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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旅游业迎来重大利好

发布时间:2013-7-10 10:46:00 来源:深圳商报 【字体:

  从今年10月1日起,旅游者出行将有品质保障,旅游行业管理将有法可依。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天下午,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会同旅游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旅游企业负责人一道,在深圳商报会议厅召开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研讨会。这是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携手深圳商报,推进贯彻旅游法,提升全市旅游业管理水平活动的开启。

  昨天,研讨会上专家、企业代表发言热烈。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副局长杜勤主持会议,副巡视员易能全、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志强、旅游监督管理处处长丘干、旅游推广处处长陈标;法律专家、市编制办行政审批管理处副处长冯文力,市人大科教文委办公室主任别社宏,旅游业界专业律师闵令波,旅游学者深职院旅游学院院长、教授石强,暨南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教授董观志,深圳市综合开发研究院主任宋丁;业界代表、深圳旅游协会副会长吴斌,深圳旅游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秦磊,深圳华侨城集团旅游事业部高级副总经理王刚等出席了研讨会。

  与会者一致认为,《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大家从主要破解的问题、重点条款的解读等四个方面,从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多个角度对《旅游法》进行解读。

  依法治旅依法兴旅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副局长杜勤指出,按照市政府要求,学习贯彻《旅游法》是近一段时间我市旅游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召开了全市学习贯彻旅游法工作会议,组织了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以及旅游协会和企业负责人500人参加。邀请国家旅游局参与起草旅游法的两位专家做专题报告和解读答疑。

  旅游法关联行业广,涉及部门多,是一部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的综合立法,如何把握其主要精髓和特点,要把握好“一个理念、一条主线、一个焦点”。“一个理念”。就是各部门要设立“大旅游”的理念,单靠一个部门是难以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的,要确立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一条主线”就是要紧紧抓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主线,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一个焦点”就是瞄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焦点,治理旅游经营中的各种乱象。

  确立三项行政许可制度

  深圳市编办行政审批管理处冯文力指出,《旅游法》明确了三项行政许可制度,第一项是旅行社的设立,第二项是从事导游服务,第三项是从事领队服务。虽然《旅游法》草案中“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国家对领队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在正式稿中被删除,但这些行政许可制度在条文中实际上还是被保留了下来,说明国家对旅游业实行严格管理的意图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但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上,还是体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旅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没有明确规定发证的主体。第三十九条的关于领队证的规定与此类似。深圳市目前还无权直接颁发导游证和领队证,希望这些行政许可事项能尽快下放我市实施,以方便申请人。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条件,需要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和明确审批材料,我市已经进行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旅游法》关于旅行社注册资本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来讲有其合理性,但实际上滞后于我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深圳旅游迎来重大利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主任别社宏指出,《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圳旅游业发展意义重大。不仅为深圳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而且将极大地促进深圳旅游经济的发展。

  他说,深圳旅游发展良好,已成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在深圳质量的建设过程中担负重要的职责。目前,深圳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客源地和出境游集散地之一”;2010年被《纽约时报》评为“全球2010年旅游者中必选的31个旅游目的地之一”;作为粤港旅游圈和整个中国南方旅游圈的核心环节之一,深圳旅游市场已成为“世界双向流动”最大的市场。

  深圳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春江水暖鸭先知”,比较早的经历了旅游业管理、经营、各类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开拓等多方面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快地学习了国际上及港澳台地区旅游管理的先进经验,深刻领悟到法制建设对于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早在1997年2月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旅游经营与管理、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市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深圳的旅游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因此,出台全国性的旅游法规,对于深圳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深圳旅游业盼望已久的重大利好,必将对深圳旅游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旅游法的立法过程,对深圳市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是注重立法质量。旅游法三十年磨一剑,虽然历程艰辛曲折,但出台的法规质量较高,亮点很多,很多内容,比如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零团费、景区涨价等的规定,受到广泛的好评。二是立法的民主及科学性。该法在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过程中,其征求意见的广泛性,研究论证的严谨性、科学性,对深圳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三是如何贯彻落实好旅游法。要加强宣传,搞好学习培训工作,让所有的人(包括经营者、旅游者、管理者)都能知晓,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使旅游法能够落到实处。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应该制定符合深圳实际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要加大执行力度,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

  为实现旅游强国提供正能量

  《旅游法》的颁布,圆了我国人民的旅游法治梦。这是与会专家、代表们达成的共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石强表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已颁布各种法律900多部,但《旅游法》却一直没有诞生。几十年来,13亿中国人,尤其是1400多万旅游从业人员无不翘首以盼,梦想着《旅游法》能尽早制定出来并引导和规范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可以说,如今《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圆了13亿中国人民及其广大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法治梦。

  《旅游法》将保护和规范我国旅游消费与经营管理行为。《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具有保护作用,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正当合理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它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也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对违反相关规范和要求的个人和企业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这为医治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零负团费”、“门票乱涨价”、“强迫购物”、“买团甩团”、“黄金周价涨质降”等顽疾提供了“灵丹妙药”,对于治理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行业向着规范化和法治化方向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旅游法治时代已经到来

  暨南大学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董观志指出,活学活用“旅游法”让旅游业从无所适从到法约有度。

  旅游业长期以来实现政府主导型战略,旅游业运行机制受政策影响比较大,出现了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年度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旅游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比如旅行社行业长期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员管理管理条例》等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下运行,而旅行社供给的吃住行游购娱等产品需要社会大系统来满足,所以出现了行业规章只监督管理旅行社,而监管不了旅行社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行业,一旦出现产品供给质量问题或者旅游纠纷,旅行社往往无所适从,时常发生既不能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又不能保障旅行社自身合法权益的尴尬现象,导致“小散弱差”长期困扰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在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不仅适用于旅游业的旅游活动,而且适用于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体现了国家意志,从国家产业战略、政府综合协调、区域旅游规划、旅游监督管理到旅游经营、旅游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确保旅游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

  创造旅游业良好生态

  深圳市旅游协会副会长吴斌说,《旅游法》的出台,让政府、企业、游客有法可依。他指出,中国旅游业发展至今,目前已处于全民出游爆发式增长阶段。2012年全国有29.6亿百姓在旅游,旅游业有1350万从业人员。中国游客2012年在世界各国消费1020亿美元,已超越了德国和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消费国。

  《旅游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把旅游业培养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

  《旅游法》特别是对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承包挂靠、货不对板等旅游企业乱象有一系列针对性规定,对旅行社经营者提出“五个不得”:①不得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③不得安排参观或参与违法、违规,没有社会公德的项目和活动。④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获取不当利益。⑤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对导游、领队提出了“三不得”:①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中停服务。②不得索取小费。③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旅游者也提出了“一应当和三不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树立健康、文明的中国游客形象,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吴斌认为,无论是政府、企业和广大游客都很有必要认真学习,了解《旅游法》,搞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维权,为实施和营造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产业良好发展生态、执法环境而共同努力。不守法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回头是岸,不要再靠违法的方式来谋利了。旅游消费者应该更好地依法维权,而不过度维权。个别不文明游客,不依法不文明,同样也不会得到《旅游法》的保护的。

  旅游者权益受到保护

  我市旅游业界专业律师闵令波昨日在解读《旅游法》时表示,《旅游法》对旅游者的相关规定,不仅明确了具有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知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保护权、请求赔偿权;还明确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旅游法》明确旅游者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公德,文明旅游、不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指出,旅游者应告知健康信息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防范措施配合义务,不滞留、脱团。

  他指出,《旅游法》对旅行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旅游者等,不得零负团费、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景区需听证严控乱涨价

  与会专家、代表们一致表示,《旅游法》对景区收费有了明确规定,有法可依,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的趋势将有效控制。

  深圳市综合开发研究院主任宋丁指出,对于旅游开发应设定准入门槛,防止以旅游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破坏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

  深圳旅游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秦磊指出,针对景区门票价格问题,必须按照《旅游法》实行价格公示。景区应当依法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华侨城旅游依法添虎翼

  近年来,旅游黄金周期间出现客流高峰,一些景区景点超负荷运营,人满为患,游客体验度大大降低。《旅游法》就景区实行客流流量控制也提出了明确约定:景区要向社会公布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人数不能超过最大承载量;要制订和实施流量控制方案;重大节假日游客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要提前公告。

  华侨城股份公司旅游事业部高级副总经理王刚表示,随着旅游法的公布和实施,对旅游者的权益将能得到全面的保障,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也会更规范,对旅游者及经营者的权力义务划分也更合理。旅游市场将更加健康发展,对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会起到更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王刚指出,华侨城邀请国家旅游部门专家就《旅游法》的学习贯彻,进行了认真的讲解,认真组织旅游行业企业进行学习。华侨城各大景区、酒店、旅行社希望通过《旅游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升旅游业的管理水平,提升华侨城的旅游服务品质。随着华侨城旅游品质及声誉的不断提升,2015年华侨城旅游接待人数将突破3000万人次,进入全球前四名。

  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志强指出,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涉及到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从业者和监管部门等方方面面。

  旅游法的实施关键在于学习、自觉遵守和执行。贯彻实施《旅游法》是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新机遇,新契机。作为旅游主管部门,我们要带头学习,才能更好地指导、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经营者要加强学习,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旅游产品。作为消费者也要通过媒体、网络等不同形式知晓旅游法规,明白自己的责任和权益,使旅游形成一个法治氛围。

  要理清职责,完善各种机制。在工作中,政府管理部门,要通过完善旅游协调机制、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旅游投诉处理等途径切实维护旅游者权益;要通过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等方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要通过完善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加强城市旅游环境综合整治等渠道全面提升城市旅游品质。

  我们要以贯彻实施《旅游法》为契机,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以及我省、市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紧扣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先进城市建设目标,充分发挥我市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山海资源,加强旅游休闲度假产品开发,推动海洋旅游、游艇休闲观光等新兴旅游业态发展。积极配合国家旅游推广战略,支持我市优秀旅游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拓展境外市场。转变政府职能,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支持中小旅游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我们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确保《旅游法》顺利实施,促进深圳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

  旅游业要认真学法抢占先机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旅游监督管理处处长丘干在发言时表示,贯彻实施《旅游法》不仅需要旅游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实施,需要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作为旅游企业经营者要学法懂法,要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只有主动依法经营,才能在新形势下掌握主动,赢得市场,抢占先机。

  他指出,一些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法》中三十五条存有疑虑,认为是不是可以灵活调整。《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在论证之初就备受关注,此条不但对“零团费”全盘否定,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其“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的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让旅行社推出有购物行程的旅游产品风险大增,先行赔付的压力对旅行社来说其实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丘干指出,《旅游法》的制定是严密的,没有漏洞可钻,其目的就是为了割断旅行社与购物点、自费项目之间的利益链。作为旅游主管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旅游法》,严格执法,确保旅游品质和游客满意度的进一步提升。

  依法推动深圳旅游转型升级

  昨天,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旅游推广促进处处长陈标在研讨会上发言表示,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旅游法为契机,加快旅游基础建设,提升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促进旅游更好更快发展。当前,我们的主要设想是:第一,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这一战略任务,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景区建设的全过程,着力推进绿色景区建设,发挥旅游景区在文化创新、智慧旅游、诚信惠民、促进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第二,加强旅游公共服务功能,举办多层次的旅游推广、旅游规划、旅游营销专题公益培训,实施旅游咨询中心示范工程,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创新旅游推广方式,施一系列形象推广战略,打造深圳国际旅游目的地形象。加大深圳城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投入。在国内外主流媒体、高铁、口岸等重要场所以及深港、深澳合作等平台投放深圳旅游宣传广告;加大旅游产品的统一宣传力度。整合旅游景区等旅游产品、旅游资源,通过集中投放等方式,提高我市旅游产品尤其是新产品的宣传频率;三是要加大宣传方式的创新力度,利用新媒体,创建深圳旅游“微”传播体系;利用城市重要会展、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等平台,构建城市旅游推广融合模式;利用区域合作机遇,打造区域旅游一程多站品牌;利用深圳“设计之都”的优势,创新旅游宣传品制作,保持游客对我市旅游的新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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