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违规公积金潜行6年 或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徐沛宇 张程程
地处西部的兰州石化,在母公司中石油体系内属于收入偏低的子公司,其2012年账面亏损48亿元。不过这没有妨碍该公司为其员工发放不菲的公积金。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多位兰州石化内部人士了解到,该公司从2004年起就开始为所有员工发放数额较高的公积金,而且在国资委和甘肃省2006年下达规范公积金的通知后,依然违规发放超额公积金。
本报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兰州石化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近几年获得的超额公积金数目不菲,其中兰州石化总经理李家民2011年一年缴存的超额公积金就超过10万元。对此,有律师表示,兰州石化的行为已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截至发稿时,中石油总部、兰州石化以及甘肃公积金管理部门均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违规公积金潜行6年
在兰州石化工作超过20年的员工龙森淼(化名)对本报记者表示,从2004年开始,兰州石化就执行“企业缴纳公积金额度部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缴存比例为7%,月缴存额不封顶”政策,而且一直执行至今。
一位曾经在兰州石化短暂工作过的该公司前员工也对本报记者证实这一点,他表示,前几年在兰州石化工作的时候缴纳的公积金比例的确较高,因为兰州石化在当地其实并不是高收入企业,在中石油内部就更不算高收入了,所以当时公司领导提出为员工多发一点公积金的政策。
不过,2006年后,兰州石化的行为则已经明显违反了相关政策。
2006年7月,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该通知明确打破了央企内部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层级划分的惯例。
当年8月,甘肃省也下达通知,称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职工公积金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工作所在地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并强调“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但是,2006年以后,兰州石化的公积金政策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除了上述兰州石化内部人士的口头证实,本报记者获得的书面材料显示,兰州石化2008~2011年连续四年依然维持“企业缴存18%,个人缴存7%公积金”政策。
兰州石化2008年年初和年底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均显示,该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企业资助部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缴存比例7%,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封顶。
本报记者获得的《兰州石化党委办公室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还显示,该部门的52人当年均按照企业18%、个人7%的比例缴存公积金,其中,企业一年为其缴存公积金超过9万元的员工有10人,兰州石化现任总经理李家民当年获得的企业缴存部分超过10万元。
据统计,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2465元,那么按照甘肃省的相关规定,兰州石化2011年职工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上限应为2465×300%×12%×2=1774.8元,一年的上限则为21297.6元。
上述明细账显示,李家民2011年企业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一共约14万元,也就是说其当年缴存的公积金超过上限近12万元。
高福利谁埋单?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2012年兰州石化账面亏损48亿元。
除了公积金的超额缴存,兰州石化内部还存在其他福利。李家民今年2月6日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兰州石化住房建设、团购工作有序推进,12#街区住宅楼全部交付使用,盛福小区全面开工建设。
兰州石化上述老员工龙森淼表示,该公司的福利房也是中高层人员的“特权”,基层员工很难获得那些福利。“他们高管获得的超额公积金和福利房都是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加剧了贫富分化。”龙森淼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兰州石化的做法的确可以说是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国企给员工多发奖金、为员工个人团购房产等都是用国有资产埋单;如果国有企业出了钱,不论什么理由,都是涉嫌犯罪。
“这不单单是兰州石化内部管理的问题,其实是中石油的内部监控问题。”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兰州石化企业领导人的权力为什么那么大;二是该企业的干部选拔制度是否合理。
韩晓平表示,对于国企来说,企业的财富就是人民的财富,目前国资委应该调查兰州石化这件事情。
地处西部的兰州石化,在母公司中石油体系内属于收入偏低的子公司,其2012年账面亏损48亿元。不过这没有妨碍该公司为其员工发放不菲的公积金。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多位兰州石化内部人士了解到,该公司从2004年起就开始为所有员工发放数额较高的公积金,而且在国资委和甘肃省2006年下达规范公积金的通知后,依然违规发放超额公积金。
本报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兰州石化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近几年获得的超额公积金数目不菲,其中兰州石化总经理李家民2011年一年缴存的超额公积金就超过10万元。对此,有律师表示,兰州石化的行为已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截至发稿时,中石油总部、兰州石化以及甘肃公积金管理部门均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违规公积金潜行6年
在兰州石化工作超过20年的员工龙森淼(化名)对本报记者表示,从2004年开始,兰州石化就执行“企业缴纳公积金额度部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缴存比例为7%,月缴存额不封顶”政策,而且一直执行至今。
一位曾经在兰州石化短暂工作过的该公司前员工也对本报记者证实这一点,他表示,前几年在兰州石化工作的时候缴纳的公积金比例的确较高,因为兰州石化在当地其实并不是高收入企业,在中石油内部就更不算高收入了,所以当时公司领导提出为员工多发一点公积金的政策。
不过,2006年后,兰州石化的行为则已经明显违反了相关政策。
2006年7月,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该通知明确打破了央企内部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层级划分的惯例。
当年8月,甘肃省也下达通知,称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职工公积金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工作所在地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并强调“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但是,2006年以后,兰州石化的公积金政策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除了上述兰州石化内部人士的口头证实,本报记者获得的书面材料显示,兰州石化2008~2011年连续四年依然维持“企业缴存18%,个人缴存7%公积金”政策。
兰州石化2008年年初和年底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均显示,该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企业资助部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缴存比例7%,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封顶。
本报记者获得的《兰州石化党委办公室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还显示,该部门的52人当年均按照企业18%、个人7%的比例缴存公积金,其中,企业一年为其缴存公积金超过9万元的员工有10人,兰州石化现任总经理李家民当年获得的企业缴存部分超过10万元。
据统计,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2465元,那么按照甘肃省的相关规定,兰州石化2011年职工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上限应为2465×300%×12%×2=1774.8元,一年的上限则为21297.6元。
上述明细账显示,李家民2011年企业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一共约14万元,也就是说其当年缴存的公积金超过上限近12万元。
高福利谁埋单?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2012年兰州石化账面亏损48亿元。
除了公积金的超额缴存,兰州石化内部还存在其他福利。李家民今年2月6日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兰州石化住房建设、团购工作有序推进,12#街区住宅楼全部交付使用,盛福小区全面开工建设。
兰州石化上述老员工龙森淼表示,该公司的福利房也是中高层人员的“特权”,基层员工很难获得那些福利。“他们高管获得的超额公积金和福利房都是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加剧了贫富分化。”龙森淼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兰州石化的做法的确可以说是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国企给员工多发奖金、为员工个人团购房产等都是用国有资产埋单;如果国有企业出了钱,不论什么理由,都是涉嫌犯罪。
“这不单单是兰州石化内部管理的问题,其实是中石油的内部监控问题。”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兰州石化企业领导人的权力为什么那么大;二是该企业的干部选拔制度是否合理。
韩晓平表示,对于国企来说,企业的财富就是人民的财富,目前国资委应该调查兰州石化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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