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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企“逃债术”

发布时间:2013-1-25 7:50: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一些处于破产边缘的温州民企为求保全,暗修资产转移、剥离通道;取证难考验着银行、法院的监管、执法智慧

  一家温州企业破产重组,债权人发现,这名企业主名下的车辆只有一辆桑塔纳。

  这是资产剥离、转移“暗度陈仓”的又一现实案例。多名企业和法律界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温州,为逃避债务同时“保留实力”以求东山再起,一些徘徊在破产悬崖边的企业都会采用类似的腾挪术。

  这令陷入低谷的信用体系建设雪上加霜,亦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危险系数。“隐秘逃债术”取证难度大,考验着银行“尽职调查”(比如贷款用途方面)、法院监管执行的智慧。

  手法

  度过民间借贷危机之后的温州,企业蹒跚复苏。

  温州服装商会会长郑晨爱22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有一些企业还本付息已经很困难,因此通过转移资金或资产,变相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

  这样做等于把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和民间放贷方。

  来自浙江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松(化名)说,他在所里负责资产处置案件,发现温州一些企业频繁出现剥离资产、逃避债务的举动。

  比如一家企业出让其投资的一个价值一亿元的项目抵债,尽管项目已经增值,但该企业通过各种手法、各种关系做低评估值,出具数据为7000万元,再以合理价格(一般为70%)4900万元抵债给债权人。高松分析,不排除企业与个别债权人达成私下协议,后者以“双簧”方式确保企业主的利益最大化。

  也就是说,上述一亿元的项目并没有按照正常的清算程度偿债,而是以“贬值”的方式“托管”在个别债权人那里。

  另一个保全资产的案例是,A企业与合伙人在外投资项目,A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于是设计了一套秘密抽回投资款的连环套:合伙人向“关系人”C借款,对价偿还其项目公司的股权,而这些股权又是受让自A企业,转让款正是从C这里借来的。这样可以制造A企业在外投资损失的假象,实际则抽回了投资款。

  更为隐秘的是,一些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转移资产和逃避债务。

  一家企业2011年下半年发生债务危机,去年下半年才申请破产重整,其间一年时间在进行资产处置。高松透露,如今相关机构查询后获悉,该企业主个人资产只有一辆桑塔纳轿车,而之前传闻说他在美国、上海等地有多处房产。此时,债权人已无证可循。“如果在他名下,个人资产处置会好很多,但在其他人名下就不好处置。”

  “通过关系人代持资产,成为剥离资产的主要渠道。”高松说,这些企业“脱壳”或为减轻企业财务成本,或为逃避非法吸存乃至集资诈骗的有关刑事责任,或为个人将来的东山再起预存足够资本。

  高松说,他处置完一个涉及企业资产的案子后,有知情人私下告诉他,事先合伙人就已帮助该企业主在外预留了一块很大资产。

  从法理上说,债权人拥有自我保护的手段,就是行使撤销权。所谓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比如,《企业破产法》明确了有权请求撤销的情形,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这些手法都可能是企业明里还债、暗地逃债的包装形式。

  但高松说,从一些案例来看,撤销权行使非常难。从企业出现危机到宣布破产,一般都在1年时间以上,大多经历政府帮扶、银行续贷、企业互助等过程。很多时候,即便发现了个别清偿或资产转移的行为也已经为时已晚,况且针对个人资产转移的撤销请求基本无望,因为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等行为,《公司法》明确,对公司处以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