一旦超出财政预算,则无法入账,相关部门会向“阔绰”的企业“借力”。
  律师:送钱的行为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李学智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对调任人选进行考察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4月间,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刘某东考察调动的工作过程中,故意推迟干部测评时间,拖延考察过程,以接到“举报信”为由,先后从刘某东处收受或索要人民币现金,共计18.6万元。
  刘某东在询问笔录中称,自己和妻子通过现金、银行存款的方式给付李学智17.6万元,自己还委托当时的直接上司送给李学智1万元。
  而李学智一直坚持的说法是,刘某东及其爱人汇给自己的款项属于归还个人借款。
  公诉机关提供的环保部有关部门的证明显示,从来没有收到过关于刘某东的“举报信”。虽经辩护律师请求,刘某东并未出庭质证。
  “如今引起这个讹诈事件的‘举报信’不知所向,整个证据链在这里突然崩裂,”熊智律师在辩护词中写道,“公诉机关有责任将它接上,不能在法律上留下重大硬伤。”
  此外,熊智律师表示,根据刘某东的询问笔录,刘某东委托上司送给李学智1万元,那么,刘某东及其上司的行为如何认定?如果李学智构成犯罪,那么还会“牵出”更多的人涉嫌构成犯罪。
  华北督查中心领导向涉案企业道歉
  2012年4月27日下午,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召开全体会议。该中心官方网站称,会上,中心主任熊跃辉强调,李学智案件对中心的形象有很大损害,要深入剖析这一反面典型,从中吸取教训,努力把坏事变成好事。
  熊跃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李学智是一个“邪乎”的人。出事后,自己“不知道脸往哪儿搁”。“我这里有一个现场工作‘八不准’,其实是针对他搞的。”接到李学智涉嫌贿赂线索后,“我前后找他谈过5次,希望他能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接受组织处理。但是他不予理会。”
  熊跃辉称,应部领导的要求,2012年4月,自己带着中心办公室主任,亲赴河南新乡,向新亚纸业登门道歉,“人没管好”。
  目前,李学智案尚未宣判,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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