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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旅游法10月实施 景区不得“超载”

发布时间:2013-4-26 8:09:00 来源:重庆商报 【字体: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2年着手起草、酝酿30多年、历经三次审议的旅游法终于面世,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旅游业的规范发展。 
  景区门票涨价须听证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和当地政府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旅行社致游客滞留要赔偿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编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影响 
  “门票经济”受制或引发行业大洗牌 
  商报记者高亮实习生李文豪 
  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称,旅游法对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等有了明确规定,或引发行业洗牌。 
  促景区“门票经济”转型 
  “目前门票占景区收入的绝大多数,旅游法将促使景区从传统的‘门票经济’转向提升服务品质。”四面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经理李小丁说,“景区门票不能随意涨价,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发展,短期可能会给景区带来一定资金压力。” 
  “景区不能随意涨价,小景区由于资金有限升级将有较大困扰。”交旅集团金刀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部长金德栋表示。乌江画廊旅游开发公司总经理张令告诉商报记者:“去年旅游旺季时,阿依河每天大概都有1000人左右因人数限制进不了景区,很多人埋怨景区,现在有法可依了。” 
  避免恶性竞争或引发洗牌 
  “这对行业是个非常好的消息。”重庆阳光国际旅行社长江旅游事业部副总监祝良川表示,“比如到九寨沟,有旅行社报价只有几百元,这种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也不利用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法对规范行业、避免恶性竞争、刹住歪风邪气等产生积极作用。” 
  “拼低价格对旅游产业意味着慢性自杀。”重庆中国旅行社总经理朱爱华认为,旅游法的实施,是推动旅行社加强品质体验、促进旅游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剂良药。 
  “那些没有特色、经营不规范、资金不雄厚的企业将面临困难,从而引发行业洗牌。”重庆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有利于整个行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重庆将加强地方旅游法规的调研和修订。” 
  “虽然可能会旅游行业带来阵痛,但目光应该更长远一点,旅游法对行业规范、口碑形象等都将带来积极有利的影响。”重庆工商大学旅游学院院长赵小鲁说,我国旅游业将迎来快速发展,首先,我国人均GDP超过6000美元,旅游需求有了经济支撑;其次,算上双休日和节假日,每年有115天休息时间,旅游需求有了时间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