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晟 遗产税开征难言“只欠东风”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了《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而在稍早些时候,国务院转批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也曾要求,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有关遗产税的话题成为近期最受关注的热点之一。
众所周知,税收的主要目的在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社会财富分布不均衡现象日益明显,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4,虽然较2008年的高点有所回落,但处于0.4的警戒线之上。因此,从长期的角度看,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财富的有序传承。因此,笔者认为,如北京师范大学的报告所言,从转变发展方式、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出发,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均已经成熟。但是,笔者并不认为,目前开征遗产税是“只欠东风”。
首先,作为一项以某人生前全部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遗产税开征的前提自然是能够明确了解个人财产。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个人财富的透明度明显不足。一方面,我国并没有一个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非常规的资产流动渠道比比皆是。且不论古玩、字画、珠宝等不需要产权登记的物品,就连房产等有明确交易登记流程的商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往往难以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国务院在批转《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坦言,当前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而且,与工薪阶层相比,权贵阶层获取或隐瞒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的方式更为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开征遗产税,是否能够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无疑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其次,遗产税的起征点该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需要进行广泛听证的议题。根据上述报告,我国遗产税应按中产水平确定起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作为需申报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为36万元。如把家庭财产存量定为15年收入,则500万元为遗产税起征限额。这看上去是一个较为合理标准,但需要看到,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为严重,在一、二线城市,若将房产计算在内,500万元的起征点可能将一大部分普通市民家庭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但这部分人群与“富人”二字明显相距甚远。
最后,虽然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其GDP总量已占到全球总量的70%以上,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国家的国力强盛并不是因为开征了遗产税,而应该说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开征遗产税,是因为他们拥有足够的资源配置能力。而目前,尽管我国税收持续增长,但我国的公共事业发展较为缓慢,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薄弱,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完善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制度,改善社会整体的福利保障,开征遗产税或许将难以发挥“削峰填谷”的作用,反而会陷入与民争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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