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发展需同步完善信用体系
记者观察
尽管我国引入电子商务的过程相当迅速,但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却相对滞后。由于网络店铺相对于实体店铺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使得市场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的卖家。因此,网络信用体系亟待完善,这样才能保证从制度上规范网络市场的经营活动。
本报记者 李海楠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最新出台《关于促进网络市场快速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电子商务企业今后将在经营场所、便捷市场准入等方面获得政策放宽支持。
此举引来业界高度关注的同时,也被视为浙江誓言“网络市场继续领跑全国”的有力信号。实际上,浙江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经济“大本营”。统计显示,浙江网络电商发展水平已经在全国领先。2012年,浙江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超万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居全国首位。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意见》旨在从政策上给予网络市场更多支持。此举有助于浙江网络市场继续领跑全国,实现商品市场和制造产业、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的“两个珠联璧合”,做强省内市场、网上市场、省外市场“三大市场”,实现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成交额各自达到2万亿元的总目标和总布局。
一直以来,随着我国网络市场提供商品种类的不断丰富、网购需求也日益增长,网络购物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从消费结构来看,尽管B2C(商家对顾客)交易规模日益扩大,但仍难改C2C(个人对个人)的主导地位。据2011年我国网购市场规模统计显示,B2C交易规模达1791.1亿元,占购物市场交易规模比重为23.2%,同比去年上涨9.5个百分点,占比增长近一倍;C2C交易规模达5944.5亿元,占比达76.8%。
如此消费结构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网络市场维权事件多发、维权难度持续居高。不能否认,不同于大规模商家对商品交易诚信的重视程度,个人网络销售商品往往会因为承担商品交易违约成本较大,加之相关制度约束滞后,致使漠视信用体系建设的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导致危及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事件时有发生。
尽管我国引入电子商务的过程相当迅速,但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却相对滞后。由于网络店铺相对于实体店铺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使得市场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的卖家。因此,网络信用体系亟待完善,这样才能保证从制度上规范网络市场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意见》除明确允许使用电子商务或表明其行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等政策的同时,还在放宽经营场地限制、放宽电子商务企业等新兴网络行业的经营范围、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免征网络市场主体登记费等一系列准入环节予以政策上的放宽。
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等作为经营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各类网络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费等备受关注。
浙江省工商局企业处负责人表示:“以往新兴行业的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也吃不准,现在新政策出台后,新兴网络行业的经营范围明确了,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城市、软件服务等都列入其中。”
此外,《意见》在准入环节予以放宽的同时,对新兴行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无疑从政策层面为相关行业发展完善了经营环境,并为工商核准登记提供了依据。而在网络维权和信用体系建设上,《意见》也分别从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上给出了明确要求。
在加强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上,《意见》要求以工商信用监管为基础,建立网络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网络信用投诉处理机制、违法失信行为查处机制、交易者黑名单禁入机制,营造良好的网络信用环境;做好网络市场各项信用资产的开发、培育、使用和管理工作;引导网络市场举办者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交易者信用档案,提供科学、公平的信用评估服务,全面实施信用警示、信用披露和信用保障等制度;鼓励信用管理规范的网络市场探索供应链金融,为其经营者提供金融支撑;深化数字证书应用,积极为经营者提供网上亮照、网上金融账户年检、在线授权信用查询服务、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应用服务。
可见,《意见》在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的同时,在维持市场主体有序发展、加强政府监管等方面并未放松;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更是涵盖了政府监督、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等多个方面,如果能够不打折扣地予以贯彻,一定能够建成完善的信用体系。
在我国网络市场期待快速有序发展的过程中,一系列阻碍、影响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风险也一直存在,完善的信用体制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行为和可靠的信用关系,继而有效避免这些风险,达成便利和发达的交易关系,促进网络市场的成熟与发展。
尽管我国引入电子商务的过程相当迅速,但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却相对滞后。由于网络店铺相对于实体店铺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使得市场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的卖家。因此,网络信用体系亟待完善,这样才能保证从制度上规范网络市场的经营活动。
本报记者 李海楠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最新出台《关于促进网络市场快速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电子商务企业今后将在经营场所、便捷市场准入等方面获得政策放宽支持。
此举引来业界高度关注的同时,也被视为浙江誓言“网络市场继续领跑全国”的有力信号。实际上,浙江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经济“大本营”。统计显示,浙江网络电商发展水平已经在全国领先。2012年,浙江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超万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居全国首位。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意见》旨在从政策上给予网络市场更多支持。此举有助于浙江网络市场继续领跑全国,实现商品市场和制造产业、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的“两个珠联璧合”,做强省内市场、网上市场、省外市场“三大市场”,实现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成交额各自达到2万亿元的总目标和总布局。
一直以来,随着我国网络市场提供商品种类的不断丰富、网购需求也日益增长,网络购物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从消费结构来看,尽管B2C(商家对顾客)交易规模日益扩大,但仍难改C2C(个人对个人)的主导地位。据2011年我国网购市场规模统计显示,B2C交易规模达1791.1亿元,占购物市场交易规模比重为23.2%,同比去年上涨9.5个百分点,占比增长近一倍;C2C交易规模达5944.5亿元,占比达76.8%。
如此消费结构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网络市场维权事件多发、维权难度持续居高。不能否认,不同于大规模商家对商品交易诚信的重视程度,个人网络销售商品往往会因为承担商品交易违约成本较大,加之相关制度约束滞后,致使漠视信用体系建设的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导致危及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事件时有发生。
尽管我国引入电子商务的过程相当迅速,但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却相对滞后。由于网络店铺相对于实体店铺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使得市场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的卖家。因此,网络信用体系亟待完善,这样才能保证从制度上规范网络市场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意见》除明确允许使用电子商务或表明其行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等政策的同时,还在放宽经营场地限制、放宽电子商务企业等新兴网络行业的经营范围、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免征网络市场主体登记费等一系列准入环节予以政策上的放宽。
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等作为经营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各类网络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费等备受关注。
浙江省工商局企业处负责人表示:“以往新兴行业的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也吃不准,现在新政策出台后,新兴网络行业的经营范围明确了,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城市、软件服务等都列入其中。”
此外,《意见》在准入环节予以放宽的同时,对新兴行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无疑从政策层面为相关行业发展完善了经营环境,并为工商核准登记提供了依据。而在网络维权和信用体系建设上,《意见》也分别从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上给出了明确要求。
在加强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上,《意见》要求以工商信用监管为基础,建立网络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网络信用投诉处理机制、违法失信行为查处机制、交易者黑名单禁入机制,营造良好的网络信用环境;做好网络市场各项信用资产的开发、培育、使用和管理工作;引导网络市场举办者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交易者信用档案,提供科学、公平的信用评估服务,全面实施信用警示、信用披露和信用保障等制度;鼓励信用管理规范的网络市场探索供应链金融,为其经营者提供金融支撑;深化数字证书应用,积极为经营者提供网上亮照、网上金融账户年检、在线授权信用查询服务、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应用服务。
可见,《意见》在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的同时,在维持市场主体有序发展、加强政府监管等方面并未放松;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更是涵盖了政府监督、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等多个方面,如果能够不打折扣地予以贯彻,一定能够建成完善的信用体系。
在我国网络市场期待快速有序发展的过程中,一系列阻碍、影响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风险也一直存在,完善的信用体制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行为和可靠的信用关系,继而有效避免这些风险,达成便利和发达的交易关系,促进网络市场的成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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