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最终悬念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2月24日下午,最高法院在“全媒体”直播下,公开宣判了“3Q大战”中的不正当竞争一案。
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认为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构成了对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审判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宣读判决书时称。
“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就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行‘丛林法则’之实”,判决书中还写到。
此前,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爆发于2010年的“3Q大战”共包含3起诉讼,这是这起互联网大案的倒数第二次宣判,也是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本报记者获悉,不久之后,最高法院亦将对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二审宣判。
“近几年来互联网行业‘大战’的硝烟弥漫,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也很多”,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告诉记者。
2014年以来,国内法院已审理了4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判例在制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可能主要是因为处罚力度太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3Q大战”延宕3年
2013年12月4日,此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5名法官组成了合议庭,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亲自担任审判长。
案件的缘由是2010年10月29日,360发布了一款“360扣扣保镖”软件,其宣称“可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防止隐私泄露、防止木马盗取QQ帐号以及给QQ加速等功能”,并且,“能自动阻止QQ聊天程序对电脑硬盘隐私的强制扫描查看”。
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这被360方面认为是“3Q大战”爆发的标志。
360公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称,腾讯公司“悍然胁迫用户‘二选一’”: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360软件,否则便停止腾讯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奇虎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腾讯QQ空间。
同年11月20日,工信部出面调停,紧急叫停了两家企业间的对抗行为。但“3Q大战”沉寂半年后,腾讯向广东省高级法院起诉了360,认为自己遭到了360的“污蔑、破坏和篡改”。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360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50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赔偿数额最大的判决。
本报获得的最高法院判决书显示,其对2013年12月4日庭审时归纳的5个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回应。
最高法院认为,“360扣扣保镖”破坏了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
点击一键修复后,相应计算机页面提示“共有31个QQ插件,已禁用其中11个插件”,被禁用的插件包括“腾讯搜搜”、“SOSO搜吧”、“QQ网站”、“QQ宠物”等。判决书认为这并不符合互联网行业商业惯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最高法院还认为,360存在贬损QQ软件及其服务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
使用“360扣扣保镖”的一个结果是,通过其一键修复功能,会将QQ软件的安全沟通界面替换成“360扣扣保镖”界面。这被最高法院认为,360取代了QQ软件的部分功能以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赔偿也太轻?
腾讯在向广东省高级法院起诉时,曾提出了1.25亿的天价索赔,尽管两审法院最终只判决了500万元,但这仍是目前国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数额最高的赔偿。
360向最高法院上诉时,提出500万的赔偿过高。
“不正当竞争案中的经济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裁断,比如一方的损失或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刘德良告诉记者。
在一审中,腾讯方面提交了一份咨询报告书,认为“360扣扣保镖”对腾讯公司造成损失的评估值为1.42亿余元,此外,“扣扣保镖”每日造成QQ客户端增值服务流量损失为20万余元,每日造成QQ广告损失30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评估了可以量化的损失之外,还考虑了品牌价值损失,以及对互联网行业环境影响等因素,从而作出了500万元的判决。这一判决超出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根据最高法院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赔偿限额一般为50万元。
二审中,最高法院同样认为,腾讯公司遭受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法定赔偿限额”,因此认为赔偿数额确定为500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判例在制止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一些公司甚至愈败愈勇”,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说,“主要就是因为处罚力度太轻,几十万的赔偿金额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司法判决应该起到标杆的作用,一次判决之后,类似的案件就不应再出现了”,他说。但“3Q大战”并未成为互联网法治领域的标杆,此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反而升高。
仅仅在今年2月,360、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就多次成为不正当竞争案的主角。2月21日,北京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60浏览器开放平台因向用户提供“屏蔽百度广告”插件被判侵权,判罚23万元。
2月14日,360起诉金山恶意诱导用户卸载360软件,金山起诉360不正当竞争两起案件同时宣判,北京海淀区法院均以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败诉,双方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万元。
“国外对微软等公司的判罚,往往动辄数亿美金,国内法院的这种‘小打小闹’,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吴景明说。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且过程较长,侵权责任一般遵循非惩罚性原则,对一些互联网企业而言,违法成本较之迫切寻求发展的机会成本而言较低,为此不惜有意采用违法手段,寻求短时间内的快速发展”,今年2月,海淀区法院一份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调研报告指出。
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关键
相较于一审法院归纳的4个争议焦点,最高法院二审多出的争议焦点不是事实问题,而是“关于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本报记者在宣判后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长达63页,强调说理性是其浓厚特征,尤其体现在关于这一争议焦点的论述中。
在上诉时,360方面提出,其行为是互联网自由和创新精神的体现,认为一审法院违反行业发展规律,苛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会限制竞争和打击创新。
最高法院则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
“有人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是突破规则,遏制互联网市场中的竞争秩序会阻碍互联网技术创新,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他说,“这起案件由副院长亲自审理,最高法院看重的不是‘3Q’,而是整个互联网产业”。
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宣判后,“3Q大战”将只剩最后一场——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此案于2013年11月26日在最高法院二审开庭。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这么多,根源在于国内互联网行业的现状。中国目前的互联网行业中,新兴企业出现得不够多,缺乏创新”,刘德良说,“因此我格外关注,最高法院是否认定腾讯依靠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月24日的判决之后,360方面即发出了一封《致全体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公开信》,称:“创业公司对业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腾讯抱存巨大恐惧,是因为腾讯不仅抄袭他人之作,而且大规模进行软件捆绑。”
“如果没有法律规制,腾讯在所有的互联网企业中,将所向披靡。这是因为腾讯的用户黏性最大,用户退出腾讯的成本是最高的,而腾讯向互联网其他业务领域的拓展却成本最低”,刘德良说。
360方面亦认为,“3Q大战”的起因,是腾讯公司推出了类似于360安全卫士的产品“QQ医生”,并在QQ用户中强制捆绑。
“法律不禁止垄断,但禁止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那场判决的意义,将远远大于不正当竞争一案。”刘德良认为。
2月24日下午,最高法院在“全媒体”直播下,公开宣判了“3Q大战”中的不正当竞争一案。
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认为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构成了对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审判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宣读判决书时称。
“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就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行‘丛林法则’之实”,判决书中还写到。
此前,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爆发于2010年的“3Q大战”共包含3起诉讼,这是这起互联网大案的倒数第二次宣判,也是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本报记者获悉,不久之后,最高法院亦将对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二审宣判。
“近几年来互联网行业‘大战’的硝烟弥漫,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也很多”,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告诉记者。
2014年以来,国内法院已审理了4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判例在制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可能主要是因为处罚力度太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3Q大战”延宕3年
2013年12月4日,此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5名法官组成了合议庭,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亲自担任审判长。
案件的缘由是2010年10月29日,360发布了一款“360扣扣保镖”软件,其宣称“可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防止隐私泄露、防止木马盗取QQ帐号以及给QQ加速等功能”,并且,“能自动阻止QQ聊天程序对电脑硬盘隐私的强制扫描查看”。
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这被360方面认为是“3Q大战”爆发的标志。
360公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称,腾讯公司“悍然胁迫用户‘二选一’”: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360软件,否则便停止腾讯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奇虎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腾讯QQ空间。
同年11月20日,工信部出面调停,紧急叫停了两家企业间的对抗行为。但“3Q大战”沉寂半年后,腾讯向广东省高级法院起诉了360,认为自己遭到了360的“污蔑、破坏和篡改”。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360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50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赔偿数额最大的判决。
本报获得的最高法院判决书显示,其对2013年12月4日庭审时归纳的5个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回应。
最高法院认为,“360扣扣保镖”破坏了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
点击一键修复后,相应计算机页面提示“共有31个QQ插件,已禁用其中11个插件”,被禁用的插件包括“腾讯搜搜”、“SOSO搜吧”、“QQ网站”、“QQ宠物”等。判决书认为这并不符合互联网行业商业惯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最高法院还认为,360存在贬损QQ软件及其服务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
使用“360扣扣保镖”的一个结果是,通过其一键修复功能,会将QQ软件的安全沟通界面替换成“360扣扣保镖”界面。这被最高法院认为,360取代了QQ软件的部分功能以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赔偿也太轻?
腾讯在向广东省高级法院起诉时,曾提出了1.25亿的天价索赔,尽管两审法院最终只判决了500万元,但这仍是目前国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数额最高的赔偿。
360向最高法院上诉时,提出500万的赔偿过高。
“不正当竞争案中的经济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裁断,比如一方的损失或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刘德良告诉记者。
在一审中,腾讯方面提交了一份咨询报告书,认为“360扣扣保镖”对腾讯公司造成损失的评估值为1.42亿余元,此外,“扣扣保镖”每日造成QQ客户端增值服务流量损失为20万余元,每日造成QQ广告损失30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评估了可以量化的损失之外,还考虑了品牌价值损失,以及对互联网行业环境影响等因素,从而作出了500万元的判决。这一判决超出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根据最高法院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赔偿限额一般为50万元。
二审中,最高法院同样认为,腾讯公司遭受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法定赔偿限额”,因此认为赔偿数额确定为500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判例在制止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一些公司甚至愈败愈勇”,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说,“主要就是因为处罚力度太轻,几十万的赔偿金额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司法判决应该起到标杆的作用,一次判决之后,类似的案件就不应再出现了”,他说。但“3Q大战”并未成为互联网法治领域的标杆,此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反而升高。
仅仅在今年2月,360、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就多次成为不正当竞争案的主角。2月21日,北京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60浏览器开放平台因向用户提供“屏蔽百度广告”插件被判侵权,判罚23万元。
2月14日,360起诉金山恶意诱导用户卸载360软件,金山起诉360不正当竞争两起案件同时宣判,北京海淀区法院均以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败诉,双方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万元。
“国外对微软等公司的判罚,往往动辄数亿美金,国内法院的这种‘小打小闹’,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吴景明说。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且过程较长,侵权责任一般遵循非惩罚性原则,对一些互联网企业而言,违法成本较之迫切寻求发展的机会成本而言较低,为此不惜有意采用违法手段,寻求短时间内的快速发展”,今年2月,海淀区法院一份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调研报告指出。
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关键
相较于一审法院归纳的4个争议焦点,最高法院二审多出的争议焦点不是事实问题,而是“关于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本报记者在宣判后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长达63页,强调说理性是其浓厚特征,尤其体现在关于这一争议焦点的论述中。
在上诉时,360方面提出,其行为是互联网自由和创新精神的体现,认为一审法院违反行业发展规律,苛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会限制竞争和打击创新。
最高法院则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
“有人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是突破规则,遏制互联网市场中的竞争秩序会阻碍互联网技术创新,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他说,“这起案件由副院长亲自审理,最高法院看重的不是‘3Q’,而是整个互联网产业”。
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宣判后,“3Q大战”将只剩最后一场——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此案于2013年11月26日在最高法院二审开庭。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这么多,根源在于国内互联网行业的现状。中国目前的互联网行业中,新兴企业出现得不够多,缺乏创新”,刘德良说,“因此我格外关注,最高法院是否认定腾讯依靠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月24日的判决之后,360方面即发出了一封《致全体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公开信》,称:“创业公司对业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腾讯抱存巨大恐惧,是因为腾讯不仅抄袭他人之作,而且大规模进行软件捆绑。”
“如果没有法律规制,腾讯在所有的互联网企业中,将所向披靡。这是因为腾讯的用户黏性最大,用户退出腾讯的成本是最高的,而腾讯向互联网其他业务领域的拓展却成本最低”,刘德良说。
360方面亦认为,“3Q大战”的起因,是腾讯公司推出了类似于360安全卫士的产品“QQ医生”,并在QQ用户中强制捆绑。
“法律不禁止垄断,但禁止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那场判决的意义,将远远大于不正当竞争一案。”刘德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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