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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为大

发布时间:2013-12-17 15:05:00 来源:消费者报道 浏览: 【字体:

    2013年即将过去,人们习惯性地总结回顾。做为中国第一家以商品检测比对信息发布为核心的媒体,我们也推出了“《消费者报道》2013年度好产品与差产品”的年终报告,希望能够给予中国消费者一些中肯实用的消费建议。

  这些好产品与差产品的选择是基于独立、客观、权威的原则得出的。商品的比较试验本身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要做到技术权威、过程独立、报道客观,并不容易。

  这要求我们要更贴近消费者,为他们设身处地地挑选和设置商品的相关技术检测指标,以及主观测评指标。需要在浩渺的商品信息和技术参数信息中找出代表性,同时又要考虑到不同消费者需求上的差异性。

  独立性和客观性要求我们的检测要尽力避免生产商的干扰,不接受企业提供的样品,样品从正规市场渠道上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匿名购买,检测前后会知会生产商,生产商若对检测方法和结果有异议我们会谨慎地选择是否复检,但坚决不让这种异议最终影响实验室的客观测评,以及消费者参与的主观测评结果。

  当然,来自生产商的质疑总是难免的。比如:我们的检测样本不能代表生产商整体产品的情况,我们的测试方法不够科学权威等等。

  商品对比检测本身在中国并无太多的准则可寻,在这方面,各地消协或消委会的态度比较保守。比如,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工作导则》中,关于比较试验结果发布时提到:“要明示检测结果只对被检样品负责”。

  对于这样的操作,我们并不认同。事实上,如果仅对样品负责,即在最大程度上减小了检测结果对生产商的影响。对于测试样品以外的所有产品,生产商依然可以声称不受这一“偶然”检测结果的影响。

  在统计学意义上,有效样本量过小对于做出总体评价是困难的。但是,如果要进行大样本量的检测与统计——有时候政府部门也这么干,这必然涉及到巨大的花费,这样的监管成本过大。

  那么,站在消费者角度,如何理解这一问题呢?在有着近50年商品检测对比经验的德国商品检测基金会看来,“比较试验的原则是检测一个样本(除了平行检测需要更多样本)。控制质量统计不是检测机构的职责,而是生产商或者零售商的责任”。因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从市场上购买足够多的同类产品以避免它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这显然更符合消费者利益。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即要处理消费者与生产商这一本来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改变消费者弱势,生产商强势的局面。

  以德国为鉴,德国联邦法院1976年做出决定,认为只要商品测试是以中立、客观、合格的方式进行,德国商品检验基金会就有很大的工作自由。这种自由适用于测试方法、测试样品的选择和对测试结果的发布。只有当执行的方法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不值得讨论时,才会超出这一自由的范围。

  一切以消费者权益为重,也只有籍此,测试结果才对消费者更具参考价值 ,才能对生产商构成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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